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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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动态监管方法(2016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视、政府催促”的质量平安治理机制,实在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依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质量监视治理规定、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福建省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质量平安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立过程中以建立工程实体质量平安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平安治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信誉评价相结合方式进展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
2、确定。本方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工程负责人(以下简称工程经理)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第三条 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以下统称工程监管部门)负责在工程监视工作中详细施行;省、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觉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工程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工程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展记分,不得增减。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工程施工质量平安动态监管工作 ,应当恪守本方法。
3、责任主体在工程工程建立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分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条 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建立领域信誉体系建立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照之一。工程监管部门应依照本方法记分标准开展质量平安文明施工行为监管记分和信誉量化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公布的建立工程质量平安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可监管评价工程评价一次。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第六条 施工企业及工程经理在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工程遇到附表1-1和附表1-2规定的记分工程时,还应分别对施工企业和工程经理记分
4、。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遇到附表2规定的记分工程时,还应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第八条 工程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工程工程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工程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第三章 记分施行与治理第九条 工程监管部门应依照质量平安监视工作标准规定的监视检查频率、内容和本方法,制定日常监视检查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把日常监视工作融入动态监管与评价工作中。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平安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进展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
5、(一)按监视工作标准规定对工程进展日常监视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方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工程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三)依照工程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视检查的。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在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网“福建省工程工程建立信息系统”中建立“工程监管系统”,工程监管部门在施行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监管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展操作。未在工程监管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和记分的依照;责任主体未在“工程监管系统”中向工程监管部门递交工程咨询题整改反应单的
6、视同未整改反应。第十一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展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觉的违规事实进展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答复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拦。第十二条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工程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工程的工程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工程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照。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
7、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立、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在对违规事实进展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详细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工程监管系统”进展,网上构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缘故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构成,但要确保记录完好精确。第十三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构成的,信息采集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工程的确认单记入“工程监管系统”中
8、)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工程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关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关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省级监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监管部门对县(市、区)进展督(巡)查时,设区市或县(市、区)监管部门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从工程监管系统发出的催促记分告知单和催促责令改正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两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第十四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
9、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展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工程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述。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络方式、详细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方式回复异议人。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展督(巡)查以及层级指导时,责任主体如对工程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
10、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述。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按以下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工程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施行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工程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
11、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三)由省质安总站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记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第十
12、七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总监同时在多个工程(不多于3个且工程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职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工程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一)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为:式中,: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责任单位记分周期内(按合同商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工程质量平安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责任单位的单个工程质量平安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平安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监管评价过的在建工程工程总数;:责任单位的单个工程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j: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责任单位的单个工程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
13、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单位的单个工程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某个工程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涉及违背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某个工程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某个工程第r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背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平安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计值。(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为:式中,:责任人周期记分
14、值;:责任人单个季度记分值;:责任人记分周期内每个季度记分值总和。:责任人单个季度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责任人单个季度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在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m:涉及违背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次数。:某个工程单个季度第p次监管评价中,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某个工程单个季度第p次监管评价中,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某个工程第p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背第j条违规事实记
15、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平安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三)质量平安行为记分值修正。附表1-1或附表1-2中质量平安行为实际总记分值与质量平安行为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质量平安行为记分率,标识为L1;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平安和文明施工的实际总记分值与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平安和文明施工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现场实体记分率,标识为L2;当被监管记分评价工程单次监管评价记分出现L1L2时,应对质量平安行为记分值进展修正,即质量平安行为中每条记分条款的记分值应乘以L2后的结果作为该条款的行为记分值。(四)工程记分率L为质量平安行为与现
16、场实体记分条款的记分值总和除以所有记分条款最高限值总和的比值乘以100%;当质量平安行为记分值有修正时,记分值应以修正值为准。第十八条 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合同商定需中止施工的,施工企业可在“工程监管系统”中向工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提出工程中止评价(暂停)申请,并上传加盖建立和施工企业电子印章的工程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报告和中止合同协议;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上一级监管部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中止该工程监管和评价工作。工程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工程监管系统”中向工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报告,工程监管部门即恢复该工程监
17、管和评价工作。中止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但暂不纳入信誉评价分值;恢复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同时纳入信誉评价分值。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已完成工程工程设计和合同商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遇以下情形之一时,可由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管系统”中向工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提出工程终止考核评价即完工登记申请:(一)因建立单位缘故无法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二)工程工程已交付使用的。申请完工登记应在工程监管系统中上传加盖建立单位和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电子印章的“工程完工申请”报告;工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第二
18、十条 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可在“工程监管系统”中申请工程终止考核评价即竣工验收登记,并上传“竣工验收报告件”、“永久性标牌照片”,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工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第二十一条 工程工程遇以下情形时,工程监管部门应停顿该工程的评价记分,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施工升降机和塔吊等均已撤除时;(二)道路和隧道工程完成路面构造层,桥梁工程完成桥面铺装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完成管道沟槽回填,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和塔吊均已撤除,轨道交通车站单位工程
19、和区间单位工程已完工时。工程停顿评价记分后,工程监管部门如发觉工程存在质量平安咨询题,仍应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催促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责任单位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责任单位记分。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展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标准监管和评价记分执法行为。上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和评价工作进展检查指导。动态监管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第四章 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工程责任人在任职期间记分值到达以下分值的,各设区市建立
20、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工程经理及施工工程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平安员,工程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展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个人缘故或设区市没有举办)没有参加设区市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工程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工程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一)单个季度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平安的领导及其质量平安部门负责人进展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
21、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平安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一)所属工程工程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二)工程工程因质量平安咨询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管部门应按以下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记分周期与其所对应的工程工程一样。(一)所属工程工程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记5分。(二)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顿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部分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经工程监管部门复查
22、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四)逾期或回绝按工程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展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平安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催促整改或施工单位回绝改正也不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五)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平安事故的或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平安事故后成心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每发觉一起记5分;施工企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觉一份记5分。(六)工程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获得平安消费考核合格
23、证书担任工程经理的或工程经理执业注册资历证书或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工程经理的,每人记5分。当单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括监视检测和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平安隐患的,必须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当被抽查到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发生群死群伤的施工平安隐患时,应采取部分停工改正措施。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工程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工程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一)责任人在工程工程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工程按合同商定中止施工的除外。(二)责任人在工程工程竣工或完工前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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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福建省 建设 工程质量 安全 动态 监管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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