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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制度探析离婚时的一个关键咨询题是财产分割咨询题。本文试图阐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一些咨询题。一、引言从婚姻关系的建立到婚姻关系的存续直至其终止,物质财产在其中的重要性处于支配性地位,尽管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对物质财产的注重不便明说。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有聘礼(彩礼),有赠送衣物嫁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或者对夫妻双方财产的商定;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财产的分割是双方需要处理的最重要事项之一。因而能够说,财产制度是婚姻制度的核心。甚至有些时候的离婚,有时双方争吵的核心咨询题,确实是财产的分割。因而,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离婚
2、财产分割制度就成为各国婚姻法要处理的一个重要咨询题,在我国所以也不例外。本文即欲讨论我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并试图从中发觉咨询题,提出建议。首先明确本文讨论的范围。(1)、本文讨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包括依法构成的事实婚姻)终止后的财产分割。不包括解除同居关系、婚姻被宣告无效和婚姻被撤销时的财产分割。(2)、财产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债务的分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或称特有财产。包括夫妻商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和法律规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
3、身体遭到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留意,即一方的婚前财产除另有商定外,持续地属于该方个人财产,是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转化的修正。另一类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消费、运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
4、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分割指对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广义的财产分割不仅仅指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分担。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应当包括广义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的规定,同时还包括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协助、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婚姻法所有关于夫妻双方之间财产分配和妨碍财产分配事项的规定。这些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互相结合,构成一个系统化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的含义根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无形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
5、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以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无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还有人认为谋生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展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谋生技能作为一种劳动才能,它依附于人身,同时非常难用金钱衡量,用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的观点,劳动力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制造价值。因而,把谋生技能也作为财产进展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大。非常多人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由于即便商定夫妻婚后财产各自所有,仍然有家务
6、补偿,分担子女抚养费等咨询题,也确实是说,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定全属于个人,还有可能分出来给子女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人财产的分割。因而,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一部分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此外,债务的清偿、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协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由于这些都涉及到各方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我国婚姻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二)第23 条,第25条对夫妻债务的清偿进展了规定,确属个人债务的,由个人清偿,共同债务共同连带清偿5。婚姻法第37条、第40条、第42条、第46条
7、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家务补偿、经济协助、损害赔偿分别作了规定。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分述。总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详细规定,与人民法院处理夫妻财产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保证消费和生活的正常进展原则一起,构成了我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三、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咨询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有了理解后,下面简单讨论一下其中存在的咨询题。第一个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存废咨询题。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简称照顾原则,非常多人赞成保存5,也有学者主张废除,认为照顾原则没有存在必要6。
8、我同意后一种观点,照顾原则应该废除。但与孙假设军认为“过错不易确定,照顾原则难以落实”,因而主张废弃该原则不同,本人觉得婚姻法已经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过错方要承担损害赔偿,再保存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没有必要。纪要是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又要在此根底上对另一方进展照顾,也有违公平原则,由于过错者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不应再承受更多的不利。第二个咨询题是家务补偿制度存在的咨询题。这一咨询题在张素华女士“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一文中有明确阐述,即婚姻法第40条家务补偿的限定条件是“夫妻书面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此情形下才能要求家务补偿,“假如双方商定仅针对婚前
9、财产,或者商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的,则不适用该条的规定”7。张素华认为如此的限定是不合理的,“该条件的限制使得夫妻一方非常难行使家务补偿权”8。本人同意这种观点。结论通过以上阐述能够看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比拟完善的,同时能够构成一个系统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但是,这一制度中也存在着咨询题,存在着争论。参考文献:1张素华,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中州大学学报,2007年1月。2马克思,资本论第五章: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3刘洪,从现行的离婚财产分割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p17,2001。4同上,p16。5蒋婉清,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9,2005;刘洪,从现行的离婚财产分割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p38,2001;王晓云,析离婚夫妻共同无形财产之股权分割,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28,2006。6孙假设军,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学家,2001年第 5 期。7张素华,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中州大学学报,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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