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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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许办(2003)49号附件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换(发)证施行细则全国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办公室二三年四月目 录1 总则 (1)2 治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1)3 企业获得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的根本条件 (2)4 申请和受理 (3)5 企业消费条件审查 (4)6 产品抽样与检验 (5)7 审定与发证 (5)8 消费许可证的监视治理 (6)9 收费方法 (7)10 附则 (7)附件1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8)附件2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9)附件3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企业应具备的消费设
2、备和检测设备(10)附件4 锅炉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申请书(附表)(11)附件5 经济结合体消费许可证申请书附页(17)附件6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企业消费条件审查方法(18)附件7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36)附件8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取样单(47)附件9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现场检测记录表(48)附件10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外表质量、尺寸检验记录表 (49)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换(发)证施行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锅炉及压力容器
3、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换(发)证工作,依照国务院受权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治理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照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施行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消费并销售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管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获得消费许可证才具有消费该产品的资历。任何企业不得消费或销售无消费许可证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1.3 施行消费许可证治理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分为低中压用钢管、高压用钢
4、管、不锈钢管和管坯四个单元(见附件1)。2 治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的颁发和监视治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的颁发和监视治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办公室锅炉用低中压、高压无缝钢管和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消费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钢铁产质量量监视检验中心,审查部由国家钢铁产质量量监视检验中心和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
5、中心派员共同组成,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换(发)证施行细则;组织或配合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换(发)证施行细则的宣贯工作;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视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对申请取证企业的消费条件进展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的消费条件审查报告和产质量量检验报告进展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全国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办公室锅炉用低中压、高压无缝钢管和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消费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国家钢铁产质量
6、量监视检验中心邮政编码:100081电 话:010-62182864;62182841传 真:010-62182864联 系 人:宋志敏;张宪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视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企业的消费许可证申请和监视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企业的消费许可证申请和监视查处的日常工作。2.5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钢铁产质量量监视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海
7、淀区学院南路76号国家钢铁产质量量监视检验中心邮政编码:100081电 话::010-62182864;62182841传 真:010-62182864联 系 人:宋志敏;张宪3 企业获得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的根本条件企业获得消费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根本条件:3.1 获得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运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质量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2);3.3 具有正确、完好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具有保证该产质量量的消费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3.5 具有保证正常消费和保证产质量量的专业
8、技术人员、纯熟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治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 申请和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4.1.3 换证企业提交消费许可证复印件三份;4.1.4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申请书附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
9、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展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消费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消费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4.3不管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消费
10、许可证。4.4经济结合体有关企业消费许可证的申请。4.4.1关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结合体的子公司或消费厂,应单独申请消费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消费许可证编号。经济结合体也可申请消费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消费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消费厂都获得了消费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到达合格要求时,经济结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结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结合体的消费许可证编号。关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结合体的分公司或消费厂、点,可由经济结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消费厂、点)一起申请消费许可证(持经济结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结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
11、消费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结合体统一申请消费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消费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消费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消费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到达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能够标注经济结合体的消费许可证编号。4.4.2 经济结合体统一申请消费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结合体消费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5)。5 企业消费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恪守发放消费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 审查组
12、应由消费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才能的专家组成,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的代表参加;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2 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消费条件进展审查。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早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及企业。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消费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企业消费条件审查方法(见附件6)进展审查,并做好记录。
13、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完毕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咨询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关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消费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5.2.7 关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消费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消费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消费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展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 关于消费条
14、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依照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7)抽样,并填写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取样单 (见附件8)一式三份。当需要进展现场检验时,应填写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现场检测记录表(见附件9)。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质量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提交申证企业
15、所在省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一份交申证企业,一份提交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关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6.5 关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消费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消费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消费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展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7 审定与发证7.1 证书填写方式:证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产品申证单元、产品规格范围和牌号范围,每个企业一张证书。7
16、.2在本次换证时,关于自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受理企业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1年)补证的企业,按本施行细则的要求重新进展换证,证书有效期5年。7.3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消费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展汇总和审核。7.4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消费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消费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7.5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
17、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6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7.7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颁发消费许可证,并公告。7.8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8 消费许可证的监视治理8.1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8.2 申请取证企业持消费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8.3 在消费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
18、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8.4 企业消费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消费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展企业消费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治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消费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6 企
19、业应妥善保管消费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缘故造成消费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识别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8.7 获得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消费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质量证明书上标注消费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消费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其中,XK表示消费许可证标记,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消费许可证编号。8.8 获得消费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消费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别人使用。8.9 销售锅炉及压力容器
20、用钢管(管坯)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消费许可证。8.10 参加消费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恪守发放消费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9 收费方法9.1 依照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消费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9.2依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收费治理暂行规定,消费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材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9.3 审查费:依照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工程归属部门等咨询题的通知,消费许可
21、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交付。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交付。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工程归属部门等咨询题的通知精神执行。9.6 产品检验费:按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计物价19932182号文关于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等消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要求执行。低中压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质量检验费为每炉批1160元;高压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质量检验费为每炉批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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