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模板汇编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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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模板汇编7篇房屋买卖合同 篇1 甲方:_ 乙方: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根本状况 乙方购置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于_市_区_,产权证第_号,建筑面积_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其次条:付款方式 1. 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_元整。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2.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_元整,待乙方申请的贷款批准后,即可为乙方预备办理过户手续。甲方需积极协作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以收据收条为准) 3. 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_元整。(以收据收条
2、为准) 4. 余款_元整,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 5. 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担当缴纳,甲方不担当任何费用。 第三条:房屋过户 甲乙双方应积极协作办理过户手续,因甲乙任何一方不协作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第四条:双方责任 1. 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楚,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供应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商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担当。 2. 甲方应在_年_月_日将该房产交付乙方(以银行划拨余款日为准)。室内现有家电、家具随房屋交接赠送给乙方。 3. 甲方结清该房屋交接日期前的全部费用,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担当
3、。 4.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日内将户口迁出。 5. 乙方贷款数额缺乏时,应用现金补齐,否则视为违约。 6. 房屋公共修理基金随房产转移。 第五条:合同变更 1.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担当。 2.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共_页,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其他商定 甲 方:_ 乙 方: _ 身份证号:_ 身份证号:_ 电 话: _ 电 话: _ 现 住 址:_ 现 住 址:_ 签约日期:_ 签约日期:_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编号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置方) 身份证号: 经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介绍,甲方 将位于 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平米,出售给乙方,出售成交价为:人民币 (¥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一、乙方于年 月 日将定金人民币(¥)支付给甲方,定金折抵房款。 二、在年 月 日之前,在甲乙双方资料齐全之
5、日,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即可办理该出售房产权过户交易手续注:若遇特别缘由延长 10个工作日,签定正式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与该出售房屋过户交易相关的过户手续,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到期不到该出售房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治理所办理过户交易手续的,则视为违约处理。如乙方违约,则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有权另行处理该房产;如甲方违约,则甲方须在违约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该定金给乙方,另支付乙方相等于定金额的违约金(即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三、假如甲、乙双方未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而造成该笔交易不能连续进展,则得到违约金的一方负责支付违约金的一半给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置业参谋的提成。 四、甲、乙、丙叁方签字
6、盖章即生效,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 五、未尽事宜,见附件一(定金附属协议)。 甲方(签章): 电话: 乙方(签章): 电话: 丙方(签章):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经办人: 电话: 年月日 定 金 协 议 编号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置方) 身份证号: 经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介绍,甲方 将位于 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平米,出售给乙方,出售成交价为:人民币 (¥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一、乙方于年 月 日将定金人民币(¥)支付给甲方,定金折抵房款。 二、在年 月 日之前,在甲乙双方资料齐全之日,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即可办理该出售房产权过户交易手续注:若遇特别缘由延长 10个工作日,签
7、定正式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与该出售房屋过户交易相关的过户手续,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到期不到该出售房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治理所办理过户交易手续的,则视为违约处理。如乙方违约,则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有权另行处理该房产;如甲方违约,则甲方须在违约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该定金给乙方,另支付乙方相等于定金额的违约金(即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三、假如甲、乙双方未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而造成该笔交易不能连续进展,则得到违约金的一方负责支付违约金的一半给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置业参谋的提成。 四、甲、乙、丙叁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 五、未尽事宜,见附件一(定金附属协议)。 甲方(签章
8、): 电话: 乙方(签章): 电话: 丙方(签章):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经办人: 电话: 年月日 定 金 协 议 编号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置方) 身份证号: 经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介绍,甲方 将位于 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平米,出售给乙方,出售成交价为:人民币 (¥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一、乙方于年 月 日将定金人民币(¥)支付给甲方,定金折抵房款。 二、在年 月 日之前,在甲乙双方资料齐全之日,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即可办理该出售房产权过户交易手续注:若遇特别缘由延长 10个工作日,签定正式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与该出售房屋过户交易相关的过户手续,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到
9、期不到该出售房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治理所办理过户交易手续的,则视为违约处理。如乙方违约,则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有权另行处理该房产;如甲方违约,则甲方须在违约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该定金给乙方,另支付乙方相等于定金额的违约金(即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三、假如甲、乙双方未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而造成该笔交易不能连续进展,则得到违约金的一方负责支付违约金的一半给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置业参谋的提成。 四、甲、乙、丙叁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 五、未尽事宜,见附件一(定金附属协议)。 甲方(签章): 电话: 乙方(签章): 电话: 丙方(签章):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经办人: 电话:
10、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全都,并经房屋宅基地全部权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根本状况 现甲方自愿将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长岭乡双顶村九社。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的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乙方也充分相识该房屋详细状况,并自愿购置该房屋,该房屋始建于*年,房屋构造为*构造,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次条 价格 双方议定上述房产总价款为人民币
11、,大写*,即人民币小写*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指定账号。因甲方供应指定账号错误等缘由造成甲 方购房款无法到账的责任由甲方全部担当。乙方出具银行划拨凭证,甲方应开具收款收据或收款证明。 2、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购房款到账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如遇房屋正在出租,自交房之日起,租赁关系自动转为乙方,由乙方负责收租。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根据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
12、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担当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等特别状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总款向甲方索赔倍惩罚赔偿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第七条 关于合法、权属的商定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晰,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全都同意。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全部。甲方房产合法继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购置的房屋及全部权。 第八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
13、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担当全部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局部,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甲方拥有房屋合法全部权证明、甲方和宅基地全部者签署的赔偿协议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名(签章): 乙方签名(签章): 中间人签名(签章): 房屋买卖合同
14、 篇4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除了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外,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土地治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立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也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建立部公布实施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治理暂行方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全都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别”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次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我国城市房
15、地产治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是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行分别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全部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需同时转让。假如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全部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侵害优先购置权的。房屋全部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其次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
16、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其次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置的权利。”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需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置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
17、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三) 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 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恳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我国房地产治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供应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立的资金到达工程建立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治理部门办理
18、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恳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根据出让合同商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出让合同商定进展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立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立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全部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
19、的人民的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制止转让的。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打算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二、房屋买卖效力认定中的一些特别情形。对这些特别情形,应详细分析而不宜一概认为无效。 (一)房屋买卖未采纳书面形式。 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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