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管理办法-(.14终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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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版 次:发行日期:实施日期:制作部门:批 准 审 核 制 作 No._ 文件修改履历表 版 次 修改内容与理由 修改页次 实施日期 A01 初版发行 2017/05/01 文件名称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 2017/11/13 文件编号 CZXY/ZH2017-004 版次 A02 页次 1/5 1目的 规范公司车辆管理和使用,更好地提供用车服务,满足对外接待、行政公务需求,确保交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降低成本。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用于公务的车辆.3管理部门及职责 综合管理办行政管理人员负责车辆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并建立相关记录和台账;综合管理办
2、指定专人负责公司所属车辆的维修保养、检验、证照、保险、加油卡、ETC等事项办理。4定义 公司燃油专车:以公司名义购买并为办理公务所配备的车辆;公司电动汽车:以公司名义购买并为办理公务所配备的车辆;私车公用:公司临时或长期征用员工个人私家车代替其他交通工具用于办理公务。5内容 5。1 公司专车管理 5。1。1 公司专车驾驶权限 5.1。1。1 公车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或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公司指定相应人员驾驶;原则上,不允许驾驶范围以外的人员驾驶以上两辆公车外出,如遇特殊情况,专职司机人手不足时,需请示项目管理办主任或总经理批准由有资质人员承担出车任务。5.1。1。2 非工作时间(夜间、周末、节
3、假日)不得私自使用公车;车钥匙交回指定位置;如有临时、紧急公务需求,需电话知会综合管理办行政负责人,请示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获得批准后方可驾驶外出,并后补用车申请单(见附件 1).5.1。2 公司专车行车范围 公车仅限在常州市范围内公务使用及无锡苏南硕放机场公务接送使用,不承担市外、省外公务用途,如遇特殊原因超出行车范围,需做如下申请:公车驶出常州市,需提报至项目管理办主任并获批;公车驶出江苏省,需提报总经理,并获批.5.1。3 公司专车用车申请条件 5。1.3。1 公司客户、重要领导(政府事业单位、总部或合肥分公司经理级以上人员)来访接待;5。1.3.2 公司人员外出办事,单程超过 2 小时
4、;5。1。3。3 需去 2 个以上地方,行程较紧或换乘公交不便;文件名称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 2017/11/13 文件编号 CZXY/ZH2017-004 版次 A02 页次 2/5 5。1.3.4 外出办理临时紧急事项,或其它确需用车的情形;5。1.3.5 公司重要客户以及经理级以上人员长途出差(单程车程超过 3 小时)时,可享受公司车辆接接送火车站或机场;其他人员可申请公司车辆送至公交或地铁换乘车站;出差时间太早/太晚或没有公交/地铁到达火车站或机场的可申请公司车辆。5.1.3.6公司员工因公短途出差(单程车程在3 小时以内)时,优先选用合适的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若需转乘火车、客运
5、汽车等交通工具,可申请由公司车辆送往相应车站后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若行程时间紧凑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乘坐公司专车前往,则遵照5.1.3及 5。1。5.1进行申请。5.1。4 公司电动汽车管理 5。1.4.1 电动汽车由公司指定部门管理与使用,如非指定部门需使用电动汽车,可由部门填写相应用车申请单,经指定使用车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电动汽车因能耗原因仅限市区内使用,使用前需查看相应电量,并判断是否可满足行程所需电量。5。1。4。2 电动汽车最晚使用人员需将汽车停放于指定充电地点充电。5.1.4。3 如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半路无电拖车,所需拖车费用由使用人员承担。5.1。4.4 最晚人员未按
6、规定停放充电,至电量过低无法使用,该人员一个月内将不 能再次申请使用电动汽车.5。1。5 公司专车使用申请流程 5。1.5.1 申请调派公司车辆的,应至少提前半天填写用车申请单(附件 1),且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管理办行政负责人审批后使用;5.1。5.2 需临时、紧急用车的,用车人可以先口头或电话请示,经综合管理办行政负责人核准后予以调派,并于用车次日及时补签登记表。5。1.6 公司专车调派原则 5。1。6。1 计划用车优先,重大事件优先,客户优先,业务优先。公司专车优先保证公司重大事务、重大接待用车,其他人员申请,按轻重缓急(重要事务、急事优先,上级优先)、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安排;用车时间、
7、路线相近的,尽量合并安排同一辆车。5。1。6。2 对提交的用车申请,综合管理办原则上应当即时答复(能否安排,司机姓名、车辆牌号等);如不能当即答复,最迟应在用车所需时间30 分钟前答复.5。1。6。3 确实无法调派公车或已答复调派公车而因临时有重要客人接送致使无法派车的,综合管理办应提前 30-60 分钟通知用车人无法派车,用车申请人应自觉选乘合适的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使用而拒不外出或延误工作.5.1。6。3 在未接到综合办口头指令的情况下,司机有权拒绝出车。文件名称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 2017/11/13 文件编号 CZXY/ZH2017-004 版次 A02 页次
8、 3/5 5。1。6。4 严格按照用车申请表填写的范围用车,出车途中用车人要求公车私用、假公济私、绕道办理私事或者无正当理由改变行车路线、行车计划的,司机有权拒绝或直接汇报综合管理办行政负责人。5.1。6。5 用车后返回时,司机应填写车辆使用记录表(附件 2),并将车停放到指定区域(暂定管委会办公室停车场),车钥匙交综合管理办行政负责人.5.2 公司专车证照、保险及维修保养 5.2.1 除行驶证、油卡、ETC 由各车司机随车携带外,其余证照由综合管理办保管,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移交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5。2。2 公司专车年审等相关事宜由综合管理办指定人员统一负责.5.2.3 公司
9、专车保险的办理、保险资料的保存以及交通事故的理赔等均由综合办负责。5。2.4 公司专车维修保养 5。2.4。1 各车司机平时应注意检修和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确保行车安全。5.2.4。2 每次出车和收车(包括公司征用的私车),应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车身及车内是否干净整洁;如有异常,应立即报告,否则由最后使用人承担责任.5。2.4。3 公司专车的维护、检修、保养必须统一在公司指定的定点维修厂进行。定点维修厂应至少选择两家,由车辆管理员实地考察后报上级领导批准备案。5。2。4.4 需要维修保养车辆时,应报综合管理办行政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方
10、可到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保养;5。2。4.5 在外出车途中如发生故障,司机应第一时间报综合管理办主任,在取得同意后将车开到就近维修厂或指定维修厂,经初步检查确定故障特征、维修范围、预计费用后再请示项目管理办主任并征得同意,方可进行维修.5。2。4.6 维修保养过程中如维修保养范围、费用等超出了原预算,跟车司机应及时请示综合管理办主任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安排维修.司机不得越权行事,未经请示同意擅作主张指令维修,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司机本人承担,并按章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5.2。4.7 维修保养完毕,跟车司机应对所有维修保养项目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在需填写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附件 3),并将其附在费
11、用报销单据后面以供查验。5。3 公司专车加油费、路桥费、停车费 5.3.1 加油采用加油卡,一车一卡、专卡专用,除特殊情况并经批准外,不得使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使用油卡的车辆必须填写油卡使用记录表(附件4).文件名称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 2017/11/13 文件编号 CZXY/ZH2017-004 版次 A02 页次 4/5 5。3。2 通行费采用 ETC,一车一卡、专卡专用,除特殊情况并经批准外,不得使用现金交费,否则不予报销。5.3.3 停车费凭票报销,但应与派车单和车辆行驶记录保持一致,否则不予报销.5.3.4 车辆的一切费用(维修保养费、油费、路桥费、停车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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