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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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消费运营单位平安消费分类分级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消费运营单位平安消费治理,深化排查和治理平安消费隐患,强化和落实企业平安消费主体责任,推进平安消费诚信体系建立,构建高效有序的平安消费监管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广州平安消费治理规定(试行)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消费运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分类分级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消费运营单位分类分级治理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治理的原则。本市建立平安消费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构建统一治理的平
2、安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平安隐患治理信息平台和平安消费监管绩效考核信息平台。第四条 市平安消费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平安消费分类分级治理工作。详细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市平安消费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平安消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平安消费“一岗双责”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平安消费分类分级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施行监视抽查等各项工作。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平安消费分类分级治理工作施行综合监视治理,对市平安消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展监视,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治理工作。第五条 各区、县级市平安消费委员会负责
3、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平安消费分类分级治理工作。详细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各区、县级市平安消费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各区、县级市平安消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平安消费“一岗双责”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平安消费分类分级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施行监视抽查等各项工作。各区、县级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平安消费分类分级治理工作施行综合监视治理,对各区、县级市平安消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展监视,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治理工作。第二章 分类分级第六条 新注册成立的消费运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自从事实上
4、际开展消费运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平安消费分类分级监视治理。企业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指导和催促其属下消费运营单位做好平安消费分类分级治理工作。第七条 已纳入平安消费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消费运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消费运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平安消费分类分级监视治理:(一)依法被撤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四)歇业或者停顿消费运营活动满2个月的;(五)工程建立通过竣工验收的施工单位。第八条 按照平安消费治理的特点,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基准,结合消费
5、平安事故统计标准,对各行业消费运营单位进展治理分类。详细分类标准广州市消费运营单位平安消费分类标准由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 施行对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监管,以平安消费分类标准为导则,按照行业(职能)优先和属地为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层级治理和专项治理。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消费运营单位平安消费分类标准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应行业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层级治理工作。本方法所称专项治理是指对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治理中涉及消防平安、特种设备平安、防雷平安或者涉及平安消费的审查批准的治理事项,由特定的专项监管部门施行监管。第十条 消费运营单位平安消费分级评定实行等级制,
6、分为A、B、C、D四个等级。第十一条 消费运营单位平安消费分级评定按照广州市消费运营单位平安消费分级初次评定要素与标准(试行)(详见附件一)进展综合评定。初次评定要素详细包括平安消费治理信息、平安消费标准化评级、消费平安事故情况和企业平安消费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能够会同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制定本行业消费运营单位分级评定标准的补充性规定。第十二条 消费运营单位平安消费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消费运营单位通过平安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填写平安消费治理信息,客观、完好地反映本单位的平安消费情况;(二)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核实消费运营单位
7、自查自报信息;(三)平安消费信息平台生成并公示初次分级结果;(四)对初次分级结果有异议的,消费运营单位通过平安消费信息平台进展申辩与复核;(五)平安消费信息平台公布初次分级结果。第十三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将消费运营单位初次分级评定结果,在平安消费信息平台进展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四条 消费运营单位对初次分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通过平安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向作出分级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提出申辩。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展核实,并通过平安消费信息平台答复当事人。第十五条 作出分级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
8、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届满或者答复当事人申辩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初次评定结果。第十六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分类分级治理根底信息采集内容(详见附件二)出现变更情况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安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予以更正。第三章 级别升降第十七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分级实行动态治理,一般采纳逐级晋级或者逐级降级的方式。符合平安消费分级初次评定要素的充分条件,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后,可越级定级。第十八条 在日常监管中,消费运营单位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消费平安责任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未遭到平安消费行政处分,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其平安消费评级予以逐级
9、晋级:(一)平安消费标准化评级上升一级的;(二)平安文化建立示范企业评级上升一级的;(三)被评为区(县级市)级以上平安消费荣誉称号的;(四)一年内本单位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获得平安消费信息平台通报表扬的;(五)获得职业健康平安治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ISO26000)的。第十九条 升至A级的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一)获得省级以上平安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平安文化建立示范企业称号的;(二)获得职业健康平安治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ISO26000)的;(三)处于B级同时连续两年被评为市级以上平安消费荣誉称号的
10、。第二十条 在日常监管中,消费运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其平安消费评级予以逐级降级:(一)当年发生致人重伤的消费平安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二)有平安消费不良行为,年度不良行为扣分累计达15分以上的;(三)一年内遭到3次平安消费行政处分的;(四)平安消费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遭到平安消费信息平台黄牌警告到达3次的。第二十一条 在日常监管中,消费运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其平安消费评级予以直降至D级:(一)发生致人死亡的消费平安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二)一年内遭到平安消费行政处分达4次以上的;(三)
11、对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平安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消费运营的;(四)平安消费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遭到平安消费信息平台黄牌警告到达4次以上的。第二十二条 消费运营单位被给予晋级的,一年内只能晋级一次;被给予降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晋级。第二十三条 因消费平安责任事故被作降级或者直降D级处理的消费运营单位,一年内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能够通过平安消费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经作出原降级处理的监管部门审查同意,自动恢复原有评定级别:(一)通过平安消费信息平台提交落实事故防备及整改措施报告的;(二)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消费平安责任事故的;(三)未遭到平安消费行政处分的;(四)平安消费隐患自查自
12、报工作未遭到平安消费信息平台黄牌警告的。第二十四条 消费运营单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评级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级情形的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消费运营单位通过平安消费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或者由有认定权的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第二十五条 消费运营单位对评级升降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安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提出申辩。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展核实,并通过平安消费信息平台答复当事人。第四章 监视治理第二十六条 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平安消
13、费分级评定结果,对消费运营单位施行差异化治理。A、B级单位以自我治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C、D级单位施行重点监视治理。第二十七条 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平安消费治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平安监管工作计划,确定不同平安消费级别评定的消费运营单位的监视频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消费运营单位的定期检查或者随时抽查。同一企业存在几种不同类别的平安消费隐患涉及不同部门监管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共享平安消费信息,并尽可能展开结合执法检查。第二十八条 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施行平安消费监视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因执法力量缺乏等情况不能实现检查频次的,应在本部门年度平
14、安监管工作计划中予以明确和说明:(一)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企业以及确定为严重危险源的单位,A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B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C级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D级企业每月检查一次; (二)危险物品类、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类,A级企业随机抽查,B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C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D级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三)工业消费、人员密集场所、农林牧渔以及其它类,A级、B级企业随机抽查,企业C级每年检查1次,D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行政标准性文件对平安消费监视检查频次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消费运营单位分类分级的监管情况列入政府和部门年度平安消费责任制考
15、核内容,详细的绩效考核方法由市平安消费委员会会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消费运营单位有平安消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不得以平安消费分级治理代替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消费运营单位平安消费级别评定结果作为保险、银行证券等单位对企业财产、信誉等级评定的参考依照。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平安消费分级认定、记录和公示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故弄玄虚、徇私作弊、推诿扯皮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依纪追查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方法,结合平安消费治理实际,在本方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施行细则,并报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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