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伤保险周口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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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周口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处理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的工伤保险征询题,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征询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8号)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精神,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有农业户口,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第三条 我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可为农
2、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同时,也可参加人身意外损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第四条 在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地注册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本市从事消费运营活动期间,应按本市规定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供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外地注册用人单位离开本市时,应当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手续。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但未办理的,平安消费治理机关不得为用人单位发放平
3、安消费许可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用人单位发放建立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六条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按本方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以农民工工资为缴费基数,农民工务工时间缺乏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农民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周口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批复(周政文2
4、0xx160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整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批复(周政文20xx42号)精神,全市工伤保险费率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第七条 特别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规定如下:一、本市建筑、道路、桥梁、水利等工程施工单位以一个工程工程或单项工程为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每个工程工程按工程总造价或中标价的2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缴费基数的2%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为农民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工程施工期限为农民工参保有效期限。工程工程延期开工、延期竣工或因各种客观缘故造成工程停顿的,须于规定的开工、竣工或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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