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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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效劳和治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效劳和治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咨询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治理司)。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效劳和治理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标准大企业税收效劳和治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施行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效劳和治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 大企业税收效劳和治理工作,应以纳税人的需求
2、为导向,提供针对性的纳税效劳,以风险为导向,施行科学高效、统一标准的专业化治理。通过有效的服从引导、服从管控和服从应对,防备和操纵税务风险,提高税法服从度,降低税收服从本钱。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效劳和治理。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定点联络企业的税收效劳和治理参照本规程施行。第二章 服从引导第四条 服从引导是指通过个性化的纳税效劳和专业化的税收治理,提高企业本身依法处理涉税事务的才能。第一节 政策效劳第五条 税务机关在出台严重税收政策和治理制度之前,应征求企业意见,并对意见进展认真分析研究。第六条 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和治理制度公布施行以后,应及时通过多种方式
3、做好宣传和辅导,做到公开透明,保证税法适用确实定性和统一性,引导企业的税收服从。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搜集企业的意见,为完善税收政策和治理制度提供参考。第八条 税务总局统筹协调企业意见搜集反应工作,并负责搜集汇总企业集团总部和省级税务机关的意见。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搜集本地区成员企业的意见,并将意见汇总报税务总局。第二节 涉税诉求的受理和回复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辖区内成员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税务总局可受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涉税诉求,并依照不同情况决定直截了当办理或交由省以下税务机关办理。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依照本级的职责权限处理企业
4、涉税诉求,遇有非本级职权范围事项的,应按规定向有权税务机关移送。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在处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涉税诉求时,应先提出详细处理建议,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对企业涉税诉求的处理意见与其他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的,由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直截了当回复企业;意见不一致的,由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提请召开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明确处理意见后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研究处理严重涉税事项以及企业反映的普遍性、行业性涉税咨询题。第三节 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大企业税务风险治理指引(试
5、行)对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情况进展调查、评价,并依照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调查和评价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情况:(一)企业内操纵度及其运转情况;(二)企业税务风险治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三)企业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四)企业税务风险操纵和应对机制;(五)企业税务信息治理体系和沟通机制;(六)税务风险治理的监视和改良机制;(七)与企业内控体系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应分类处理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析结果,依照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税收效劳和治理措施。对未建立内控体系的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建立税务风险
6、内控体系;对已建立内控体系的企业,重点监控其内控体系运转情况;对内控体系需要完善的企业,提出企业内控体系完善建议;对内控体系相对完善的企业,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第十六条 税务总局统筹负责组织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运转情况的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辖区内成员企业的内控体系调查评析工作。第四节税收服从协议的签订和施行第十七条 税务总局与企业集团在自愿、平等、公开、互信的根底上,签订税收服从协议,共同承诺税企双方合作防控税务风险。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内控体系情况及税法服从才能,经与企业协商,确定是否与企业签订税收服从协议。税企双方确定税收服从协议签订
7、意愿后,依序进展共同磋商、起草协议文本、签订协议等工作程序。第十九条 税企双方签订税收服从协议后,由税务总局负责通报有关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贯彻落实税收服从协议。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监控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展评估,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第二十一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可与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签订税收服从协议,协议内容不应与税务总局与企业集团签订的协议相冲突,协议文本及其执行情况应报税务总局备案。第三章 服从管控第一节 税源监控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运用掌握的企业涉税信息,选取企业涉税事项进展比对、分析,及时全面理解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税源变动情况,为风险识别、评估和
8、应对提供根底性信息。第二十三条 税源监控包括日常涉税事项监控和专项涉税事项监控。日常涉税事项监控是指从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至申报纳税等日常征管环节涉税事项中选取相关事项进展监控,主要包括:登记事项监控、发票事项监控、认定审批事项监控、申报事项监控、其他事项监控等。专项涉税事项监控是指从日常涉税事项以外的事项中选取特定事项进展监控,主要包括:企业涉税诉求处理情况的监控、税务风险内控情况的监控、税收服从协议履行情况的监控等。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按照企业所属行业、企业是否跨区域运营等不同标准选取税源监控事项,从不同角度分类施行税源监控。依照企业所属行业的共同特点,以企业消费运营过程为主线,划分假设
9、干业务板块,选取各板块中具有共性的事项施行监控。依照企业是否跨区域运营的特点,区分合适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跨区域联动治理的监控事项和合适属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施行的监控事项。第二十五条 税源监控采纳属地治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的监控才能,建立并发挥行业治理团队的作用,运用主要涉税指标进展重点监控。在施行税源监控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职责分工将需要推送的事项及时处理。第二十六条 税务总局承担以下税源监控:(一)组织、协调、指导总局定点联络企业的税源监控工作;(二)明确监控重点,确定合适全国联动的监控事项,组织建立指标模型,设计
10、并完善税源监控机制和形式;(三)汇总、比对分析、发布企业集团的重要税源监控相关信息;(四)组织施行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税源监控重要事项应对和处理;(五)税源监控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二十七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承担以下税源监控:(一)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和任务,开展税源监控工作;(二)组织、协调、指导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工作;(三)进一步明确监控重点,确定合适本地联动和主管税务机关自主施行的监控事项,参与测算指标技术标准、数据分析模型、监控机制和形式的设计及完善工作;(四)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汇总、比对分析、传递税源监控相关信息;(五)按照上级机关要求,施行税源监控事
11、项应对和处理;(六)落实上级机关要求的其他税源监控相关工作。第二节 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对采集的企业风险治理信息进展整理,查找企业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履行其他涉税义务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按行业、集团、区域特点及特定涉税事项等标准选取风险识别对象,选择对应的风险特征库,通过税务风险治理信息系统进展计算机风险识别,并对识别出的结果进展人工比对校验,鉴别挑选出重要风险点。第三十条 税务总局负责开发维护企业税务风险识别系统,按统一标准统筹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工作;负责汇总企业相关风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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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 税收 服务 管理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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