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巢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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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巢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故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2.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2.3现场指挥部2.4安全生产经营单位2.5应急救援队伍2.6专家组3 预警预防机制3.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3.2安全生产预警3.3事故信息报告4 应急响应与处置4.1事故单位应急处置4.2分级响应4.3响应分级4.4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响应4.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响应4.6信息发布4.7扩大应急4.8应急暂停与结束5 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保险理赔5.3调查评估6 保障措施6.
2、1信息保障6.2应急队伍6.3物资保障6.4资金保障6.5避难场所保障6.6技术保障6.7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6.8医疗卫生保障6.9 社会动员保障7 附 则7.1 宣传7.2奖励与责任追究7.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7.6 预案管理7.7 预案实施8 附 件8.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8.2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分级1 总 则1.1 编制目的健全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及时、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
3、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合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巢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含较大、重大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应急工作。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 工作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1.5 事故分级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
4、事故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8.1。2 组织指挥体系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领导下,市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2.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市应急管理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
5、主要负责同志兼任。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等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动态了解、掌握其他非直接监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急处置等情况,必要时参与、支持、协
6、助其他非直接监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民爆物品销售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加强受事故影响地区的巡逻防范,指导协调处理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群体性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5)市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6)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院等民政服务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社会服务事务。(7)市财政局:依法依
7、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后期处置等经费保障。(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及赔偿等工作。(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10)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1)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水上交通、港口、交通工程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
8、障工作。(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农机、渔业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农作物收获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4)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15)市商务局:参与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16)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文保单位、群众文化活动、公共文化场所和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
9、康复、卫生防疫等工作。(1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19)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市相关专项预案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职责,会同相关单位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等应急保障。(20)市林业和园林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国有林场、苗圃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1)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22)市气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气象监测、气象预警预报等保障工作。(23)市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驻巢部
10、队、组织民兵预备役等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4)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应急处置中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抢险救援工作。(25)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电力设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26)乡镇街道或居巢经开区: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其它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2.3 现场指挥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
11、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简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下同)及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2.4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
12、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2.5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2.6 专家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3预防预警机制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
13、岗位的重点管控。市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属地乡镇街道、居巢经开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
14、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或居巢经开区及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3.2 安全生产预警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当可能影响邻近行政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行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或居巢经开区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3.2.1 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
15、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见附件8.2。3.2.2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
16、、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的预警由应急管理部门发布。3.2.3 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市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
17、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3.2.4 预警调整及解除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
18、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3 事故信息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2)事故类型;(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
19、评估;(4)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7)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4 应急响应与处置4.1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1)迅
20、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4.2 分级响应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当事故超出市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及时上报并接受上级组织
21、指导应对。4.3 响应分级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市人民政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较大涉事故,市人民政府启动二级应急响应。4.4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响应4.4.1 先期处置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后,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特殊情况由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
22、急救援措施:(1)启动应急预案;(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同时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报告。4.4.2 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或请
23、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对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市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启动一级响应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率领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先期应急救援。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作出如下处置,且根据国家、省、合肥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1)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2)指令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3)向合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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