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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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资金(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资金的内部操纵,保证资金的平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操纵根本标准,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操纵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资金治理的以下风险:(一)资金治理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分、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资金治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受权审批,可能因严重过失、作弊、欺诈而导致损失。(三)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和清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导致受四处分造成资金损失。
2、(四)资金记录不精确、不完好,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导致财务报表信息失真。(五)有关票据的遗失、变造、伪造、被盗用以及非法使用印章,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法律诉讼或信誉损失。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施行资金内部操纵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操纵:(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受权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标准,机构设置和人员装备应当科学合理。(二)现金、银行存款的治理应当合法合规,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清理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三)资金的会计记录应当真实、精确、完好和及时。(四)票据的购置、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好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治理应
3、当严格有效。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受权批准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别离、制约和监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一)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二)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三)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六条 企业应当装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资金业务,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办理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展岗位轮换。企业关键财会岗位,能够实行强迫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展岗位轮换。实行岗位轮换的关键财会岗位,由企业依照实际情况确定并
4、在内部公布。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金受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一)支付申请。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早向经受权的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处、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依照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展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回绝批准,性质或金额严重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展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精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
5、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依照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八条 严禁未经受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截了当接触资金。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操纵第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治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照现金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十一条 企业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企业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
6、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第十二条 企业获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有条件的企业,能够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集中统一治理。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方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治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企业运营治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企业内设治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觉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征询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
7、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治理与操纵。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恪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誉;不得签发、获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买卖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回绝付款,任意占用别人资金;不得违背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理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别人员进展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理相符。如调理不符,应当查明缘故,及时处理。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治理。出纳人员一般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理表的编制等工作。确需出纳人员办理上述工作
8、的,应当指定其别人员定期进展审核、监视。第十七条 实行网上买卖、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平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买卖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依照操作受权和密码进展标准操作。使用网上买卖、电子支付方式的企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受权批准程序。企业在严格实行网上买卖、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互相别离操纵的同时,应当装备专人加强对买卖和支付行为的审核。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展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觉不符,及时查明缘故,作出处理。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
9、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进展核算和报告。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治理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的治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置、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展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企业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缘故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能够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展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受权人员监销。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展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第二
10、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治理。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展登记。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采购(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采购业务的内部操纵,标准请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付款等行为,防备采购过程中的过失和作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操纵根本标准,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采购,主要是指企业外购商品并支付价款的行为。企业外购效劳并支付价款的操纵,能够参照本指引的规定
11、执行。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采购业务的以下风险:(一)采购行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分、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采购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受权审批,可能因严重过失、作弊、欺诈而导致损失。(三)请购依照不充分、不合理,相关审批程序不标准、不正确,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资源浪费或发生作弊。(四)采购行为违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可能遭到有关部门的处分造成资产损失。(五)验收程序不标准,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六)付款方式不恰当、执行有偏向,可能导致企业资金损失或信誉受损。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施行采购内部操纵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操纵:(一)职责分工
