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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监视治理方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许可施行方法同时废止。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 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监视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监视治理,标准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和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的建立工程以及
2、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立工程(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立工程,以下统称建立工程),其平安审查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立工程,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建立工程平安审查,是指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平安设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立工程的平安审查由建立单位申请,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依照本方法分级负责施行。建立工程未经平安审查的,不得开工建立或者投入消费(使用)。第四条 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指导、监视全国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施行工作,并负责施行以下建立工程的平安审查:(一)国务院审批(
3、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指导、监视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监视治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施行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立工程范围,并报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备案。第五条 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平安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消费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确定的本方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立工程。第六条 负责施行建
4、立工程平安审查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依照工作需要,能够将其负责施行的建立工程平安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施行。委托施行平安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立工程和消费剧毒化学品的建立工程,不得委托施行平安审查。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施行平安审查:(一)涉及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严重危险源的。接受委托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立工程平安审查工作再委
5、托其他单位施行。第七条 建立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平安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严重危险源的建立工程,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第二章 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第八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建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以下平安条件进展论证,编制平安条件论证报告:(一)建立工程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规划;(二)建立工程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三)建立工程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标准(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标准(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
6、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标准(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0183)等相关标准;(四)建立工程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立工程的设备分布和连续消费运营活动情况及其互相妨碍情况,平安防备措施是否科学、可行;(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的妨碍和平安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七)依托原有消费、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平安可靠。第九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建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建立工程进展平安评价。平安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立工程进展平安评价,出具建立
7、工程平安评价报告。平安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评价细则的要求。第十条 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平安评价机构进展平安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消费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一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建立工程开场初步设计前,向与本方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申请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立工程平安条件论证报告;(三)建立工程平安评价报告;(四)建立工程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8、(复制件);(五)工商行政治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第十二条 建立单位申请平安条件审查的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立单位。建立单位申请平安条件审查的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申请,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材料进展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立单位出具建立
9、工程平安条件审查意见书。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的本质内容进展核实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立工程进展现场核查。建立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觉的有关咨询题和修正申请文件、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四条 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安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一)平安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平安评价报告存在严重缺陷、漏项的,包括建立工程主要危险、有害要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精确的;(二)建立工程与周边场所、设备的间隔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三)主要技术、工
10、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四)国内初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平安可靠性论证的;(五)对平安设备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进展平安评价的;(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伪文件、材料的。建立工程未通过平安条件审查的,建立单位通过整改后能够重新申请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平安条件审查的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单位应当重新进展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立工程周边条件发生严重变化的;(二)变更建立地址的;(
11、三)主要技术、工艺道路、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严重变化的;(四)建立工程在平安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立,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立的。第三章 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审查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立工程平安设计治理导则(AQ/T3033),对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进展设计,并编制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专篇。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第十七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建立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场前,向出具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申请建
12、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审查,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专篇。第十八条 建立单位申请平安设备设计审查的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平安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立单位。平安设备设计审查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
13、为受理。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审查申请,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材料进展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立单位出具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立单位。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的本质内容进展核实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展现场核查。建立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觉的有关咨询题和修正申请文件、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条 建立
14、工程平安设备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未按照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展设计的;(三)对未采纳的建立工程平安评价报告中的平安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伪文件、材料的。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立单位通过整改后能够重新申请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的审查。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立工程平安设备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平安设备设计且可能降低平安功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四章 建立工程试消费(使用
15、)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程平安设备施工完成后,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进展检验、检测,保证建立工程平安设备满足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的平安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二十三条 建立单位应当组织建立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立工程试消费(使用)(以下简称试消费使用)可能出现的平安咨询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缜密的试消费(使用)方案。试消费(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平安消费的内容:(一)建立工程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消费预备的
16、完成情况;(二)投料试车方案;(三)试消费(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平安咨询题、对策及应急预案;(四)建立工程周边环境与建立工程平安试消费(使用)互相妨碍确实认情况;(五)危险化学品严重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七)试消费(使用)起止日期。第二十四 条建立单位在采取有效平安消费措施后,方可将建立工程平安设备与消费、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备同时进展试消费(使用)。试消费(使用)前,建立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消费(使用)方案进展审查。试消费(使用)时,建立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消费(使用)条件进展确认,对试消费(使用)过程进展技术指导。第二十五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试消费(使用)
17、前,将试消费(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平安设备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试消费(使用)方案备案表;(二)试消费(使用)方案;(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消费(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消费(使用)条件的意见;(四)专家对试消费(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五)平安设备设计严重变更情况的报告;(六)施工过程中平安设备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八)建立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九)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手续(复制件);(十)主要负责人、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注册平安工程
