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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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营和健康开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视治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治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相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视、鼓舞约束等治理运转机制。
2、第四条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遵照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互相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鼓舞、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进展决策、执行和监视。第五条 各治理主体应由具备良好的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历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表达:(一) 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运营;(二) 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信贷文化;(三) 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四) 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应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本身利益凌驾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第七条 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3、)健全的组织架构;(二)明晰的职责边界;(三)科学的开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四)有效的风险治理与内部操纵;(五)合理的鼓舞约束机制;(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第八条 商业银行章程是银行公司治理的根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治理层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做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依照本身开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正完善章程。第二章 公司治理架构第一节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九条 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历材料真实、完好、有效。主要股东还应完好、及时、精确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
4、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本指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持有或操纵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严重妨碍的股东。关银行第十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应谋取不当利益,不应干涉董事会、高级治理层依照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治理权,不应越过董事会和高级治理层直截了当干涉商业银行运营治理,不应损害商业银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支持银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银行资本持续地满足监管要求。当银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限期内到达监管要求
5、,逾期没有到达监管要求,应当降低分红比例甚至停顿分红,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应阻碍其它股东对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第十二条 主要股东应以书面方式作出资本补充和流淌性支持的长期承诺,并作为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和流淌性应急计划的一部分。第十三条 股东获得本行授信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的条件。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需以本行股票为本人或别人向本行以外的金融机构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展质押。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
6、期时,应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展限制。第十五条 股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因特别股权构造需要豁免的,应当向银行业监视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股东大会年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完毕后六个月内召开。因特别情况
7、需延期召开的,应向银行业监视治理部门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历、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和会议议题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公正、合理地进展安排,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展充分的讨论。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制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提案机制、召开方式、文件预备、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及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等。第二节 董事会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商业银行运营和治理承担最终责任,除依照公司
8、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责外,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还应特别关注:(一)制定商业银行运营开展战略并监视战略施行;(二)制定商业银行风险容忍度、风险治理和内部操纵政策;(三)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充足率治理最终责任;(四)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五)负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精确性、完好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六)监视并确保高级治理层有效履行治理职责;(七)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八)关注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利益冲突识别、审查和治理机制等。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依照其规模和业务情况,确定合理的董事会人数及构成
9、。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包括股权董事、独立董事)组成。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运营治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运营治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展独立、客观推断关系的董事。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依照商业银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治理委员会、关联买卖操纵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商业银行运营治理目的和长期开展战略,监视、检查年度运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委员会负责检查商业银行风险
10、及合规情况,会计政策、财务情况和财务报告程序;负责商业银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精确性、完好性和及时性作出推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风险治理委员会负责监视高级治理层关于资本和信誉风险、流淌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操纵情况,对商业银行风险政策、治理情况及风险承受才能进展定期评估,提出完善商业银行风险治理和内部操纵的意见。关联买卖操纵委员会负责关联买卖的治理、审查和批准,操纵关联买卖风险。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治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治理层成员的任职资历进展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委员会负责审议全行薪酬治理制度
11、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治理层的薪酬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监视方案施行。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依照董事会受权就专业事项进展决策。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治理层及部门交流商业银行运营和风险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习惯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关联买卖操纵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其中关联买卖操纵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占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风险治理委员会负责人
12、应具有对各类风险进展推断与治理经历,并能理解和解释商业银行已使用的风险治理模型。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能够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原则上不得兼任下设公司董事长。因特别情况需要豁免的,应向银行业监视治理部门申请核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四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预备、召开方式、表决方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受权规则等,并
13、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应包括各项议案的提案机制和程序,明确各治理主体在提案中的权利和义务。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各项议案的提案方。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可采纳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议)和通讯表决两种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 商业银行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对董事会采取通讯表决的条件和程序进展规定。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时应说明理由。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利润分配方案、严重投资、严重资产处置方案、聘任
14、或解聘高级治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严重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严重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第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监视治理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意见及商业银行整改情况应当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第三节 监事会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监视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除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责外,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还应特别关注:(一)监视董事会确立稳健的运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开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开展战略科学性、合理性
15、和有效性进展评估,构成评估报告;(三)对本行运营决策、风险治理和内部操纵等进展监视检查并催促整改;(四)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展监视;(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履职情况进展综合评价;(六)对全行薪酬治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治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展监视;(七)定期与银行业监视治理部门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股东代表监事组成。外部监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妨碍其独立推断的关系。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依照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和监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订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历进展初步审核,
16、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展监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履职情况进展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对全行薪酬治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治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展监视。提名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监视委员会负责拟订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视方案并施行相关检查,监视董事会确立稳健的运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开展战略,对本行运营决策、风险治理和内部操纵等进展监视检查。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应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预备、召开方式、
17、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监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四次。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治理层提供信息披露、审计等方面的必要信息。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能够指派监事列席高级治理层会议。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能够独立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第四节 高级治理层第三十九条 高级治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高级治理人员组成。第四十条 高级治理层依照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受权开展运营治理活动,确保银行运营与董事会所制定批准的开展战略、风险偏好、各项政策流程和程序相一致。高级治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
18、监事会监视。高级治理层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运营治理活动不应受干涉。第四十一条 高级治理层应当建立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的品种、内容、时间和方式等,确保董事、监事能够及时、精确地获取各类信息。第四十二条 高级治理层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并制定相应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 行长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受权,行使有关职权。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第一节 董事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标准、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第四十五条 董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一)在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能
19、够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能够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历和条件进展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材料真实、完好并保证中选后实在履行董事义务;(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材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理解;(五)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一进展表决;(六)遇有临时增
20、补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还应遵照以下原则:(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能够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二)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展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历和才能等;(三)独立董事的选聘应主要遵照市场原则。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符合银行业监视治理部门所规定的任职条件,董事任职资历须经银行业监视治理部门审核。董事任期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
21、任。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第四十八条 董事依法有权理解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运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并对其他董事和高级治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施行监视。第四十九条 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第五十条 董事不能够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应事先告知商业银行,并承诺上述职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独立董事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每年亲身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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