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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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作计划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
2、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户籍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第四条 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据
3、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职责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二)建立健全流动人
4、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第八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三)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四)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生殖
5、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五)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技术服务规范管理;(六)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假节育手术、伪造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七)制定具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以及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八)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九)指导、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十)受理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十一)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
6、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二)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三)查验和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五)办理生育登记;(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流动人口生育、避孕节育情况;(七)配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八)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多生
7、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条 本市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计划生育信息;(四)配合现居住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居住证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
8、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告及计划生育工作;(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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