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家庭纠纷之离婚案例点评系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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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继承家庭纠纷之离婚案例点评系列 导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逐渐上升,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无论名人还是老百姓,离婚总是个绕不开的话题,离婚无非涉及三个重要问题:1、离不离的问题,这个是感情问题,很难说,既然谈的是离婚问题,到这里基本上感情很难维持,接下来就是下面两个问题。、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如果一周岁以下一般随母亲,在哺乳期内,需要哺乳。再大点,一般考虑孩子和谁亲近,居住时间长,在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下考虑,10 周岁以上的一般考虑孩子的意见,另外考虑的因此有比如:一般女孩跟随母亲,男孩跟随父亲,这考虑到孩子长大后居住在一起是否方便的问题。3、就是财产问题,这个问题可能是很多离婚案件中最重要
2、的问题,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很多离婚案件涉及巨额财产,包括房产、股票、股份、知识产权等,这就涉及到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财产。这里重点讲房产问题和房地产相关法律问题。房地产法是指对房地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总称。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时必须按照相关房地产法律进行,有利有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遇到房地产纠纷怎么办?如何依据房地产法律维护自己合法的房地产权益?本文为您做了如下介绍:一、【案情简介】:离婚时,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当如何处理?张某(男)与黄某(女)于 2003 年结婚。婚后,两人的收入基本由黄某掌管。黄某比较喜欢讲究穿着打扮,虚荣心较强,经常用两人的积蓄购买高档衣物和化妆
3、品等。两人因此经常发生矛盾。204 年 6 月,黄某以与张某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黄某以两人婚后的积蓄购买的高档衣物和化妆品等,张某主张该物品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实物可归黄某所有,对应物品中应分给其本人的部分由黄某折价补偿。黄某则认为,自己购买的衣物和化妆品等属于自己专用的生活用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是离婚时,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当如何处理。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财产是以两人在婚后的积蓄购置的,属于夫妻
4、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在不损害物品价值的情况下,实物可归黄某所有,张某应得的部分由黄某折价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婚姻法第 l条第 4 项的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衣物和化妆品等属于黄某专用的生活用品,是黄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姜泉律师点评】婚姻法第 l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的需要和自己的想法、喜好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
5、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本案中,由夫妻双方婚后的收入形成的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以该财产购买衣物、化妆品等生活用品以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需要,是行使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合法的处理权。但黄某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没有顾及对方的不同意见,引起夫妻矛盾,属于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物品不一定都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婚姻法第 18 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购置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该物品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即专用该物品的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的上述规定是基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人身上的专属性和使用上的特殊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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