12、、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标准,机构设置和人员装备应当科学合理。(二)请购事项应当明确,请购依照应当充分适当。(三)采购行为应当合法合规,采购与验收流程及有关操纵措施应当明确标准。(四)付款方式和程序、与供给商的对账方法应当有明确规定。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受权批准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别离、制约和监视。企业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请购与审批。(二)供给商的选择与审批。(三)采购合同协议的拟订、审核与审批。(四)采购、验收与相关记录。(五)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的受权制度
13、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有条件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采购职责权限应当尽量集中,以提高采购效率,堵塞治理破绽,降低本钱和费用。第七条 企业能够依照详细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展岗位轮换,防备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企业利益的风险。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好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互相核对工作。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操纵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照购置商品或效劳的类
14、型,确定归口治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企业采购需求应当与企业消费运营计划相习惯,具有必要性和经济性。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采购类别、质量等级、规格、数量、相关要求和标准、到货时间等。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请购部门,对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进展审核,并进展归类汇总,统筹安排企业的采购计划。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治理。关于预算内采购工程,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关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工程,应当由审批人对请购申请进展审批,设置请购部门的,应当由请购部门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展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
15、续。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关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工程,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依照其职责、权限以及企业实际需要对请购申请进展审批。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操纵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治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给商选择、验收程序及计量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以及所购商品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符合采购要求。企业应当建立供给商评价制度,由企业的采购部门、请购部门、消费部门、财会部门、仓储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对供给商进展评价,包括对所购商品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付款条件及供给商的资质、运营情况、信誉等级等进展综合评价,并依照评价结果对供给商进展调整。企业应当
16、对紧急、小额零星采购的范围、供给商的选择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商品或效劳等的性质及其供给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大宗商品或效劳等的采购应当采纳招投标方式并签订合同协议;一般物品或效劳等的采购能够采纳询价或定向采购的方式并签订合同协议;小额零星物品或效劳等的采购能够采纳直截了当购置等方式。企业应当对例外紧急需求、小额零星采购等特别采购处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明确采购价格构成机制。大宗商品或劳务采购等应当采纳招投标方式确定采购价格,并明确招投标的范围、标准、施行程序和评标规则。其他商品或劳务的采购,应当依照市场行情制定最高采购限价,不得以高于采购限价的价格采购。以低于最高采
17、购限价进展采购的能够适当方式予以奖励。企业应依照市场行情的变化适时调整最高采购限价。委托中介机构进展招投标的,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视。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充分理解和掌握有关供给商信誉、供货才能等方面的信息,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并按规定的受权批准程序确定供给商。小额零星采购也应当由经受权的部门事先对采购价格等有关内容进展审核。对单价高、数量多的物资采购,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比质比价采购制度。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照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协议等采购文件,由专门的验收部门或人员、采购部门、请购部门以及供给商等各方共同对所购物品或效劳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展
18、验收,出具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对验收过程中发觉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缘故,及时处理。第五章 付款操纵第十七条 财会部门应当参与商定对供给商付款的条件。企业采购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合同协议商定的付款条件以及采购发票、结算凭证、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好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展严格审核,并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依照合同协议、发票等对付款申请进展复核后,提交企业相关权限的机构或人员进展审批,办理付款。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受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治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大额预付账款的
19、监控,定期对其进展追踪核查。对预付账款的期限、占用款项的合理性、不可收回风险等进展综合推断;对有疑征询的预付账款及时采取措施,尽量降低预付账款资金风险和构成损失的可能性。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治理,由专人按照商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治理应付款项。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退货治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物资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做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与供给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当查明缘故,及时处理。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存货(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存货的治理和操纵,保
20、证存货的平安完好,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觉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过失和作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操纵根本标准,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消费过程中的在产品、在消费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企业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指引。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存货治理的以下风险:(一)存货业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分、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存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受权审批,可能因严重过失、作弊、
21、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三)请购依照不充分,采购批量、采购时点不合理、相关审批程序不标准、不正确,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资源浪费或发生作弊。(四)验收程序不标准,可能导致资产账实不符和资产损失。(五)存货保管不善,可能导致存货损坏、变质、浪费、被盗和流失等。(六)存货盘点工作不标准,可能由于未能及时查清资产情况并做出处理而导致财务信息不精确,资产和利润虚增。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施行存货内部操纵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操纵:(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标准,机构设置和人员装备应当科学合理。(二)存货请购的事项应当明确,请购的依照应当充分适当。(三)存货治理操纵流程
22、应当明晰紧密,存货治理原则及程序应当明确标准。(四)存货确实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受权批准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别离、制约和监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存货的请购、审批与执行。(二)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三)存货的保管与相关记录。(四)存货发出的申请、审批与记录。(五)存货处置的申请、审批与记录。第六条 企业应当装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企业要定期对员工进展相关的政策、
23、法律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存货业务建立严格的受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的受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操纵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存货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依照存货受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受权范围内进展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第九条 企业内部除存货治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受权。关于属于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物品的存货,应当规定更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必要时,存货治理部门内部也应当执行受权接触。第十条 企业能够依照业务特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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