18、师资历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十一)从业人员平安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十二)劳动防护用品装备情况说明;(十三)平安消费责任制文件,平安消费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平安规程清单;(十四)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和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第二十六条 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对建立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材料进展审查;符合法定方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消费(使用)备案意见书。第二十七条 建立工程试消费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能够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消费的,建立单位应当立即停顿试消费,组织设计、施
19、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缘故,整改咨询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消费(使用)方案并报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备案。第五章 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程平安设备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立工程平安设备施工情况报告。建立工程平安设备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单位的根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立工程施工情况;(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施工依照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施工质量操纵情况;(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立工程在施工和试消费期间有关平安消费的设备改动情况。第二十九条 建立工程试消费期
20、间,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建立工程及其平安设备试消费(使用)情况进展平安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展平安评价的同一平安评价机构。平安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展评价。建立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评价细则的要求。第三十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建立工程试消费期限完毕前向出具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申请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验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二)建立工程平安设备施工、监理情况报告;(三)建立工程
21、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四)试消费(使用)期间是否发惹事故、采取的防备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七)构成危险化学品严重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严重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第三十一条 建立单位提交的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验收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立单位。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验收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22、,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十二条 已经受理的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验收申请,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材料进展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立工程平安设备投入消费(使用)的决定,向建立单位出具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验收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验收意见书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立单位。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的本质内容进展核实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展现场核查。建立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觉的有关咨询题和修正申请文件、材料所需时间不计
23、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三条 建立工程平安设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到达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文件要求的;(三)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四)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后未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进展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进展平安验收评价的;(六)平安设备和平安消费条件不符合或者未到达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七)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存在严重缺陷、漏项,包括
24、建立工程主要危险、有害要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伪文件、材料的。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立单位通过整改后能够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验收。第三十四条 建立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消费(使用)的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平安许可。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验收意见,能够作为消费、运营、使用平安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第六章 监视治理第三十五条 建立工程在通过平安条件审查之后、平安设备竣工验收之前,建立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立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立工
25、程平安审查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能够撤销建立工程的平安审查:(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二)超越法定职权的;(三)违背法定程序的;(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历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五)依法能够撤销的其他情形。建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平安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七条 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立工程平安审查档案及其治理制度,并及时将建立工程的平安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第三十八条 各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立工程平安审查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违背本
26、方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施行平安审查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第三十九条 市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施行情况报告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施行情况报告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作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审查和监视治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一条 未经平安条件审查或者平安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立工程的,责令停顿建
27、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建立工程发生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平安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分。第四十二条 建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有关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分:(一)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立的;(二)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发生本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立的;(三)建立工程的施工单位未依照批准的平安设备设计施工的;(四)建立工程平安设备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
28、收不合格,擅自投入消费(使用)的。第四十三条 建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后未进展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立工程平安审查时提供虚伪文件、材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消费(使用)可能出现的平安咨询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缜密的试消费(使用)方案,进展试消费(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消费(使用)方案进展审查、对试消费(使用)条件进展检查确认的;(五)试消费(使用)方案未报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备案的。第四十四条 建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伪材料申请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不
29、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发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建立单位采纳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自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撤销建立工程平安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第四十五条 承担平安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伪报告、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关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道路简单的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能够适当简化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程序和内容。第四十七条 建立工程分期建立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能够分期进展平安条件审查、平安设备设计审查、试消费方案备案及平安设
30、备竣工验收。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所称新建工程,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一)新设立的企业建立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装置(设备),或者现有企业建立与现有消费、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装置(设备)的;(二)新设立的企业建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消费装置(设备),或者现有企业建立与现有消费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消费装置(设备)的。第四十九条 本方法所称改建工程,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装置(设备),在旧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备)、危险化学品品种的;(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消费装置(设备),在旧址更新技术、工艺、
31、主要装置(设备)的。第五十条 本方法所称扩建工程,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一)企业建立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备)、危险化学品品种一样,但消费、储存装置(设备)相对独立的;(二)企业建立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备)一样,但消费装置(设备)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第五十一条 施行建立工程平安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另行规定。第五十二条 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能够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简化平安条件审查和分期平安条件审查的建立工程范围及其审查内容,并报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备案。第五十三条 本方法施行后,负责施行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已通过平安设备竣工验收的建立工程除外),原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将建立工程平安审查施行情况及档案移交依照本方法负责施行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第五十四条 本方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许可施行方法同时废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