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QS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XXXX0601-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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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消费许可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平安,加强食品消费监管,标准食品消费许可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和其施行条例以及产质量量、消费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消费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施行食品消费许可,必须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 企业未获得食品消费许可,不得从事食品消费活动。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消费许可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消费许可治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消费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
2、要务施行,遵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 程序 第六条 设立食品消费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按照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和本方法有关要求获得食品消费许可。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是食品消费许可的施行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施行的食品消费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分别施行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 获得食品消费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消费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习惯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因
3、此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间隔; (二)具有与申请消费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习惯的消费设备或者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备; (三)具有与申请消费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习惯的合理的设备规划、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截了当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穿插污染,防止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消费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习惯的食品平安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消费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习惯的保证食品平安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治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
4、料验收、消费过程等食品平安治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消费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九条 拟设立食品消费企业申请食品消费许可的,应当向消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以下简赞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消费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历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消费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食品消费加工场所及其四周环境平面图和消费加工各功能区间规划平面图; (五)食品消费设备、设备清单; (六)食品消费工艺流程图和设备规划图; (七)食品平安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名单; (八)食品平安治理规章制度文本; (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平安标准;
5、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食品消费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消费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收到的申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对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的材料和消费场所进展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许可机关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
6、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展,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现场核查,消费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消费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消费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设立食品消费企业食品消费许可证书。 (二)经现场核查,消费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消费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消费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缘故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施行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拟设立的食品消费企业必须在获得食品消费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
7、依照消费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食品消费企业应当按规定施行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消费许可检验。 许可机关接到消费许可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进展检验,并精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依照检验报告确定食品消费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消费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 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消费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第十七条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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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QS 食品 生产 许可 管理办法 XXXX06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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