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pdf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pdf(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 号 时间:2010-1013 19:51:54 来源:字体:小 中 大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 号 二九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2、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省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省级派驻外省及境外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的行为。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和其他资产;(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3、(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时期未履行义务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可以将部分资产处置审批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 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4、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二)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行为;(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五)资产报损,指单位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损失等情形,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六)资产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
5、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第三章 处置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分工如下:(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批:1、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船)等专项资产以及规定限额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2、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3、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导致的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跨级次、
6、跨部门、跨地区划转、调拨;5、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划转或转让给其所属企业;6、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配置的国有资产处置。(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项账面价值 20 万元以下(不含 20 万元)、批量账面价值 100 万元以下(不含100 万元)的固定资产,一级预算单位由本单位审批,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审批权限由其主管部门确定,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教育、卫生、交通、水利、工商、地税、质监、药监、监狱、劳教系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项账面价值 20 万元以下(不含 20 万元)、批量账面价值 2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 万元)的固定资产,按照逐
7、级上报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报省财政厅审批.(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之间划转、调拨、置换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九条资产处置审批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南省 省级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处置 管理办法 湘财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