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治文化建设调研报告[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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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法治文化建立调研报告篇一:农村法制建立现状调查报告 农村法制建立现状 调查目的:通过对农村法制建立的现状进展调查,发觉其中的咨询题,并寻务实际可行的处理方法,以实在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认识,加快农村的法制建立。 调查时间:2020 年8 月 调查对象: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 调查方式:访谈法、咨询卷调查法 光阴如梭,白驹过隙之间我迎来了我大学中的第一个暑假。身为一名大一的法学学子我决心利用暑期这一短短的时间做一项关于农村法制建立现状的调查报告。在家人的鼓舞下我有幸来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进展了为期两周的法制宣传实践活动。作为一名来自农村的法学学科的学生,面对变化较慢的农村社会现状
2、,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新情势下,我不禁考虑现实环境下农村的法律现状与农民的法律认识是怎么样的。带着这个咨询题我们对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辖属下的乡村进展了抽款式的走访与咨询卷调查。但是由于这一地区回族同胞较多加之时间仓促,有时语言难通致使本人得到的材料显得较为简单,但面对这些材料以及走访中的所见所闻,我明显感到了农村法制建立任重道远,广大农民的法律认识亟待加强。回想起来,心情竟有些沉重。调查结果虽在情理之中,但农村与现代法律的间隔却又在预料之外,令人堪忧。 一、农村法制建立的现状 1、农村法制建立进程滞后,多数农民法制观念相对淡薄。 现阶段我国有着如此一个现实的情况:农业人口庞大,农村经济
3、 单一、落后,农民思想转变慢。从某种意义上我国照旧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农业乃一国之根本,因而,农村的稳定关于我国的开展就显得相当重要。而在一个法治的社会,稳定是要法律来保障的。可不断以来,农村不断都被无视,甚至一度被压制,这便导致农村与城市的开展差距日益拉大,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农村的经济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涉农立法却严峻滞后,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非常少清理和废除完全不适用的旧法陋规;各级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则往往以政策代法,且政策多变,各地基层政府自行其是,任意立规的现象较普遍。因而在我国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开展的新情势下,农村原先所隐藏着的各种咨询题开场不断暴露出来,法律在
4、农村遭遇窘境的现状也一点点展现出来。这一点从调查数据上能够看出:在相对较贫穷的扶头村,有约 55%的村民对法律一无所知,约 19%的认为法律不如村规民约可信,18%的认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只有8%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损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这些数据充分证明了农民对根本法律知识之缺乏与维权认识之淡薄。 2、农民对法律的性质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产生了“扭曲的认识”。 法律对所有人本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在法律面前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正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大多数农民却更愿意相信“量力而行”。社会财富的多寡和地位的高低直截了当妨碍着农民为人处事的策略,他们信守“胳膊拧不过大
5、腿”的“真理”,不敢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冒险,遇到强权强势宁愿吃亏自认倒霉。不仅如此,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度也普遍较低。在调查中也常听到如此的话:“假如 不是万不得已,绝不会跟他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打交道 。” 而且在处理纠纷等事情时,他们更愿意用本人的乡规民约和集体道德而不是法律。 3、法律并未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假如说村民对法律的生疏让人感到绝望的话,那么更人者感到伤心的是如此一个事实:法律并未还村民一个公正在调查过程中,作者共接触到 13 个现实案例(大部分是关于土地的纠纷),这些案例没有一个是完完全全符合法律的程序的。结合笔者近半个月的社会调查和所见所闻所感及个人所学,与其说是
6、村民由于对法律生疏,因而心存畏惧而难以接受法律并使其难于在农村施行,倒不如说是由于法律无法给农民以真正的公正与保障而使其本身在农村陷于“不义”。但不管如何样,有一个事实不可否认:法律在农村遭遇了窘境!尽管有学者认为导致这一窘境的缘故在于“经济落后、法律与传统观念相冲突、传统的人治与法治相对立等等”,但我认为其真正的缘故不止如此。 二、导致法律在农村遭遇窘境的缘故 说农村法制咨询题是农民本身造成的也好,是强势群体造成的也罢,抑或干脆认为是社会体制造成的也罢。笔者认为在考虑这一咨询题时,下面几点不应不考虑。 1、农民封建父母官思想根深蒂固。 由于长久以来由一个地点的首席官员掌控该地区所有事宜的决定
7、权,包括行政和司法乃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受此思想妨碍,农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延伸机构和官员向来具有非常强的依赖性。“据统计,虽 然农民对政府的工作效率满意率仅为 30%,对政府表示信任的也仅为 33%,但遇到事情不能处理时都首先想到并找政府处理的却高达67%”。因而,农民对政府机关的依赖性与对司法机关的生疏感和隔膜造成了如此一个现实:农村除了党组织及政府机关外,大多都不会想到,自然更不会相信还会有什么其它权威力量(包括司法机关)能对农村社会生活产生本质妨碍。所以,与其说这种农民对政府机构的认同感是出于信任,倒不如说是一种习惯的传承。这同时也正好证明了司法制度在农村不健全,甚至缺失。所以,这种正式
8、司法制度供给上的缺乏 “反过来又抑制了民间对正式法律的需求,同时也使政府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民间的调解来处理民间纠纷”。显然,这种对农村非正式制度的过分依赖,是不利于国家法律制度在农村推进的。 2、官员权利本位思想的肆意泛乱。 由于历史的缘故,我国官员都一直有着如此的思想:只要本人是个官员,那么理所所以确实是百姓的“衣食父母”。既如此,那么按照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与制度,作为“子女”的百姓所以就一切得听“父母”官员的了。由于“法律本身是一种远比我们的想象更加脆弱多变、捉摸不定的东西,非常容易被人操纵、利用、常常效劳于金钱和权威”。因而,那种认为在立法过程中所注入其中的法律价值将必定会按照立法者所希
