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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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的 有 效 监 督,实 施 危 险 废 物 转 移联 单 制 度,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有 关规 定,制 定 本 办 法。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危 险 废 物 转移 活 动 的 单 位。第 三 条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全 国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单(以 下 简 称 联 单)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各 省
2、、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的 联 单 实 施 监 督 管 理。省 辖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联 单具 体 实 施 监 督 管 理;在 直 辖 市 行 政 区 域 和 设 有 地 区 行 政 公 署 的 行 政区 域,由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地 区 行 政 公 署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具体 实 施 监 督 管 理。前 款 规 定 的 省 辖 市 级 人 民 政 府、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地 区 行 政 公署 环 境
3、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本 办 法 以 下 统 一 简 称 为“环 境 保 护 行 政主 管 部 门”。第 四 条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在 转 移 危 险 废 物 前,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报 批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计 划;经 批 准 后,产 生 单 位 应 当 向 移 出 地 环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联 单。产 生 单 位 应 当 在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前 三 日 内 报 告 移 出 地 环 境 保 护 行政 主 管 部 门,并 同 时 将 预 期 到 达 时 间 报 告 接 受 地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部
4、门。第 五 条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每 转 移 一 车、船(次)同 类 危 险 废 物,应 当 填 写 一 份 联 单。每 车、船(次)有 多 类 危 险 废 物 的,应 当 按 每一 类 危 险 废 物 填 写 一 份 联 单。第 六 条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填 写 联 单 中 产 生 单 位 栏 目,并 加 盖 公 章,经 交 付 危 险 废 物 运 输 单 位 核 实 验 收 签 字 后,将 联 单 第一 联 副 联 自 留 存 档,将 联 单 第 二 联 交 移 出 地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门,联 单 第 一 联 正 联 及 其 余
5、 各 联 交 付 运 输 单 位 随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运行。第 七 条 危 险 废 物 运 输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填 写 联 单 的 运 输 单 位 栏 目,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危 险 物 品 运 输 的 规 定,将危 险 废 物 安 全 运 抵 联 单 载 明的 接 受 地 点,并 将 联 单 第 一 联、第 二 联 副 联、第 三 联、第 四 联、第五 联 随 转 移 的 危 险 废 物 交 付 危 险 废 物 接 受 单 位。第 八 条 危 险 废 物 接 受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联 单 填 写 的 内 容 对 危 险 废物 核 实 验 收,如 实 填 写 联 单
6、中 接 受 单 位 栏 目 并 加 盖 公 章。接 受 单 位 应 当 将 联 单 第 一 联、第 二 联 副 联 自 接 受 危 险 废 物 之 日起 十 日 内 交 付 产 生 单 位,联 单 第 一 联 由 产 生 单 位 自 留 存 档,联 单 第二 联 副 联 由 产 生 单 位 在 二 日 内 报 送 移 出 地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接 受 单 位 将 联 单 第 三 联 交 付 运 输 单 位 存 档;将 联 单 第 四 联 自 留 存档;将联 单 第 五 联 自 接 受 危 险 废 物 之 日 起 二 日 内 报 送 接 受 地 环 境 保护 行 政 主 管
7、 部 门。第 九 条 危 险 废 物 接 受 单 位 验 收 发 现 危 险 废 物 的 名 称、数量、特性、形 态、包 装 方 式 与 联 单 填 写 内 容 不 符 的,应 当 及 时 向 接 受 地 环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并 通 知 产 生 单 位。第 十 条 联 单 保 存 期 限 为 五 年;贮存 危 险 废 物 的,其联 单 保 存 期限 与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期 限 相 同。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有 必 要 延 长 联 单 保 存 期 限 的,产 生单 位、运 输 单 位 和 接 受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要 求 延 期
8、保 存 联 单。第 十 一 条 省 辖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权检 查 联 单 运 行 的 情 况,也 可 以 委 托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部 门 检 查 联 单 运 行 的 情 况。被 检 查 单 位 应 当 接 受 检 查,如 实 汇 报 情 况。第 十 二 条 转 移 危 险 废 物 采 用 联 运 方 式 的,前 一 运 输 单 位 须 将 联单 各 联 交 付 后 一 运 输 单 位 随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运 行,后 一 运 输 单 位 必 须按 照 联 单 的 要 求 核 对 联 单 产
