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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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供大家参考。隰县寨子乡但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第1 次股东大会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名称:隰县寨子乡但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条本社住所:隰县寨子乡但头村第四条本社由但头村个股份经济合作社组成 个股东联合组建,具体股额详见本社股权清册。第五条本社是由
2、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组建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全体股东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第六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上级部门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
3、)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章股东资格第九条持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并取得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发的股权证书的股权人,为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第十条本社共有股东个,享有量化资产(经营性资产) 万元。具体股本结构详见寨子乡但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股权清册。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本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凡年满18周岁、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社经营管理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4、的权利; (三)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五)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本社增资扩股的股权; (七)按有关规定享有股份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股东如有以下情形不享有的权利:(一)因继承、赠予成为股东但不符合股权享受对象标准的,只享有收益权,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本社股东在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册工作人员,只享有收益权,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本社股东在劳教、服刑、戒毒期
5、间不得将股权转让或继承。(四)五保户的股权(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托管,对确无子女亲属供养由集体供养。但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股权不能转让、赠与和继承,待其本人去世后,股权划归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所有。第十三条本社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二)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三)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股权设置、股权性质与股权管
6、理第十四条本社股权由经营性资产进行量化,设为成员股。第十五条经清产核资,本社经营性资产 万元,用于本社成员折股量化,享有经营性资产成员股条件的人数共有 人。第十六条本社成员享有股权,可以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第十七条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以户为单位,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第十八条本社股权实行静态管理,按照“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的基本原则管理股权。股权依法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股权在继承、内部转让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本社将股权变
7、动情况列表,经乡(镇)确认后,及时向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九条股份变更。主要有家庭内部分割、继承、赠予、转让、集体赎回五种形式:(一)家庭内部分割,当家庭成员分家析产时,可以对本户股权进行分割。分割程序:1、分割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理事会对分割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分割或不同意分割的决定; 3、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分割双方签订股权分割协议; 4、分割当事人到本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股权分割协议备案。(二)继承、赠予,要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前提下妥善处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应暂停其股权分红,红利可以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保管,等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红利。继承程序:1、要经过股份
8、经济合作社同意; 2、继承人向理事会提出要求继承的书面申请; 3、经理事会同意后,继承人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变更股权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三)合作社内部转让。转让原则上只允许在本集体组织内部转让,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比重不得超过5%。转让程序:1、出让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理事会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转让或不同意转让的决定; 3、理事会审核通过后,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转让双方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好公证手续,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 5、转让双方当事人到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转让协议和相关公证文书等备案。(四)集体收
9、回(收回情形分为两种)。60岁以上享有的老龄股的社员死亡后,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无偿将死亡成员的老龄股股份收回。正常情况下发生收回的情形,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按照一定程序将成员的股份收回。股份收回的程序:1、退股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理事会对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退股的决定; 3、理事会审核通过后,退股人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退股协议; 4、退股人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退股协议报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第二十条本社今后如需增资扩股,由理事会提交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
10、监事会。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决但头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特殊人员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股份配置变更、投资项目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股东大
11、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人数按本社不少于年满18周岁股东总数的3%比例设置,最少不得少于30 人; 确定本社的股东代表名。股东代表任期每届三年(今后届期与全县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同步进行)。 股东代表实行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理事会、监
12、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实施方案; (六)审议通过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或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参加方为有效。第二十八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第二十九条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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