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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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治理暂行方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政发2006第5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引导、促进、扶持区域内创业投资的开展,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开展,依照国家开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治理局结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治理暂行方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假设干意见以及海淀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本方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展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效劳,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
2、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本方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处于创立或重建过程中、同时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但不包括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第三条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海淀区政府用于扶持区域创业投资开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特点。第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标准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杠杆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实现区域产业政策导向的同时,促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立,加快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治理必须恪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
3、制度,符合海淀区经济与社会开展规划以及产业开展政策,遵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第六条 引导基金采取政府主导下,以“管办别离”为基点的专业化治理、市场化运作形式。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设立第七条 区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使引导基金初步到达5亿元的规模。其后,视引导基金详细运作情况追加投入。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开展资金;(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所有收益;(四)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或者个人的捐赠;(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第九条 区政府以注入资本金的方式,新设或改
4、组成立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并委托其全面负责引导基金的治理运作(以下简称受托治理机构)。在引导基金开展到一定阶段后,可通过国有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等方式,吸纳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金注资,以实现引导基金进一步的放大效应。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使用第十条 引导基金的扶持对象必须是符合创投投资企业治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用处主要包括:(一)引导、扶持境内外投资者在海淀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二)引导、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海淀区中小创业企业的投资;(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淀区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再融资加强投资才能;(四)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用处。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设立和开展创业投资企业的
5、方式来支持创业投资事业开展,实现引导资金放大和引导作用。原则上引导基金不得独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直截了当投资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为鼓舞创业投资,分散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风险,对经区政府指定机构批准的特别工程,可采取跟进投资等直截了当投资方式。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在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原则上不控股,对同一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最高出资额为2500万元,参股比例不得高于被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5。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有较为完备的内控机制和较高的投资专业治理才能。此外,其投资活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主要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海淀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并符合海淀区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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