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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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立治理方法(浙水河20032号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万里清水河道建立已列入省“五大百亿”工程施行计划,是创立生态省、打造“绿色浙江”的重要工程之一,为加强全省河道整治科学化、标准化治理,明确有关程序,确保万里清水河道建立工作顺利施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列入省万里清水河道建立目的任务的工程工程,未列入的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万里清水河道建立按建立工程的性质实行分类治理:一类工程:指列入根本建立工程或其它基建工程配套的河道建立工程;二类工程:未列入根本建立工程,由乡镇村(含街道)、企事业单位筹集资金并负责施行的河道建
2、立工程;三类工程:以农村劳动力投劳为主建立的河道建立工程。一类工程严格按照基建程序治理,二类工程简化有关程序参照基建程序治理,三类工程按照农村税费改革“一事一议”有关政策治理。第二章 前期工作治理第四条 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及相应的审查、审批,分年度施行计划的编制及年度计划的下达等环节。第五条 河道整治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应按有关规定由丙级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涉及城建、环保、交通、电力、文物保护等行业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六条 河道整治必须在区域或流域水利综合和专项规划的根底上,按照国民经济开展要求及人民消费生活的需要,结合城镇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现代
3、化新都市、新农村及水利现代化的要求,针对河道存在的咨询题全面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第七条 河道整治规划原则上以市(本级)、县(市)为单元编制,跨县(市)河流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跨市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各地编制的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河道整治规划由所在地的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上一级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修订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一类工程按照批准的河道整治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二类工程、三类工程按
4、批准的规划进展初步设计,可研报告的主要内容合并到初步设计报告当中。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参照浙江省水利厅、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执行河道治理范围内建立工程治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浙水政199264号)的有关精神,按照河段分级及根本建立工程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开展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组织审查,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立单位在报批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的同时应报批环评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严重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省级河段存在河道走向及堤距、岸线调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必须按根本建立程序报省开展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主体工程
5、不为水利工程的其它根本建立工程的配套河道建立工程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前必须按河段分级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批复的河道整治规划,编制分年度施行计划,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年度施行计划编制内容为:施行年度、河道名称及相应级别、所在乡镇、整治长度(包括起止点)、建立内容、工程量及投资等。第十二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地上报的分年度施行计划,按照全省河道整治的总目的综合平衡后,返回各地征求意见,经当地政府认可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浙江省万里清水
6、河道建立分年度施行计划。第十三条 分年度施行计划是下达年度建立计划的根本依照,原则不予以调整,确需少量调整的,各地应在10月底将下一年度的调整建立计划行文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报省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五大百亿”工程年度施行计划。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开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于年底下达下一年度全省万里清水河道建立计划。第三章 建立治理第十四条 建立治理包括建立单位(工程法人或工程责任人)确实定、招标投标治理及工程施行中的质量、平安、进度治理。第十五条 一类工程按工程法人制由工程法人负责施行;二类工程涉及两个行政村以上的其乡镇(街道)长(主任)
7、为工程责任人,鼓舞有条件的乡镇成立工程法人单位实行法人制治理;仅涉及一个行政村的二类工程和三类工程其村委主任为工程责任人,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二类工程由其单位法人或责任人负责施行(负责施行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建立单位”)。 第十六条 一类工程和工程建安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类工程应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建立监理资质。建安费在1000万元以下的二类工程、三类工程能够结合统一选定监理单位进展监理。不实行监理的二类工程和三类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指定技术业务好、工作负责的水利员(或具有水利水电助工以上的技术人员)作为工程技术负责人,有关人员应服从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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