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伤保险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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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开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处理农民工假设干征询题的意见(国发20xx5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征询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8号)、云南省贯彻施行方法(云政发20xx1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农民工征询题的施行意见(云政发20xx117号)制定本暂行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省市注册(简称外地注册)并在本省从事消费运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成建制
2、在本省境内承揽施工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构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方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方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第三条 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企业要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第四条 用人单位需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为与之构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申报手续,并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试行定额缴费、吨煤(矿)产品提取费用、建筑施工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费用等缴费方式。详细
3、方法和费率由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五条 已明确工伤认定取证费、工伤预防和宣传经费的统筹地区,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法执行。尚未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的统筹地区,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农民工征询题的施行意见(云政发20xx117号)要求,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将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第六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消费运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异地从事消费运营活动期间,要向消费运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因工作缘故遭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在注册地
4、进展工伤认定、劳动才能鉴定,并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异地从事消费运营活动期间,应当到消费运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八条 在消费运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地注册用人单位离开消费运营地时,应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工伤保险手续,并接着按有关规定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农民工伙食补助等需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第九条 外地注册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消费运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遭到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消费运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劳动才能鉴定。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按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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