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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 间提 示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内 容88184NO.4-1NO.4-2NO.4-3NO.4-4NO.4-5理解NO.4-6经历重点NO.4-7NO.4-8易出多项选择题 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课程回忆与简介在前面的章节,我们关于保险的一些根底知识、保险市场的特性以及开展和保险法律制度有了初步的理解。特别在上一个章节我们理解到保险具有极其严肃的法律性,那么在本章中我们会从保险合同的角度去更加深入的体会到这一点!在本章中贯穿了非常多有关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知识,其中各项都分别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进展了分类阐述以及比拟。我们首先要把握的是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区别以及类似之处,才能够更好地学习本章
2、。让我们一起来回忆一下两者的比拟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l 合同的概念也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l 保险合同的概念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 一般特征l 必须合法,必须恪守国家法律法规l 是双方的法律行为l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二 本身特性1.是特别的有偿合同有偿: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等值等同利益。特别:单个个体中,投保人缴纳少量保险费、一旦补偿能够获得百倍、千倍的补偿,但假如无事故发生也可能无补偿。总体来说,某个险种的总保险费收入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等同的。2.是附合合同附合:一方事先拟好合同,另一方只能做订立或者不订立
3、的选择。这是简化合同手续、提高效率的好方法。3.是射幸合同浅显的说确实是为不确定的事情签定合同,由于保险也是为今后不确定的事情做预备,因此也具有该性质,所以保险合同有保险利益的要求,因此又和其他的射幸合同截然不同。4.是最大诚信合同诚信:要求双方如实告知和说明。时 间提 示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内 容4重点NO.4-9.NO.4-10NO.4-11NO.4-12理解二.保险合同的品种一以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划分l 自愿保险合同自愿:是相对双方而言的,合同是双方完全的真实意思的表示。l 强迫保险合同强迫: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二 保险标的价值确实定与否为标准划分l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对
4、财产保险合同而言)定值:以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可能价值为根底。不定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根底。定值与不定值合同:通常运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不定值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缺乏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但是在财产保险中超额部分是无效的。l 定额保险合同(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定额:使用于人身保险,由于人的身体和寿命是无法可能价值的,只能用双方商定保险金额的方式来确定。三 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l 财产保险合同定义:以财产以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l 人身保险合同定义: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区别l 保险价值确实定标准不同财产
5、的损失是能够用货币来衡量的;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价的。l 理论依照的不同财产是以损害补偿为理论根底的,是补偿性合同;人的伤残和死亡是无法恢复原状的,同时人是无法估价的,因此不使用补偿原则。l 合同主体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相对简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是一人;人身保险合同中主体相对复杂,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四 以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划分l 原保险合同直截了当保障合同中的被保险人l 再保险合同合同中的保障对象是保险人时 间提 示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内 容1626NO.4-13本节是本书重点NO.4-14重点NO.4-15NO.4-16NO.4-17NO.4-18经历NO.4-19、20
6、NO.4-21NO.4-22经历NO.4-23NO.4-24重点NO.4-25、26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一、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一公平互利原则是指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对合同双方都应是有利的。二 协商一致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主体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同意的范围内,在对合同内容充分协商、充分表达各自的意思的前提下达成一致,订立协议。三 自愿订立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完全独立,不受别人干涉,有权在法律同意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合同的订立。二、 保险利益原则定义: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7、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一原则是保险合同的特有原则,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保险法规定,假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一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l 是合法的利益l 是合法的经济利益应当能够以货币估算价值,必须是客观存在或能够确定的利益。l 是确定的经济利益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即指今后的某个时期将会产生的。二 保险利益的品种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l 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l 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l 因有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l 本人;l 配偶、父母、子女;l 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
8、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l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三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l 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l 防止道德危险的产生。时 间提 示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内 容8NO.4-27重点NO.4-28易出选择题NO.4-29NO.4-30NO.4-31经历三、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述1.概念:双方秉承老实和信誉原则一方面对对方不得隐瞒、欺骗,另一方面要好心、全面地履行本人的义务。2.缘故保护保险人:由于投保人最理解实际情况,而保险人无法顾及方方面面,因此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保险人,以操纵风险。保护投保人:投保人不容易全面地掌握条
9、款的相关专业的知识,保险人必须如实说明。二 最大诚信原则的根本内容1.告知义务l 告知的内容投保方:事前:对保险人告知重要事实。事变:增加危险及时通知保险人。事发:事故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重复:告知保险人有关重复保险情况。转让:转让时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后接着承保。保险人:主动说明条款、特别是免除条款。如实履行赔偿、给付义务。l 告知的方式投保人的告知方式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无确定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相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询咨询答复告知:又称主观告知。对保险人的咨询题如实告知,以外的咨询题无须告知。通常国际上和我国采纳询咨询答复告知的方式。保
