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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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资质、资历许可第三章 技术效劳行为标准第四章 日常监视治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照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和执业人员治理,进一步标准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的技术效劳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历获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施行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
2、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效劳,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本方法所称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效劳资历和才能,从事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第三条 资质资历要求维保机构应当获得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效劳活动。执业人员应当获得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执业资历,方可从业。未获得资质、资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活动。第四条 监视治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
3、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施行监视治理。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方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施行资质、资历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历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第五条 自律治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治理。第二章 资质、资历许可第六条 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历;(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效劳活动相习惯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获得执业
4、资历证书。其中,具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获得技师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的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者获得高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的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者获得中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五)维修保养设备符合装备标准,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六)有健全的内部治理制度和确保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质量的治理体系。第七条 资质申请申请维保机构资质,应当向注册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
5、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四)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五)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资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材料;(六)维修保养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七)符合要求的内部治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八条 资质申请与受理市公安消防支队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方式,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6、申请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方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第九条 资质审查和许可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条件进展实地核查,并在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资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对资质申请材料进展审查,能够依照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资质条件进展抽查和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 资质变更维保机构名称、地址
7、、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执业人员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公安厅消防局应当及时依法办理资质证书核准变更手续。维保机构营业执照应当与核准变更后的资质证书保持一致。第十一条 资历考试条件个人符合以下条件的,能够申请参加执业资历考试:(一)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二)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三)获得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第十二条 资历证书申领申请执业资历考试,应当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也能够由拟聘用单位统一提出:(一)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人员执业资历
8、申请表;(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四)其他有关材料。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展初步审查,在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人员执业资历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统一组织业务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资历证书。第十三条 资质、资历复审制度维保机构资质、执业资历每三年复审一次。三年期满,没有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的,原资质、资历自行失效。第十四条 资质复审申请与决定申请资质复审
9、,应当于复审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注册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二)资质证书;(三)本方法第七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关资质条件变更手续;(四)三年的技术效劳工作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市公安消防支队、省公安厅消防局分别按照本方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对资质复审申请进展审查,复审通过的,为申请人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通过:(一)不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三年内有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两次以上的;(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伪材料或者回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第十五条 资历复审申请
10、与决定申请执业资历复审,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人员执业资历复审申请表;(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四)其他有关材料。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展初审,在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人员执业资历复审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资历条件,且三年内没有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予以复审通过,为申请人换发新的执业资历证书。三年内没有维修保养
11、工作经历的,复审不予通过。第十六条 申请审查公示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作出许可、复审决定前,能够向社会公示资质、资历申请审查情况,对申请人资质、资历条件以及执业情况等存在异议的,应当进展核实处理。第十七条 注销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被依法撤销、撤消资质、资历,未按规定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以及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注销其资质、资历证书。第三章 技术效劳行为标准第十八条 根本要求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照客观公正、老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活动,对效劳质量负责,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视治理。第十九条 承接技术效
12、劳维保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统一格式的技术效劳合同,明确效劳对象、效劳内容、效劳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技术效劳合同应当于签订后一个月内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委托方和维保机构不得通过合同商定减少效劳工程和内容,躲避维修保养责任。委托方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维保机构签订技术效劳合同。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维保机构执业。第二十条 施行技术效劳维保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依照效劳对象的详细情况,拟定详细的效劳方案,明确工程负责人,并至少指定两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施行。工程负责人应当由获得执业资历,且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获得高级
13、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的执业人员担任。现场执业人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执业资历证书,委托方有权核查。第二十一条 技术效劳要求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消防设备的维护治理(GB 25201)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程序、周期等要求,开展建筑消防设备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效劳,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有效。维保机构在巡查、巡检中发觉建筑消防设备存在咨询题、毛病,或者接到委托方通知要求维修的,能够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处理;没有条件立即修复处理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维修,尽快排除毛病。开展技术效劳应当作出客观、完好的记录,记录表采纳建筑消防设备的维护治理(GB 25201)
14、附录规定的统一的记录表式样,由经办人、工程负责人签名,并经委托方负责人确认。第二十二条 年度检查测试维保机构应当对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备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经经办人、工程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维保机构印章。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按规定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 内部治理维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和技术效劳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技术效劳流程操纵,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教育、业务培训和监视治理。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效劳档案,及时、妥善保存维修保养记录、检查测试报告、影像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技术材料。第二十四条 投保企业责任险维保机构应当
15、投保企业责任险,保险理赔标的不低于注册资金。第二十五条 禁止性行为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技术效劳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出具虚伪或者失实的技术效劳文件;(二)回绝或者拖延提供消防技术效劳,或者违背维修保养程序,压减维修保养内容,降低维修保养质量;(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历证书;(四)聘用不具备执业资历的人员从事维修保养活动;(五)转包技术效劳工程;(六)成心压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竞争;(七)泄露委托方技术机密或者商业机密;(八)违背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日常监视治理第二十六条 监视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效劳
16、活动的监视治理。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将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质量等纳入监视检查范围,催促落实维修保养责任。省公安厅消防局能够依照需要组织专项监视检查。第二十七条 举报投诉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涉及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展核查、处理。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分对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的技术效劳机构和执业人员,责令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维保机构以及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责令停顿执业或者撤消资质、资历:(一)出具虚伪维修保养
17、记录二次(含二次,下同)以上或者年度检查测试报告一次以上的;(二)出具失实维修保养记录或者年度检查测试报告,给别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三)虽未出具相应记录或者报告,但有证据证明故弄玄虚或者严峻不负责任,施行维修保养二次以上或者施行年度检查测试一次以上的。施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之一,导致建筑消防设备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应当撤消资质、资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撤消维保机构资质:(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次以上的;(二)受让方使用非法转让的资质从事维修保养造成严重火灾隐患,或者导致建筑消防设备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火灾蔓
18、延、扩大的。第二十九条 退出机制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伪材料申请维修保养资质、资历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质、资历的,依法撤销资质、资历,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维保机构因出具虚伪文件,被依法撤消资质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三十条 处分程序和备案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给予责令停顿执业或者撤消、撤销资质、资历处分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法决定。 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决定,并在案件办结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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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江苏省 建筑 消防设施 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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