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是怎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欢迎阅读!黑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条 为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xx2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各地政府和承担食品安全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
2、安全监管、检测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过罚相当、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
3、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 食品安全 行政责任 追究 暂行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