9、生 单 位 栏 目 事 项 和 前 一 运 输 单 位 填 写的 运 输 单 位 栏 目 事 项,经 核 对 无 误 后 填 写 联 单 的 运 输 单 位 栏 目 并 签字。经 后 一 运 输 单 位 签 字 的 联 单 第 三 联 的 复 印 件 由 前 一 运 输 单 位 自留 存 档,经 接 受 单 位 签 字 的 联 单 第 三 联 由 最 后 一 运 输 单 位 自 留 存档。第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由 省 辖 市 级 以 上 地 方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并 处 以 罚 款:(一)
10、未 按 规 定 申 领、填 写 联 单 的;(二)未 按 规 定 运 行 联 单 的;(三)未 按 规 定 期 限 向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联 单 的;(四)未 在 规 定 的 存 档 期 限 保 管 联 单 的;(五)拒 绝 接 受 有 管 辖 权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联 单 运 行 情况 进 行 检 查 的。有 前 款 第(一)项、第(三)项 行 为 之 一 的,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有 关 规 定,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有 前 款 第(二)项、第(四)项 行 为 之
11、一 的,处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有 前 款 第(五)项 行 为 的,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境 防 治 法 有 关 规 定,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罚 款。第 十 四 条 联 单 由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制 定,由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印 制。联 单 共 分 五 联,颜 色 分 别 为:第 一 联,白 色;第 二 联,红 色;第 三 联,黄 色;第 四 联,蓝 色;第 五 联,绿 色。联 单 编 号 由 十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组 成。第 一
12、位、第 二 位 数 字 为 省 级行 政 区 划 代 码,第 三 位、第 四 位 数 字 为 省 辖 市 级 行 政 区 划 代 码,第五 位、第 六 位 数 字 为 危 险 废 物 类 别 代 码,其 余 四 位 数 字 由 发 放 空 白联 单 的 危 险 废 物 移 出 地 省 辖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按 照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流 水 号 依 次 编 制。联单 由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放 的,其 编 号 第 三 位、第 四 位 数 字 为 零。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环
13、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解 释。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施 行。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制 度 的 执 行 流 程 说 明 转 移 联 单 制 度,又 称 之 为 废 物 流 向 报 告 单 制 度,是 指 在 进 行 危险 废 物 转 移 时,其 转 移 者、运 输 者 和 接 受 者,不 论 各 环 节 涉 及 者 数量 多 寡,均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统 一 格 式、条 件 和 要 求,对 所 交 接、运输 的 危 险 废 物 如 实 进 行 转 移 报 告 单 的 填 报 登 记,并按 程 序 和 期
14、限 向有 关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报 告。实施 转 移 联 单 制 度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控 制 废 物流 向,掌 握 危 险 废 物 的 动 态 变 化,监 督 转 移 活 动,控 制 危 险 废 物 污染 的 扩 散。本 流 程 说 明 根 据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国 家 环 保 总局 1999 年 6 月 22 日 令)编 制。一、流 程 说 明 产 生 单 位 将 废 物 交 付 运 输 者 启 运 时 产 生 单 位 事 先 按 要 求,在 第 一 联 上 完 成 第 一 部 分 产 生 单 位 栏目 填 写 并 加 盖 公 章 后,将 联 单
15、连 同 废 物 交 付 运 输 者;运 输 者 核 实 联 单 内 容(主 要 核 实 该 批 次 拟 转 移 废 物 种 类、特性、数 量 是 否 与 联 单 所 载 定 内 容 一 致)无 误 后,在 第 一 联 上 填 写 联单 第 二 部 分 运 输 企 业 栏 之 后,将第 一 联 的 副 联 与 第 二 联 的 正 联 交 还给 产 生 单 位;产 生 单 位 将 第 一 联 副 联 自 留 存 档(保 存 期 限 为 5 年),第 二联 的 正 联 在 废 物 启 运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寄 送 移 出 地 设 区 市 级 人 民 政 府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16、 门 留 档。运 输 者 运 输 废 物 时 运 输 者 将 联 单 其 余 第 一 联 正 联、第 二 联 副 联、第 三 联、第 四联、第 五 联 等 各 联 随 废 物 一 起 转 移 运 行。运 输 者 将 废 物 运 抵 目 的 地,交 付 接 受 单 位 时 运 输 者 将 所 承 运 废 物 连 同 联 单 一 起 交 付 接 受 单 位;接 受 单 位 须 按 照 联 单 内 容 对 所 接 受 废 物 核 实 验 收 无 误,在第一 联 上 填 写 第 三 部 分 废 物 接 受 单 位 栏 并 加 盖 公 章 后,将第 四 联 自 留存 档;接 受 单 位 将 正 确 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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