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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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动态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工程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依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和福建省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工程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本方法所称动态治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平安治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展监管。动态治理由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
2、(以下统称工程监管部门)负责施行。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工程施工、监理活动及施行对质量平安监视治理,应当恪守本方法。发生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的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方法不做规定。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四条 建立工程施工过程有以下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觉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工程治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展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三)地基与根底和主体构造工程施工过
3、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本条第(三)项每检验批记一次;第(四)、(五)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记一次。第五条 建立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有以下行为的,给
4、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涉及构造平安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到场组织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本条第(一
5、)项每个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验收记一次;第(二)、(三)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或每检验批的验收记一次;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中间验收也按每个分部工程验收记一次。第六条 建立工程实体有以下情形的,工程监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平安设备、措施存在较大平安隐患,责令停顿使用整改,给建造师记5分;逾期未整改的,加记5分。监理单位未及时发觉或已发觉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规使用、催促整改的,给总监记5分;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未向工程监管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措施催促落实的,给总监加记5分。(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构造平安隐患或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施工平安隐患,楼层、施工段或操作面必须部分
6、停工方能落实整改的 ,责令部分停工整改,给建造师记10分;逾期未整改的,加记10分。监理单位未及时发觉或已发觉但未采取部分停工措施制止违规施工、催促整改的,给总监记10分;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未向工程监管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措施催促落实的,给总监加记10分。(三)工程实体质量存在严峻构造平安隐患或多个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平安隐患,必须全面停工整改方能保证消费平安的,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给建造师、总监各记20分;逾期未整改的,各加记20分。出现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按各项规定分别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造师记分。第七条 工程建立过程有以下行为之
7、一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一)责任人向监管人员送红包、有价证券的,给相关责任人记20分;(二)施工工程治理机构有关人员向监理人员发放固定补贴或送红包、有价证券的,给建造师记20分;(三)工程总监收受施工单位补贴或红包、有价证券的,记20分。第八条 建造师、总监以工程工程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除本条第三款情况外,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其记分自动归零。责任人遭到行政处分的,其在该工程工程的累计记分扣除100分后接着施行记分;累计记分缺乏100分的,按零分作为起算值重新记分。责任人记分累计达100分未遭到行政处分的,其在该工程工程的记分累计值的50%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工程的记分起算值。第九条 出现以
8、下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工程任职期间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工程任职的记分起算值。(一)建造师或总监在工程工程未竣工便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工程因故停工的除外;(二)责任人不按第十八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第三章 记分施行与治理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在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网“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工程监管部门在施行记分、违规事实调查确认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治理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展操作。第十一条 工程监管部门应建立记分、登记、查询和监视治理制度,及时将以下信息登记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内的记分登记册上(格式详见附件3):(一)责任人的根本情况;(二)
9、责任人发生变更或终止任职的时间;(三)责任人的每次违规记分值。第十二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展调查确认时,应由2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共同核实违规事实,并填写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详见附件4),作为给相关责任人记分的依照。同一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立、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的,监管人员注明情况后提请工程监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记分。告知单须经工程监管部门领导审查后,方可施行记分登记。第十三条 告知单应送达责任人。责任人如对记分有异议,应在收到告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工
10、程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工程监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反应。第十四条 上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如发觉责任人存在应给予记分的违规行为时,可责成工程监管部门按本方法规定予以记分。第十五条 工程监管部门应建立记分卡治理制度。记分卡(详见附件5)由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统一制造,工程监管部门负责登录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网下载、打印和发放。责任人应按告知单中规定的时间,持记分卡到工程监管部门载入记分信息。记分卡由被记分人保管,平时应存放在被记分人任职的工程治理机构,以便检查。记分卡遗失时,责任人应到现任工程工程的工程监管部门补卡,补卡部门应加盖印章。第十六条 责任人的记分情况作为
11、其是否履行好质量平安治理职责的重要依照。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质量平安时,应检查责任人的记分卡,并依照记分情况对其所任职的工程工程实行差异化监管。第十七条 工程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展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标准记分行为。上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开展动态治理工作进展检查指导。动态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照。第四章 违规处理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被记分的建造师、总监集中教育培训,以强化责任认识,加强业务素养,提高履职才能。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2、必须参加集中教育培训:(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30分的;(二)记分累计值达60分的。必须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责任人,由工程监管部门向其发出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6)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详见附件7),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一)责任人记分累计值达80分以上的。(二)工程工程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的;(三)责任人不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四)责任人单位三次及以上未按规定组织自查自纠的。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给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通报批判,通报批判文件应及时登录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上:(一)责任人提供虚伪
13、书面请假材料或签署虚伪证明意见的;(二)责任人记分卡故弄玄虚或私自涂改的;(三)责任人不按时持卡到工程监管部门载入记分信息的;(四)施工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五)施工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约谈后仍不按规定组织自查自纠的;(六)被责令停工(含部分停工和全面停工)整改3次及以上的。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程监管部门对责任人及其单位进展立案调查,按照法律法规对责任人及其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处分决定应及时登录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上。未施行行政处分的,工程监管部门应向上一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一)责任人记分累计达100分的;(二)建造师或总监长期不在施工现场
14、,拒不改正的;(三)出现第六条情形,被责令停顿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工程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第二十二条 监管人员在施行动态治理过程中渎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作弊等行为的,应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动态治理工作接受群众监视。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动态治理工作举报、投诉为0591-87561509。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2、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工程治理机构定期自查自纠规定3、违规记分登记册(格式)4、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5、违规记分登记卡(格式)6、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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