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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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治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治理,标准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治理、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治理、稽核监视等内容。 已实行
2、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地区,可按照本规程简化相关程序。 第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五条 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材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3、。 已经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第六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有关证件、材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应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按照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xx)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录入单位和参保人员信息,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表上标注工伤保险工程。初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未通过审核的,社保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缘故。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
4、七条 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运营范围;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参保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第九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核对有关证件和材料。审核通过的,应更改数据库的相
5、关信息,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同时收回原登记证,并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未通过审核的,社保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缘故。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注销或撤消; (二)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按照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社保机构登
6、记部门核验上述证件和材料,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在信息系统内进展标注,并通知征缴、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部门,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材料。 第四节 验证和补证 第十三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定期进展工伤保险登记验证,参保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职工(雇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五)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
7、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 (四)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将初审意见送相关社保机构征求意见,并按照反响信息确定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内进展标注,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期满时予以换证(不分社会保险险种,以初次登记为起点计算),并通知征缴和待遇支付等部门。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补证,申请补证手续时,需提供与初次登记一样的材料。核实无误后,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涉及相关社保机构时,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 工伤保险费征缴
8、 工伤保险费征缴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补缴欠费等内容。 第一节 申报受理 第十七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按月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开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二)工资发放明细表; (三) 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四)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缴费核定 第十八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 第十九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按照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按照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第
9、二十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按照统筹地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详细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以后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要素,确定参保单位年度缴费费率。第二十一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按照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数额,并将核定的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反响申报单位。 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按照单位所属统筹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单位职工人数和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应缴数额。 第二十二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按照缴费核定结果,生成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及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并以此为按照
10、进展征收。第三节 费用征收第二十三条 社保机构征收地区,采取委托收款方式的,通过“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收费,也可采取支票、现金、电汇、本票等方式收费,并开具专用收款凭证。社保机构财务治理部门每月与银行对账结算,并将到账情况反响给征缴部门。征缴部门每月定期按照财务治理部门反响的信息生成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 第二十四条 税务代征的地区,社保机构按月将工伤保险费核定汇总表及工伤保险费核定明细表传送给税务机关,作为其征收按照。税务机关收款后,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机构反响到账信息,传送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及相关收款凭证,社保机构财务治理部门做人账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按照社保机构财务治理部
11、门传送的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逾期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每月按照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登记应缴、实缴、当期欠费等台账。 第四节 补缴欠费 第二十七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欠费台账,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第二十八条 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社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以下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一)欠费单位被兼并的,
12、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二)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三)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四)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第二十九条 参保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社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社保机构财务治理部门或税务机关收款。 第三十条 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社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按照财务治理部门传来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视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编制征缴台账,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按月生成工伤保险补缴欠费台账。 第四章
13、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治理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治理包括协议治理和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等内容。 第一节 协议治理 第三十二条 社保机构按规定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效劳协议”;与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康复效劳协议”;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效劳协议”。 工伤医疗、康复与配置辅助器具配置效劳协议应包括效劳人群、效劳范围、效劳内容、效劳质量、费用结算方法、费用审核与操纵、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工伤医疗、康复与配置辅助器具配置效劳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量定。 第三十四条 签
14、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违犯工伤保险治理政策的,社保机构可单方解除协议。 第三十五条 社保机构将已签订效劳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节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 第三十六条 职工遭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书面或方式向当地社保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工伤职工就医一般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在门诊就医,实行双联处方。工伤职工住院诊疗实行医疗效劳工程费用明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社
15、保机构指定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社保机构核准后方可前往。 第三十九条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保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展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经社保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展康复。 第四十一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劳动才能鉴定结论,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社保机
16、构按规定核准,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第五章 待遇审核与支付 待遇审核与支付包括享受待遇资历审核与验证、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辅助器费用审核、伤残待遇审核、工亡待遇审核、待遇调整审核和待遇支付等内容。 第一节 待遇资历审核与验证 第四十二条 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对以下人员进展享受待遇资历 (一)经认定的工伤(亡)职工; (二)视同工伤(亡)职工; (三)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进展享受待遇资历审核时,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人填写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工伤认定结论;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
17、系公证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第四十四条 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对以下内容进展 (一)工伤认定结论; (二)该职工在发生工伤时,单位参保、缴费情况; (三)参保单位是否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的规定时间内申请了工伤认定;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审核通过后,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及时记录有关信息,构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信息库,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享受待遇资历的验证。待遇审核部门对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和供养亲属待遇资历每年验证一次,验证时应综合考虑职工的参
18、保信息,供养亲属生存情况证明和待遇支付信息等。 第二节 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第四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门、急诊及外埠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待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到社保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第四十八条 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人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核定表,并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通过资历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 (四)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对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进展审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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