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年信访工作条例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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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年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信访工作条例心得3篇第一篇: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信访工作心得感悟信访工作心得感悟*年底,我来到局办公室一直负责信访工作。期间,受理、转办了不少涉及党风廉政、税政法规、违法举报等等矛盾纠纷案件,获益良多,以下是我对信访工作的一些思考,也有一些感悟: 一、提高认识,坚持群众路线,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前提。从事信访工作三年来,我深深感受到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信访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突出对人民群众讲感情,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倾听群
2、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信访问题绝大部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党代表着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群众有问题、有困难、有要求,就必然向党和政府来反映,这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信任和寄予厚望的表现。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起到重要作用,信访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把信访工作放在建设“平安地税”,建立和谐征纳关系,构建公平
3、、公正、公开的税收法制环境的大局中去谋划,进一步推进地税形象建设,推进全市地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学习和实践,坚定了我做好信访工作的信心。 二、认真学习,提升自身素质,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刚从事信访工作时,认为做好信访工作,只要了解一些基本信访常识,真诚和热心对待信访人,问题就能迎刃而解。随着一件件信访事件的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接踵而来,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为了做好信访工作,我坚持自我加压,苦练内功,不断学习,勤于思考,用于锻炼,除了加强税收专业知识学习,积极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外,还努力熟悉和掌握有关信访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湖北省省信访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4、。积极参加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税收业务学习和市信访办开展的各项培训活动; 在学习中遇到不懂或不理解的地方,虚心向领导和同事们虚心请教; 在工作之余,常常利用晚上和双休的时间继续学习涉税类信访类相关知识等等。通过学习,更好的掌握了相关信访和税收业务知识,在工作中学以致用,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长此以往,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得到较大提高。 三、注重沟通,真诚化解矛盾,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信访工作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是党和政府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和平台。其归宿和落脚点就是依据政策规定帮助群众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为民办好事办实事。我们时刻牢记党的宗旨,从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角度出发,针对来访
5、群众提出的各种诉求,通过分析判断,做到掌握主要矛盾,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尽力多做解疑、释惑、顺气工作,努力真正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帮群众所需,解群众所难,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在信访工作中,经常面对的都是有怨气不满或其它想法的群众,给我的感觉就是要做好信访工作,确实需要付出很多很多的努力,但最重要的一点:必须付出真诚的心、无私的爱,才能在信访和群众之间架起理解和沟通的桥梁,我不断摸索信访工作的规律,接待上访群众时做到热心,不冷漠处之; 听取反映的问题时耐心,不厌其烦; 处理问题时细心,不专横武断; 碰到棘手问题时有恒心,不半途而废,直到问题解决。注重主动回访
6、,让信访人感到自己得到重视,能够有效化解信访人的不满情绪,赢得理解,促使信访案件圆满解决。 四、爱岗敬业,注重基础工作,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根本。信访工作很平凡而琐碎。但是群众利益无小事,在实际工作中要积极践行,时刻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做到决策、谋事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主要做好:一是加强信访案件办理的检查督办。认真做好交办、转送、协调、督办、督查和通报职能,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信访案件跟踪督办,促进信访案件达到妥善解决。二是认真做好信访案件规范化办复。按照市信访局和孝感市局的要求,规范办理各类信访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一方面注
7、重汇报办理情况,另一方面认真答复信访人。按规定时间上报信访案件的查处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做到了件件有回复,事事有落实。三是建立健全了信访工作制度。根据市信访局要求,修订编撰安陆市地方税务局信访工作制度(试行)、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制度和党政领导公开接访制度等制度的修订编撰工作。相关制度的建立,为信访工作的办理、落实提供了制度保证。四是着力做好网上信访工作。认真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局长信箱办理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地办理完成。)第二篇: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篇一:信访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
8、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
9、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第二章 信访人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
10、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11、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章 受 理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
12、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13、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第四章 办 理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
14、拖延。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
15、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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