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计量产品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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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计量产品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2-04-26 15:57 来源:未知 阅读:2591 次 【字体:大 中 小】【颜色:红 绿 蓝 黑】【打印】【关闭】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计量产品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供热计量产品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行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用于新建民用建筑和改造既有民用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以下简称计量温控装置)的生产厂家、建设单位、供热单位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均应执行本办法
2、。第三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计量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计量管理工作。第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和改造既有民用建筑安装计量温控装置的,应当依据当地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实行计量收费。第五条 为便于计量温控装置的长期使用和维护,大城市(含特大城市)选择供热计量方式原则上不超过 3 种,中等城市选择供热计量方式原则上不超过 2 种,小城市选择供热计量方式原则上不超过 1 种,每个供热单位选择供热计量方式原则上选用 1 种,最多不超过 2 种。第二章 供热计量产品的选用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计量温控装置推荐目录。各市、县应当在推荐目录中
3、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计量温控装置。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供热专业技术委员会,对计量温控装置运行质量状态和售后服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考核,并依据抽查和考核结果及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温控装置生产厂家出具的考核意见,每年对推荐目录中的相关产品进行删除和补充。第八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计量温控装置公开招标投标办法,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温控装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供热单位负责计量温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方为计量温控装置生产厂家。第十条 供热单位选用的计量温控装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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