9、望的那样“原汁原味”地实现的意愿就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单相思”了。正如埃尔曼所言:“标准的真正内容并非一定由先例或法规所给予标准的语句所决定,而是由标准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所遭遇的命运所决定”。试想,在所谓的法治的今天,法律已经被认为 是一种权力、一种政府工具的时候,其还能被人们推崇和信仰吗?不仅如此,由于长期以来没有真正保障农民权益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而政府的权力却又不受民众的制约,干部的地位和特权也遭到保护,久而久之,便在农村基层政府中构成了如此的一种政治文化:农村基层政权的工作人员以“国家”的所以代表自居,习惯于对农民强迫命令、任意指挥,有的人甚至象“土皇帝”那样,想如何干就如何干,言如令旨,
10、依仗权力,横行乡里。有的干部甚至喊出着如此的口号“谁敢跟政府对着干,我就叫他难看”“谁妨碍政府一阵子,我就妨碍他一辈子”。官员这种 “自我形象”的错误定位及损毁导致法治这一观念难以深化人心,所以也就谈不上构成法律认识了,试咨询在如此的一种环境下如何谈法律在农村的推进?又如何谈法律在农村的实践?所以,这两点缘故不可能涵盖所有,更不可能枉自称其为咨询题的根源了。 三、积极探究和考虑,实在推进农村法制建立进程 面对农村,我们需要的更多的是反思,而不是空洞的理论研究。推进农村法制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农村,作为一个特别的社区空间,其内部传统与现代相交错,变化与凝固相共生,各种内外、新
11、旧要素纷繁复杂、互相制约、互相妨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非常难仅仅通过逻辑推理的研究方法来精确理解和把握法治在农村社会的实践与推行。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正视这个活生生存在着的却又大概属于另一个知识系统和传统的社会生活的存在。摘要依法行政工作中,基层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着十分艰巨而繁重的工作任务,同时存在着工作人员与政府法制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不相习惯等咨询题。实在加强基层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立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本文基于治理创新视角分析了基层法制改革对策。 关键词治理创新 基层法制改革 对策分析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立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前提和根底。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12、队伍建立,是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的必定要求,意义十分严重。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的深化,城乡一体化建立的开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各种新情况、新咨询题、新矛盾的不断涌现,农村普法工作也暴露出一些不容无视和亟待处理的咨询题,农民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与县域经济开展、农村和谐稳定的要求存在着较大的间隔。 一、当前基层民主法制建立的现状 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仍存在着一些咨询题,主要表如今:一是普法流于方式。尽管镇(乡)虽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但工作只停留在安排部署、印发文件,缺少催促检查、兑现考核。乡村干部和村民、居民对法律一知半解,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难以收到实效。二是认识
13、存在偏向,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随着开放开发的进展和体制的创新,村民自治中的一些咨询题已经显现,从一定程度 上妨碍了新农村的全面建立,主要表如今: (一)民主治理、民主监视的制度化、标准化不到位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监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缺乏保障。部分村的村务公开栏和财务公开栏流于方式。村“两委”班子依法行使职权存在咨询题。个别村“两委” 班子闹不团结。在村务治理上个别村财务治理混乱,政务财务不公开,土地承包不民主,宅基地划分不合理,导致上访事件不断出现。 (二)村干部不依法行政现象非常明显 一些村干部决策不民主,办事不公正、不公开、不依法,有的还进犯村民的
14、人身权利和权益;土地纠纷反映的咨询题多,真正处理的少,有的久拖不结,使矛盾加剧,有的还开展为刑事案件或械斗事件;村务、财务治理混乱,帐目不清,村民对严重事项缺乏知情权,一些村干部对集体资金的使用和治理严峻违背村民自治制度,利用手中的权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使村的资财流失,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长期申述。 (三)基层选举中的“贿选”现象有所抬头 农村的教育根底比拟低,农民的文化水平还有待提高,旧的思想观念、旧的家族权力仍然有一定的市场,加之农民对本人的选票价值认识缺乏,在如此的情况下,民主选举既容易被无视,也容易被干扰。有人为了拉选票,以钱物贿赂村民以此拉拢村民的事时有发生。少数村干部讲“人治”不讲
15、“法治”, 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搞效劳,重政策、轻法律,说话办事随意性大等咨询题现象普遍存在。重物质利益,轻精神文明,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利益的村民也不在少数。 二、对策 (一)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加强农村法制宣传 正确引导村民自觉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去处理咨询题。调动村民学法的自觉性,增加法制宣传的兴趣性。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制订村规民约,实现依法治村,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加大催促、检查力度。通过各种制度来保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良好素养以及职业的稳定性和专业性。政府领导应大力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从源
