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港口区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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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区消费运营单位法人平安消费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制,强化平安消费治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按照平安消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消费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条 消费运营单位是平安消费的责任主体,消费运营单位法人对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消费运营单位法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消费运营活动相应的平安消费知识和治理才能;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必须获得相应平安消费资历证后方可任职。 第三条 消费运营单位法人依法对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消
2、费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平安消费投入的有效施行; (四)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及时消除消费平安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施行本单位的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消费平安事故。 第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消费、运营、储存单位的法人,必须负责设置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其他消费运营单位法人,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负责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装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消费治理人员。 第五条 坚持平安消费工作五同时“,即在打算、布置
3、、检查、总结和评比消费运营工作时,要同时打算、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平安工作。 第六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平安消费会议,分析、研究和部署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对存在的平安征询题、事故隐患特别是三违“现象,要制定实在可行的平安防备措施,并催促有关部门或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七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每月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平安消费专项或综合性检查,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治和平安措施落实情况的监视检查。对检查中觉察的平安征询题或者事故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组织有关人员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确保隐患消除。对因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消费平安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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