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ISO各类检查机构运作的基本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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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SO/IEC17020:1998各类检查机构运作的根本准则引 言本准则所依照的国际标准ISO/IEC 17020:1998是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起草的EN45004标准,通过ISO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的一个特别的“快速通道程序”被采纳,并获得ISO成员机构和IEC各国家委员会批准。为满足市场对检查机构国际协调一致的标准性文件的需要,ISO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经受权制定国际标准,选择EN45004标准取代ISO/IEC指南39:1988检查机构认可的通用要求和ISO/IEC指南57:1991检查结果表述的指南。EN
2、45004标准是在总结欧洲检查机构依照欧洲和国际有关文件,例如ISO 9000(EN/ISO 9000)标准系列和ISO/IEC指南 39的要求和建议,施行检查活动的经历根底上制定的,旨在促进检查机构的信任度。检查机构代表私人客户、其母体组织和(或)官方机构施行评审,并向这些机构提供对法规、标准或标准符合性的信息。检查参数可包括数量、质量、平安性、适用性和运转中的工厂或体系的持续平安要求。为了使他们的效劳被客户、监视机构所接受,有必要将这些检查机构应恪守的要求统一成一个通用准则。本准则包括机构职能,机构职能含检查材料、产品、安装、工厂、过程、工作程序或效劳,并确定其关于有关要求的符合性,以及随
3、后向客户报告这些活动的结果;需要时,向监视机构报告。产品、安装或工厂的检查会涉及检查工程周期中的所有阶段,包括设计阶段。在提供检查效劳,尤其是进展合格评定时,通常要求提供效劳的人员具有专业推断经历。本准则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施行技术协调指令决议中所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相一致。适用于检查机构质量体系的EN/ISO 9000系列标准的相关要求,已纳入本准则。对检查机构独立性的要求,依法规和市场需要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而,本准则在附录A、附录B、附录C中包括了独立性准则。附录A至附录C是本准则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录D是提示性的附件。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类检查机构运作的根本准则1 范围1.1 本准则规定
4、了公正的检查机构才能的通用要求,而不考虑其所涉及的行业,同时规定了独立性要求。1.2 本准则供检查机构、检查机构的认可机构以及承认检查机构才能的其他机构使用。1.3 当本准则应用于特别行业或运转检查时,可能需要做出解释。1.4 本标准不适用于检测实验室、认证机构或供方的符合性声明的要求。2定义本准则采纳以下定义。2.1 检查 (inspection)对产品设计、产品、效劳、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相关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推断的根底上,确定相关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注1:过程检查包括人员、设备、技术和方法。注2:检查结果可用于支持认证。2.2 检查机构 (inspection body)
5、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注:这个机构能够是一个组织,或一个组织的一部分。3 治理要求3.1 检查机构或其母体组织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3.2 假如检查机构所在的母体组织还从事检查以外的其他活动,该检查机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应予以明确。3.3 检查机构应有文件描绘其职能和从事技术活动的才能范围。详细检查的范围,将通过合同条款或工作指令来确定。3.4 检查机构应有适当的责任保险。除非检查机构的责任由其母体组织承担或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3.5 检查机构应有文件描绘其开展检查业务的条件。除非检查机构是某组织的一部分,并只对该组织提供检查效劳。3.6 检查机构或其母体组织,应有独立的通过审计的账目。
6、4 独立性、公正性和老实性 4.1 总则检查机构的人员应不受可能妨碍其推断的来自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妨碍。应严格执行程序,确保检查的结果不受检查机构以外的人员或组织的妨碍。4.2 独立性检查机构的独立程度应满足所提供效劳的要求。基于这些要求,检查机构应满足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三者之一所规定的最低要求。4.2.1 A类检查机构 提供“第三方”效劳的检查机构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4.2.2 B类检查机构 作为某个从事与被检查工程的设计、消费、供给、安装、使用或维护有关组织的一个可明确区分和识别的一部分,并为其母体组织提供检查效劳的检查机构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4.3.3 C类检查机构涉及所检
7、查工程或相类似的竞争性工程的设计、消费、供给、安装、使用或维护,并可能向其母体机构以外的组织提供检查效劳的检查机构,应满足附录C的要求。 5 保密性检查机构应确保对检查活动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密。这些信息的所有权应遭到保护。6 组织和治理 6.1 检查机构应具有一个组织构造,以确保其能令人满意地履行技术职能。6.2 检查机构应规定其组织内部的职责和隶属关系,并构成文件。当检查机构还从事认证和(或)检测效劳时,应明确界定检查与认证、检测职能间的关系。6.3 检查机构应任命一名技术主管,不管称谓如何,其在检查机构运作方面应具有相应的资历和经历,并全面负责按照本标准进展检查活动。该技术主管应是一位长期
8、雇员。注:如检查机构是由从事不同活动领域的几个部门组成,每个部门都能够有一位技术主管。 6.4 检查机构应由熟悉检查方法、程序、检查目的和对检查结果进展评价的人员施行有效的监视。6.5 检查机构应指定主管(不管其称谓如何)缺席时对检查效劳负责的主管代理人。6.6 检查机构应对任何妨碍检查机构效劳质量的岗位进展描绘。这些岗位的描绘包括对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历的要求。7 质量体系7.1 检查机构的治理层应规定本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目的和对质量的承诺,并构成文件,并确保其在本组织的各级人员中能够被理解、执行和保持。7.2 检查机构应运作与其从事的检查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习惯的有效的质量体系。
9、7.3 质量体系应文件化。应编制覆盖本标准和附录D(提示性附录)要求的质量手册。7.4 检查机构治理层应指定一人,不管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其在检查机构中应有明确对质量保证负责的受权,并能与最高治理层沟通。7.5 上述指定人员应负责维持质量体系,保证现行有效。7.6 检查机构应保持一个操纵与其活动相关的文件体系。确保:a) 在所有相关场所和人员均可得到所需文件的有效版本;b) 文件的所有变更和修订都有正确的受权,同时确保在相应的场所能够及时获得。c) 作废文件除一份按规定期限存档外,应从组织中全部撤出;d) 必要时,文件的变更应通知其他有关方。7.7 检查机构应建立并施行有计划的和构成文件的内
10、部质量审核体系,以验证其质量体系与本准则要求的符合性及有效性。执行审核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资历并独立于被审核部门。 7.8 检查机构应有处理反应和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文件,以处理在质量体系运转和(或)施行检查中发觉的不符合项。7.9 检查机构的治理层应定期评审质量体系,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和有效性。评审结果应予以记录。8 人员8.1 检查机构应有足够的专职人员,这些人员应具备正常施行检查职能所需的专业技能。8.2 负责检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历、培训、经历并熟知所执行检查的要求,并有依照检查结果对总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专业推断和出具相应报告的才能。这些人员还应具备所检查产品制造技术的有关知识,所检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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