16、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使基层政府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经济建立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开展。 (二)基层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才队伍建立 实在处理行政复议才能偏低、人员短缺等咨询题,依照办案需要抓紧装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历制度,能够尝试将行政复议资历的获得纳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业整体的系统性建立,是推进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途径。因而,加大上级对下级政府法制机构业务的监视、指导与培训力度,对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整体水平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建议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条件同意的情 况下,多到基层调研、指导工作,并适时组织一些业务培训,邀请资深专家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进展深层
17、次的理论培训。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也应立足本身,加强自我学习,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处理法律事务的本领。 (三)大力开展农村经济,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创立和谐农村,为基层民主法制建立制造良好的农村环境。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村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要齐抓共管,共创共建,发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途径、多渠道地增加农民收入,为民主治理制造物质根底。 (四)实行村民自治,标准建章立制,为基层民主法制建立提供长效机制 以村务大事民主决策制度为打破口,处理农村热点、难点咨询题,从而提高农民参与村务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行使法律法规给予的民主权利,制定出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标准,如村民自治章程标准
18、、民主选举行为标准、民主决策行为标准、民主治理行为标准、民主监视行为标准、自治组织成员职责标准等。实行村民自治,真正把民主监视权和对党员、干部的评议权交给农民,如此才能有效地遏制干部腐败;实现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篇二:推进农村法治文化建立的考虑 推进农村法治文化建立的考虑 2020-11-20 09:06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进开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才能。”这是党的报告第一次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深度,对领导干部才能建立提出的重要要求,表达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关于广大农村来说,只有法治才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19、社会和谐、兴隆兴隆的根本途径。所谓法治文化,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构成对法治的一种理解和认同,本质上反映人们对法治的崇尚和信守情况,是全社会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的表达,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精神内核。因而,法治文化在推进经济社会开展和加快法治化建立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农村普法现状及存在的咨询题 多年来,建始县通过了“一五”到“六五”20多年的普法实践,在每个五年普法时段,创新普法方式,在全州领先开通“建始普法网”,与县电视台联办法在周围、法治建始,建始新闻周刊创办“法制书角”栏目,现代远程教育等新型媒体,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言传身教等方式,法治观念逐步深化人心,运用法律
20、手段处理矛盾纷争,维护本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的法治水平正在向建立较高层次现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但在一些地点,受自然经济长期构成的传统观念妨碍,法治文化建立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仍然比拟淡薄,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开展。当前制约农村法治进程,妨碍现代法治文化建立的要素主要有: 首先,长期人治历史造成了人们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由于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一些乡镇的遥远农村,至今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民主政治观念,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认识比拟淡薄,重传统礼俗而
21、轻法律标准。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的妨碍,片面视法为惩处的工具,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每遇到纠纷和冲突,往往依凭“乡下事乡下了”的传统,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处理的途径,或上访、重访甚至缠访,不习惯也不擅长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本身的权益。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仍然习惯用传统的方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被人们所接受。其次,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文化建立产生消极妨碍。农村的法治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两者息息相关。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气氛的妨碍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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