10、险人的说明方式明确列明:写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写出来并明确提示和解释。在我国是采纳如此的方式,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l 投保方未履行或违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成心不履行的过失不履行的违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最轻的是保险人不承担合同解除前的赔偿或给付义务,大多数情况将不退还保险费,假如成心制造事故、且情节严峻的将遭到刑事制裁。l 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未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责任免除条款无效。时 间提 示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内 容1948NO.4-32NO.4-33NO.4-34易出多项选择题NO.4-35NO.4-36NO.4-37NO.4-39经历NO.4-40NO.4-
11、41NO.4-42理解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隐瞒、欺骗、不履行义务的都将遭到罚款的处分,严峻并构成犯罪的将被追查刑事责任。2.保证l 明示保证用语言或文字及其他适应方法加以明确。包括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前者针对如今。后者针对今后。l 默示保证当事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间接方式说明。包括:a船舶的适航保证、适货保证b不得绕航保证c航行合法保证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根本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 保险人保险公司二 投保人能够是自然人或者其他合同法规定的民事主体。投保人的两个根本条件:具有民事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三 被保险人在财产
12、保险中没有特别的资历限制,根本上和投保人一致。人身保险中,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同时不得为无民事行为才能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但也不得高于规定的限额(目前是合计小于5万)。无民事行为才能的人确实定:年龄和行为才能。四 受益人定义: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恳求权的人。受益人获得收益权的唯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受益人除及时通知事故或提供索赔单证义务外,几乎不承担其他义务。二.保险合同的根本内容一 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l 有关保险主体的名称和住所l 保险标的l 保险责任l 责任免除(不承保的风险)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缘故免除。
13、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不承保的标的,又可分为商定承保的财产和绝对不承时 间提 示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内 容3NO.4-43NO.4-44经历NO.4-45NO.4-46经历NO.4-47NO.4-48易出推断题NO.4-49理解保的财产。l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场时间l 保险价值l 保险金额l 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l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l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l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二投保方的根本义务l 如实告知义务l 交付保险费义务l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l 提供单证义务三 保险人的根本义务l 说明义务l 及时签单义务l 保密义务l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1.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
14、任确实立:l 事故发生(风险事故)l 发生损失(损失)l 因果关系2.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的法律保障和违背的法律后果l 支付其他必要特别费用的义务三.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一 保险合同条款的品种回忆保险利益的品种。1.以保险条款的制订机构为标准l 主要险种制定权在国家保险监视治理机关。l 其他险种此类保险条款及费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但需报国家保险监视机关治理机关备案。l 特约条款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制定。包括两类:就没有确定内容协商商定,就某特种风险达成协议。2.以保险条款的互相依存关系为标准l 主险条款l 附加险条款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主要险种的根本保险条款的保险费率的意义:l 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
15、偿付才能的一种措施;l 合理计算费率,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时 间提 示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内 容4NO.4-50NO.4-51NO.4-52重点NO.4-53重点NO.4-54NO.4-55重点l 促进保险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四 保险合同条款制定的标准化1. 保险条款等文件应使用中文2. 保险主要险种的根本条款和保险费率应由中国保险监视治理机关制定3. 保险条款的使用和新险种的保护期4. 保险条款的格式一般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安排四.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一 索赔1.定义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或保险合同商定的情形出现时,被保险人、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的商定,向保险人恳求赔偿或给
16、付保险金的行为。2.索赔程序和内容回忆风险治理的程序l 事发:通知保险人,保护现场。l 调查:查勘检验;l 定性:确定损失金额;l 起诉:提出索赔;l 执行:领取保险金3.索赔时效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及时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或不确定状态,防止纠纷的产生和无限期的连续l 人寿保险:五年l 人寿保险以外的:两年二 理赔1.定义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为依照,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赔偿恳求进展审核,并按商定进展处理的行为。2.理赔程序l 立案:立案及出险检验l 审查:审核索赔单证l 判决:核定责任l 执行:支付保险金l 其他:如涉及第三者责任,应按法定程序进展代位求偿。3.理赔时限l 达
17、成协议的:10日内给付l 60日内不能确定的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依照可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后再支付相应差额l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发出拒赔或者回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赔偿或者给付以及获得保险金不得遭到任何非法限制和干涉。时 间提 示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内 容1342NO.4-56易出选择题NO.4-57NO.4-58NO.4-59易出多项选择题NO.4-60NO.4-61NO.4-62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的变更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亦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发出提议的人可成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约人。l 构成要约的条件a要
