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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常识-灾害防范班主任在校园平安治理中本卷须知 一、平安教育平安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平安教育,培养学生的平安认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才能。1.利用主题班会活动做好平安工作宣传教育。班主任应有班会记录,记载好举行主题班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题内容,相关图片等相关内容。2.平安教育的主题应包含: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平安教育。新生入校后,应当协助学生及时理解相关的学校平安制度和平安规定。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展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平安防护教育。应当对学生进展用水、用电的平安教育,对寄宿学生进展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
2、面的平安教育。应当对学生开展平安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根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损害。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平安教育,使学生掌握根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标准。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平安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根本的消防平安知识,提高防火认识和逃生自救的才能。应当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点戏水、游泳的平安卫生教育。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方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二、班级应当建立负责平安责任的领导机制。1.设立平安委员。2.明确平安
3、委员的职责。比方观察教室设备是否有平安隐患,学生思想动态有无异常,3.良好的突发事故汇报及应急处理措施。三、班级日常平安治理。1.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情况。2.体育课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按照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协助措施。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通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平安措施。3.学生在教学楼进展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
4、巡查,防止发生拥堵踩踏损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造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5.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别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消费、运营活动。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立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6.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历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成心犯罪而遭到刑事处分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7.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工作纪律,不得欺侮、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觉察学
5、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8.告知监护人觉察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正已经明白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情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情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疗养。9.上学,放学时间应及时告知家长。10.请假制度要完善,特别是学生在上学期间请假,要用短信告知家长,并留意保存。11觉察课堂上学生身体异常,留意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如有必要及时安排就医。四,事故与责任。1.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损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
6、设备,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平安要素的;(二)学校的平安保卫、消防、设备设备治理等平安治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治理混乱,存在严峻平安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展相应的平安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平安措施的;(五)学校明白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犯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
7、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明白或者应当明白,但未予以必要的留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遭到损害,学校觉察,但未按照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犯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治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觉察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展必要的治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平安直截了当相关的信息,学校觉察或者明白,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损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2. 以下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治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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