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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资质认定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深化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引导社会和企业合理选择检测实验室,鼓励实验室不断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更好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检测技术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已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实验室的分级管理工作。第三条 分级管理工作以检测工作质量和技术能力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第四条 实验室等级分为 A、B、C 三级,按照 A、B、C 级能力递减排序,并对其分别实施信任管理、正常管理和重点管理。第五条 等级主要依据实验室的检测技术能力、技术装备能力、管理体系运行质
2、量、能力验证结果和各种渠道投诉处理结果等内容进行确认。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验室为 A 级。(一)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人员数量占总人数的 75%以上;(二)检测仪器设备净资产达到 500 万元以上;(三)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达到 500 个以上;(四)年度能力验证检测数据全部为满意数据;(五)各种资格证书(包括行业部门颁发的)至少连续三个有效期不间断;(六)资质认定复查或监督评审至少连续三年为“基本符合”以上结论;(八)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验室为 B 级。(一)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人员数量占总人数的 50%以上;(二)检测仪器设备净资产达到 100 万元以上;(三)通过资质认定的
3、检测项目达到 50 个以上;(四)年度能力验证检测数据未出现离群数据;(五)各种资格证书(包括行业部门颁发的)至少连续两个有效期不间断;(六)资质认定复查或监督评审至少连续两年为“基本符合”以上结论;(七)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未达到 A 或 B 级的实验室,确认为 C 级实验室。第七条 省质监局负责分级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结果通报等;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实验室等级确认的初审和推荐;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质监系统实验室等级确认的初审和推荐,并对各行业部门推荐的实验室提出意见或建议等。第八条 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应当向推荐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实验室等级确认申请书;(二)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的职
4、称证明、执业资格证明;(三)实验室购买检测仪器设备的付款证明材料;(四)自主产权办公及检测试验用房的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第九条 推荐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申请材料反映的技术与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出具等级确认的建议或推荐意见,报省质监局。第十条 省质监局根据申报单位的数量和申请材料,组织检测专业对应的专家进行等级确认。第十一条 等级确认工作主要采取书面材料审查的形式进行。必要时,省质监局可结合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确认有关情况或资料的真实性。第十二条 对实验室的等级确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逐条评议并确定是否符合。确认实验室的等
5、级至少要吸纳 4-5 名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当意见和建议相对分散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中评议。第十三条 省质监局每年公布一次等级确认的结果,并向实验室颁发证书或证明材料。实验室等级确认的所有材料由省质监局统一归档管理。第十四条 等级确认工作按照年度实施。省质监局对实验室等级确认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对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实验室不能满足规定和要求的,省质监局可以随时收回有关的证书或证明材料,并予以公布。第十五条 实验室如果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等级确认或已经取得等级确认证书的,省质监局应当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并收回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对 A 级实验室免除资质认定证书三年有效期内的现场监督评审,仅需提供年度内部审核报告,经书面审查符合要求即可。对 B 级实验室按照 山东省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的规定实施监督。对 C 级实验室采取增加监督评审频次和加大抽查力度的方式,予以重点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A 级实验室可获得以下优先权或政策。(一)优先承担省质监局安排的能力验证项目;(二)优先承担省质监局安排的监督抽查任务;(三)优先承担省质监局安排的科研攻关项目;(四)优先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五)优先承担产品质量鉴定任务等。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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