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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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治理方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市后医疗器械的平安监管,确保医疗器械使用的平安有效,依照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疗器械消费企业、运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按本方法报告所发觉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视治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局主管本辖区内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第四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并正常使用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或者促使)与医疗器械预期使
2、用效果无关的死亡或严峻损害的事件。 第十三条 国家药品监视治理局制定、发布和调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品种目录。第五条 国家保护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方法适用于医疗器械消费企业、运营企业和使用单 位、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响事件监测专业机构、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视治理局会同卫生部制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工作方针、政策、规章和治理制度,并监视、组织施行。 第八条 受国家药品监视治理局的委托,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响事件监测中心机构承办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工作,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响事件监测中
3、心机构进展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1)承担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评价工作。 (2)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的建立、运转和维护工作。 (3)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专家征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方面的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编辑、出版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刊物。 (5)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6)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方法学研究。 (7)承担国家药品监视治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局会同卫生厅(局)依照本方法,制定当地的施行细则,并监视施行。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
4、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响事件监测中心机构承担本辖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技术工作,人员应包括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材料科学、工程学、计算机科学及有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十条 医疗器械消费企业、运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治理制度,设置机构或指定并制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消费、运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信息的搜集、报告和治理工作。 第三章报告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必要时能够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药品监视治理局确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品种,并定期发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品种目录。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消费企业、运营企业
5、和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消费、运营、使用的医疗器械施行有效监测,发觉可疑不良事件,应进展详细记录、调查,按要求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附表)。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消费企业、运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所消费、运营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发觉的可疑不良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响事件监测中心机构,其中死亡事件,应在72小时内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响事件监测中心机构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响事件监测中心机构。 第十八条 个人发觉医疗器械引起的可疑不良事件,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或药品监视治理局报告。 第十
6、六条 凡列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的品种,其消费企业应对其上市后使用情况亲密监测,填写医疗器械重点监测报告表(附表二),按季度向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医疗器械刁不良反响事件监测中 心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消费企业、运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对所发觉的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进展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个人发觉医疗器械引起的可疑不良事件,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或药品监视治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响事件监测中心机构在收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后,应进展调查核实和初步评价,并于10个工 作日内报送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不良
7、反响事件监测中心机构。关于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品种,应按季度向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响事件监测中心机构报送医疗器械重点监测报告表。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响事件监测中心机构应及时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组织有关专家进展调研、分析、评价,向国家药品监视治理局和卫生部及时报告或以统计材料方式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依照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的严峻程度,国家药品监视治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局能够采取责令消费企业修正使用说明书,、增加竟是警示或停顿消费、销售和使用,必要时应召回已上市产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视治理局不定期通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公布医疗器械再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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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医疗器械 不良 事件 监测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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