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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常识-灾害防范预防事故是永久主题说说消费平安事故 事故的分类 所谓消费平安事故,是指在消费运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消费运营活动中断。 按照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消费平安事故中的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严峻死亡事故。在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征询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才能轻度或临时丧失的损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
2、不上重伤者。”将“重伤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遭到严峻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才能有严峻损失的损害。”将“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将“严峻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在原国家技术监视局1994年发布的职业平安卫生术语(GB/T 1523694)中,严峻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国务院1989年3月发布的特别严峻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规定:“特别严峻事故,是指造成特别
3、严峻人身伤亡或者宏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峻、产生严峻阻碍的事故。” 在劳动部1990年3月印发的关于对特别严峻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将“特别严峻事故”解释为包括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以上)的事故;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发生的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截了当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公路或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截了当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等。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新的有关平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行政法规,拟对平安事故的分类作出统一的规定。 预防事故是永久主题 人们在消费运营活动中,在室内、室外、井下、高空、高温等不同的环
4、境和场所中工作,使用不同的机器设备和工具,进展采掘、砌筑、提取、填充、切屑、冲压、浇铸、焊接、切割、装配、爆破、驾驶、吊装、监控等不同的作业活动。而许多作业活动都或多或少、或大或小存在着某些可能会对人身和财产平安造成损害的危险要素。至于那些在井下、高空、高温等场所,接触、使用易燃易爆、高压、高速等高危设备及物品从事的高危作业,对从业人员和四周环境构成的潜在危险,就更是不言而喻了。 假设在消费运营活动中对各种潜在的危险要素缺乏充分的认识,或者虽有认识但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操纵措施,这种潜在的危险就会显现,造成诸如触电、淹溺、灼烫、火灾、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炸、中毒、窒息等导致人身损害和
5、财产损害的消费平安事故,一些严峻的恶性事故往往会酿成严峻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的惨剧,这类血的教训,在国内外都不罕见。 人类的消费运营活动不可能停顿,伴随消费运营活动的危险也难以完全防止(事实上,大工业消费以来,消费中的危险要素还在增加),保证消费平安,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成为消费运营活动中永久的主题。 从人类的消费活动的现实情况看,要想在消费运营活动中完全防止消费平安事故还难以做到。但只要对平安消费有高度的注重、尊重科学、措施得当,事故是可以预防和大大减少的。从我国平安消费的现状看,由于党和国家的高度注重,通过各方面不懈的努力,从总体上看,近年来平安消费情况有所好转,但平安消费情势仍然十分严峻,严峻阻碍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严峻恶性消费平安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阻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平安造成了极大损害。 制定平安消费法,从法律制度上标准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行为,确立保障平安消费的法定措施,并以国家强迫力保障这些法定制度和措施得以严格贯彻执行,其最根本的目的,仍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繁荣,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顺利进展。 平安消费,是要在消费运营活动的过程中保证平安,不是单纯为平安而平安,不能脱离消费运营活动讲平安。保证消费平安,本身也是为了保证消费运营活动的正常进展,促进经济的健康开展,这也是制定平安消费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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