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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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制度市道路交通平安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平安和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治理。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规划建立,优化道路交通运输构造,加大对道路交通科技、教育的投入,保障道路交通与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开展和城乡建立相协调。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
2、平安工作的领导,对道路交通平安实行综合治理。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道路交通平安治理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施行。规划、市政、建立、交通、公路、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道路交通平安治理工作。第五条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平安知识和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效劳,提高治理水平,并接受社会监视。第六条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人员道路交通平安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将道路交通平安知识列入学习内容,在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多种方式的交通平安教育活
3、动。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旅游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采取各种方式,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平安宣传工作。第七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平安责任制。各运输企业、机动车所属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平安责任制,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员交通平安教育和车辆的治理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需要协助的人员在进展道路交通活动时,应当遭到特别的保护和扶助。第二章道路和道路交通设备第九条道路的规划、建立和道路交通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技术标准及平安、畅通的原则。新建、改建道路必须配建相应的道路
4、交通设备。道路交通设备应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建立、同时交付使用。有关部门在审批道路和道路交通设备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挪动、涂改道路交通设备。道路交通设备损毁、缺失的,设置部门应当及时修复。第十一条养护、维修道路及其设备阻碍正常交通的,养护、维修部门应当设置引导交通的标志和平安设备,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交通。道路出现损毁、坍塌以及阻碍道路交通平安畅通的其他情况,道路建立、养护部门应当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设置引导交通的标志和平安设备。第十二条除日常养护、维修道路作业外,因施工作业等特别情况占用、挖掘道路阻碍交通平安的,须
5、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施工,有关单位应于5日内予以审批。占用、挖掘道路需中断交通的,批准部门应当提早5日发布通告。因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抢修单位应当同时向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和道路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占用、挖掘道路时,须在现场四周设置围挡设备,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警告标志和交通引导标志。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按标准标准修复路面和道路设备。第十三条树木、线杆、架空管线、广告牌、标志牌、井盖及其他设备出现倾斜、断裂、缺损或倒塌可能阻碍交通时,维护单位应及时整修排除。在紧急情况下,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或道路主管
6、部门可先行排除,所发生的费用,由维护单位承担。第十四条需开辟通道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审批部门应征求规划、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在道路上禁止以下阻碍道路交通平安和畅通的行为:(一)挤占人行道;(二)排水、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渣土;(三)从事维修、擦洗车辆等运营活动;(四)擅自设置停车场(点);(五)随意停放机动车辆;(六)擅自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志、标线:(七)在车行道兜售、发送物品;(八)擅自由道路交通设备上张贴、悬挂广告、标语、旗帜;(九)其它可能阻碍交通平安、畅通的行为。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十六条车辆必须通过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经市人民政府批
7、准,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或一定时间内禁止或者限制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畜力车、三轮车、人力车等交通工具挂牌、行驶。在鼓浪屿区,严格限制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挂牌、行驶。第十七条设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持有专用号牌、行驶证。下肢有残疾但身体其他部位不阻碍操作的残疾人,向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申领残疾人专用车辆操作证后,方可驾驶。禁止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挪用、转借、伪造、冒领、涂改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通行证;(二)擅自安装或使用特种车辆标志和警灯、警报器;(三)使用拼装、报废和未列入国产车辆产品目录的机动车:
8、(四)使用挪用、伪造、冒领、涂改、失效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通行证;(五)非营业性客运车辆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六)非法拆卸或拘留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七)擅自由机动车驾驶室及挡风玻璃悬挂、放置、张贴各种阻碍操作、阻碍驾驶视线的标牌或其他物品;(八)不按规定安装或成心遮盖、损坏机动车号牌;(九)其他违犯车辆治理的行为。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和个人承修外观碰撞损坏的车辆,应建立机动车修车台帐。觉察有肇事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及时向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报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车架、发动机、制动、转向等重要平安机件损坏的机动车修复后,须经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或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认可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方可
9、上路行驶。第二十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按规定的申领条件、考试方法、发证手续办理。外地驾驶员受雇驾驶本市机动车辆的,须向辖区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备案。驾驶营业性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的,还须将驾驶技术档案转入本市。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从业申请,经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核准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效劳证,方可上岗。第二十条驾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无驾驶证驾驶或驾驶资历丧失后驾驶机动车辆;(二)持军队、武警驾驶证驾驶地点牌照的车辆或持地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辆;(三)将机动车交给未成年人、无驾驶证和饮酒后的人员驾驶;(四)机动车行驶中手持使用挪动通讯工具或戴耳机收听录音、广播
10、,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五)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作用下驾驶机动车;(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七)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八)驾驶机动车时互相追逐或成心危及其他车辆、行人的平安;(九)驾驶摩托车时手中持物或在车把上悬挂阻碍驾驶的物品;(十)向车外投掷物品;(十一)其他足以阻碍驾驶的行为。第四章行人、乘车人第二十二条行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交通讯号、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设备的指示行走;(二)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设备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三)在穿插路口通过无人行横道信号灯操纵的人行横道时,须让按车辆放行信号通过的车辆先行;(四)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者其他行人通行设
11、备的路段横过道路时,须直行通过,留意来往车辆,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五)不准翻越、穿越或跨越交通隔离设备;(六)不准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使用溜冰鞋、滑板、踏板等工具通行。学龄前儿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和其他需要协助的人员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带着。第二十三条乘车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驾驶员或售票员许可,不得强行搭乘车辆;车辆停稳前,不得上下车;(二)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饮酒或无证驾驶的,不准乘坐;(三)在道路上乘车不得从机动车辆左侧车门上下车;(四)不得指使、强迫驾驶员违章或冒险行驶;(五)不准向车外投掷物品;(六)乘坐二轮摩托车不准侧坐或倒坐;(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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