18、约人有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表示;b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c要约应当是要约人关于合同主要内容的完好的意思表示;d要约应当有要求另一方作出答复的期限。2.承诺亦称接受提议,是指受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人可称为承诺人,承诺人一定是受约人,但受约人不一定是承诺人。l 承诺一般具备的条件a 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本人或有订立合同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b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c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d承诺必须以要约要求的方式寓意承诺。3.合同的订立不是要约与承诺一个来回就能够完成的往往要通过要约人与受约人之间屡次互换角色要约能够屡次
19、,承诺只有一次。二 保险合同订立的方式1. 保险单2. 其他保险凭证l 保险凭证l 暂保单l 经保险人签章的投保单3. 其他书面协议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无效一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合同的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2. 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的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l 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就产生法律效力。l 假如合同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二 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1. 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历;2.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时 间提 示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内 容34NO.4-63易出多项选择题NO
20、.4-64NO.4-65NO.4-66易出单项选择题NO.4-67经历NO.4-68NO.4-69易出推断题NO.4-703.合同内容合法。三 保险合同的无效1.概念和合同无效的缘故l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尽管已经订立,但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没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可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l 无效缘故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的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额强迫性规定。2.无效保险合同确实认机关及法律后果l 返还l 赔偿l 追缴三.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主要是
21、指因保险企业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等缘故导致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的行为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l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特别险种中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毋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接着有效(如物资运输保险)。其他合同必须经得保险人的同意。l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的变更:只要具有法律规定的新的保险利益,无须经得保险人的同意,但要告知保险人。如以死亡为条件的合同,变更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受益人的变更,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要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必须经得被保险人的
22、同意。二合同内容的变更变更的情况l 保险人或投保人依照本身需要出发l 客观情况要求变更的保险合同变更一般要采纳书面方式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一 因合同解除而终止1.保险合同解除方式时 间提 示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内 容615NO.4-71易出多项选择题NO.4-72易出多项选择题NO.4-73经历NO.4-74NO.4-75经历NO.4-76易出多项选择题NO.4-77重点NO.4-78l 商定解除:应验了!l 协商解除:未想到!l 法定解除:没方法!l 裁决解除:打官司2.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l 情形:除物资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不得解除外,其余均可解除。l 后果;一个
23、是法律上合同终止,一个是经济上的赔偿。财产保险:责任开场前,投保人提出解除的要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开场后,保险人收取责任期间保费,保险人退还剩余部分人身保险:退还现金价值(2年以上)或保险费(2年以内)。3.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及法律后果l 隐瞒: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不退还保险费;l 过失:不承担责任,可退还保险费;l 谎报:谎报保险事故,不退还保险费;l 作案: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不承担责任,不退还保险费;l 财产险中不尽责任的:解除合同或增加保险费;l 财产险中不及时通知危险增加的:不承担因危险增加而产生的责任,并能够解除合同或增加保险费;l
24、年龄错误的:2年内的能够解除合同并退还扣除手续费的保险费(2年后除外);l 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中止效力超过2年的。二 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缘故1. 商定的合同期间届满;2. 保险人完成义务;3. 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4. 保险标的全部灭失;5. 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 第五节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一.处理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一 协商二 仲裁三 诉讼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1. 公平和尊重合同所用语言、文字为原则;2. 另一项重要原则确实是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3. 关于由保险法律、法规确定的条款或由国家保险监视治理机关制定的条款产
25、生的争议,不应擅自运用以上时 间提 示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内 容25NO.4-79重点NO.4-80NO.4-81易出多项选择题NO.4-82原则解释。二 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l 文义解释尊重条款原文l 意图解释合同条款不清或有歧义,通过逻辑分析和其他北京材料来推断。l 补充解释借助商业适应、国际惯例,在公平原则根底上补充。三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以保险法为基准制定l 立法解释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l 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l 行政解释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主管部门保监委。l 学理解释一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不具备法律效力。前三项又合称为法定解释或有权解释。课程回忆:一. 保险合同的本身特性;二. 保险合同的品种;三.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四. 保险利益的品种;五.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六. 保险合同的主体;七. 投保方的根本义务;八. 保险人的根本义务;九. 保险合同条款的品种;十. 索赔时效;十一. 理赔程序与时限;十二.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方式;十三. 处理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十四. 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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