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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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那么你知道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是怎样的吗?下面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供大家参考!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范文篇一( )工商行赔字 号赔偿申请人: 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职务: 赔偿申请人因认为 ,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现已审理终结。行政赔偿请求: 赔偿申请人称: 经审理查明: 本局认为: 如不服本赔偿决定,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
2、60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年 月 日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范文篇二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万xx。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xx,代理市长。委托代理人张x,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xx,区长。委托代理人杨xx,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xx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
3、院(20xx)郑行初字第18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国玉,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奇,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琦,以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伦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xx年9月28日,李胜利因不服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行为,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管辖。20xx年1月8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凤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郑州市人民政府强
4、制拆迁李胜利房屋的行为违法。20xx年6月2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郑政(赔偿)字【20xx】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03号行政赔偿决定),并于20xx年7月5日向李胜利送达。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李胜利对其已收到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因对该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数额不服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李xx20xx年7月5日收到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20xx年2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
5、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胜利的起诉。李胜利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虽然作出了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但并没有全额支付赔偿款,因此上诉人自知道被上诉人没有全额支付赔偿款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郑州市人民政府赔偿,不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郑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胜利要求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安置补偿的请求后,
6、李胜利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郑州市人民政府依申请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决书定,李胜利已领取赔偿金10万元,剩余2472.5元可以随时领取。郑州市人民政府向李胜利送达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时间是20xx年7月5日,李胜利于20xx年2月14日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一审裁定驳回李胜利起诉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在庭审中答辩称:区政府不是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他意见同郑州市人民政府。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应对李胜利的起诉予以驳回。 (一)行政赔偿有单独提起和附带提起两种方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赔偿申请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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