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伤保险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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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河南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本方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按照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
2、伤保险的详细步骤和施行方法,另行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和消费事故发生情况在本单位内定期公示。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异费率和单位费率定期调整制度。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费率征询题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3、。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第九条 跨地区、消费流淌性较大的行业和省直单位,参加省级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特别行业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按系统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省级统筹。工伤认定、劳动才能鉴定,可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委托的有关部门进展。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
4、金财政专户,用于以下支出:(一)符合条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二)职业康复费用;(三)劳动才能鉴定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 省、省辖市两级建立工伤保险储藏金制度。各统筹地区储藏金按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7%提留,其中2%上解省级工伤保险储藏金。当工伤保险储藏金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0%时,可以减少储藏金的提留比例,详细使用和调整方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储藏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严峻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储藏金缺乏支付的,由同级财政垫付。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工
5、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下称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惹事故损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时限进展申报的,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截了当认定应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也可以将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移送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条例和本方法规定的时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待遇征询题
6、由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三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五)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第六项所称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一)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二)因公外出期间发惹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公死亡的,
7、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三)由于机动车事故遭到损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处理证明;(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五)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遭到损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六)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应提交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职工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工会组织代表工
8、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和工会介绍信。工伤认定文书的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关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或者按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下达受理通知书,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制造工伤认定通知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损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
9、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调查勘验费用,列入部门财政预算。第十七条 工伤认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损害通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根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按照;(五)认定结论;(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工伤认定通知书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第十八条 关于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制发工伤证,作为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的凭证。工伤证由工伤职工本人保管
10、。工伤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受损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在调查核实中,如有以下情形,可以中止工伤认定:(一)需要有关部门出具证据,而一时难以提供的;(二)因法律、法规、规章等征询题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三)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要素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中止工伤认定,要向工伤认定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如中止工伤认定的要素消除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通过调查核实后,可以恢复工
11、伤认定。第四章 劳动才能鉴定第二十一条 省、省辖市两级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职责是:(一)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劳动才能鉴定事务;(二)负责工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实认;(三)负责工伤职工装备辅助器具确实认;(四)负责劳动才能鉴定专家的聘任和治理工作;(五)组织和监视劳动才能鉴定专家、劳动才能鉴定医院开展工作;(六)其他有关劳动才能鉴定工作。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才能鉴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二条 省、省辖市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在县(市、区)、乡镇设立
12、派出部门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受理当地劳动才能鉴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需进展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向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才能鉴定申请、填写劳动才能鉴定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通知书;(二)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等诊疗材料;(四)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供养亲属提出劳动才能鉴定申请需提供与工伤职工关系的证明。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劳动才能鉴定所需费用及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按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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