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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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1988年国务院9号令颁布的规定已经实施24年。24年来,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二是随着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要科学;三是由于规定出台时间早,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
2、保护的需求;四是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工会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推动了特别规定的修订出台。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哪些?特别规定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有: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含女农民工;二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在附录中加以列示,原劳
3、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并从实际出发对相关内容作了适当调整,授权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三是完善了保护标准,延长了产假时间,明确了流产休假假期,增加了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内容;四是实现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根据2011年年底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所作的调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
4、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是强化了责任义务。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以及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3、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哪些?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权益,在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涉及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有: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1951年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
5、,1955年4月颁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1956年5月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79年批准实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8年7月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配合规定的贯彻落实,劳动部与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解答和关于纺织工业贯彻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意见的通知三个配套文件,1990年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3年颁发的女职工保健规定,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1995年试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5年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4
6、、女职工产假从现行90天延长至98天的依据是什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劳动法也规定为“不少于90天”。相关调研发现,女职工普遍反映90天产假偏短,不利于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建议延长产假时间。为此,参照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国际劳工组织第183号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利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特别规定将生育产假延长至14周(即98天)。5、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女性生产前后是一个生理变化过程,分娩后,需要一段时间将怀孕后的生理机能变化逐渐恢复过来,这段时间的保护关系到女职工一生的健康,也关系到婴幼儿
7、的健康成长。因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2002年我国开始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一般根据该条规定及本地实际情况对晚育假作了相关规定。因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后,晚育女职工在享受特别规定产假的同时,仍可以享受各地计划生育法规中规定的晚育假。6、女职工怀孕流产享受多少天产假?流产是指妊娠不足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g而终止妊娠。流产发生在妊娠12周前是早期
8、流产,发生在妊娠12周至不足28周的是晚期流产。流产对女性健康影响很大,从怀孕到生育,女性体内的各个系统都会发生很多变化。十月怀胎,身体对此早已做好充足准备工作,而中途流产会使身体内分泌水平急剧下降,如果得不到休养调整,使身体机能慢慢恢复,对健康将是一个潜在的打击。因此,流产后女性同样需要休息调养一段时间才能康复。对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7、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女性最大的一个生理特点就是承载了人类再生产的使命,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正是源于生育这一特点及其
9、带来的其他生理特点。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是研究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保护女职工能够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劳动,育龄女职工能够孕育健康子女。8、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定。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变化,导致女职工在劳动作业能力上发生一定变化,需要特别的保护。9、用人
10、单位能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等均作出规定,为减轻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确保母婴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使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没有同意终止劳动
11、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10、女职工在经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正常的生理机能和肌体活动能力出现变化,身体防御能力暂被破坏,生理波动较大,作业能力下降,工作效率降低。月经期间的女职工可以照常劳动,但不能参加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能参加高处、低温、冷水等作业。特别规定附录第二条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是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是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是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是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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