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施工图审查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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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序 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4.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 年版(具体条款略)。4.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4。3 系统设计总体要求 给水、排水、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合理,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水喷雾消防和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水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合理。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等选型是否安全,符合系统设计的需要.4。4 给水系统 4.4。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
2、BJ15-88(1997 年版)第 2。1。8 条规定,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第 2。2.9 条规定,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第 2。2。11 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第 2。4.5 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第 2.4.18 条规定,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第 2。5.7 条规定,给水管网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应装设止回阀.第 2.5.7B
3、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第 2.7。9 条规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设置水泵;在其他房间设置水泵时,水泵机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第 2。7.16 条规定,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排入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溢流管管经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第 2.8.5 条规定,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
4、水管大一级。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装置.第 4。2.15 条规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并宜釆取下列措施:一、釆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二、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器配水管道分开;三、多于 3 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形;四、成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 6 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 200Pa;当淋浴器多于 6 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 350Pa,但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 25mm。注:工业企业生活间和学校的淋浴室,宜釆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有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公共浴室不宜釆用公用浴池沐浴方
5、式.第 4。4.15A 条规定,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采取消除水加热时热水膨胀引起的超压措施。第 4。6.6 条规定,热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一、水加热器或贮水器的冷水供水管。二、机械循环第二循环回水管.三、混合器的冷、热水供水管。4。4.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 6.6.4 条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4.4。3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 8。2。2 条规定,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 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
6、大于 1m 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篦;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道.4。4.4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第 5。1 条规定,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 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
7、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的用水量。4。5 排水系统 4.5.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 年版)第 3。1.5 条规定,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第 3。2。11A 条规定,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第 3.3。10 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第 3.3.13 条规定,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第 3.3。18 条规定,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
8、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 3.3.18 的规定.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 表 3.3.18 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层)垂直距离(m)4 56 712 1319 20 0.45 0.75 1。20 3.00 6。00 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3。0m。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则排水支管应单独排出室外。备注: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或硬聚氯乙烯螺旋管时,按 C
9、JJ/T2998或 CECS94:97 执行。第 3。3.20A 条规定,铸铁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柔性接口:高耸构筑物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建筑物内,排水立管应采用柔性接口;排水立管高度在 50m 以上,或在抗震设防 8 度地区的高层建筑,应在立管上每隔二层设置柔性接口;在抗震设防 9 度地区,立管和横管均应设置柔性接口.注:其他建筑在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柔性接口。第 3.5.3 条规定,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上,应根据建筑物层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规定合理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10m,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坡顶建筑物的最高层,必
10、须设置检查口,平顶建筑可用通气管顶口代替检查口.当立管上有乙字管时,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检查口的设置高度,从地面至检查口中心宜为 1。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 0。15m。注:如采用机械清扫时,立管检查口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15m.、在连接 2 个及 2 个以上的大便器或 3 个及 3 个以上的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在水流转角小于 1350的污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 3.5。3 的规定.第 3.6.3 条规定,下列污水管段应设环形通气管;连接 4 个及 4 个以上卫生器具并与立管的距离大于 12
11、m 的污水横支管。连接 6 个及 6 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第 3。7.10 条规定,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设计,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和直通室外的通气管.第 3。8.8 条,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池。污水在池内的流速,宜采用 0.002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0.51.0min。隔油池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 0。6m.第 3。8.7 条,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污水在井内的流速不得大于 0。005m/s,停留时间可采用 2-10min.井内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且不宜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 25。注:宜
12、在室内设地上式隔油器。第 3.9。1 条规定,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注:医院污水系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病原体污染了的水。4。5。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 6.1。6 条规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釆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4。5。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第 6.2.11 条规定,排水干管或污水集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宜接入排风竖井。第 6。2。19 条规定,扩散室应设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也可与洗消水集水坑共用)。注:防爆波地漏可用法兰堵板或丝堵清扫口代
13、替。4.6 消防设计 4。6.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版)第 6。3。3。11 条规定,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 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第 7。4。4 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 4 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7。4。5。3 条规定,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 1540m。第 7。4。6 条规定,除
14、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0m;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3 m。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 30m,裙房不应大于50m.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 0.80Mpa,当大于 0.80Mpa 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 出水压力大于 0。50Mpa 时,消火栓应设减压装置.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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