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股东出资无限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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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关于采矿权、承包租赁权等用益物权出资。4 O7 D5 p) a8 c% F0 m! 9 c在大多数国家,上述用益物权都能够作为出资标的物,我国公司法尽管明确规定的只有土地使用权,但实践中可用作出资标的物的绝非土地使用权一种,由于究其本质,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等用益物权并无本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假设干咨询题的规定(试行)第21条规定,承包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其承包运营的标的物入股,仍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向发包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一规定从侧面确信了农户能够以其土地承包运营权作为出资与别人设立公司。实践中,需留意的是,如公司股东作为
2、入股的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由于股东本身的缘故被收回或未能按章程商定的期限行使则视为股东出资不实,股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9 K% K* R T- W2 / U(五)关于股权出资。股权完全符合作为出资标的物的条件,应当能够用作出资,股权出资应以经审计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值为出资额,同时应在入资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4 k. o5 q( J a$ x三、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分析% C+ J9 p9 i k; + P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的法定方式,是公司实践中十分普遍又重要的出资标的,由于我国土地使用权本身的特点,决定某些情形下推断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显得十分的
3、复杂。. w4 W+ _( e D# r4 z(一)关于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 F3 v, X+ P9 M) Q+ B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本质上确实是使用权从出资者向公司的转让,而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展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均不得随意转让。因而,假如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再进展有效投资,股东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因违背土地治理法的规定,原则上应视为出资不实。) v- 3 b L0 q H(二)关于以划拔土地的使用权出资。 a w1 C5 J5
4、 c% , |划拔土地是国家在未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明确指定由一定的主体使用的土地,未经许可划拔土地不得变更使用人,因而,以划拔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视为出资不实,在股东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完成土地使用权更名手续后,能够作为有效出资。 ?. x) Z! z, c, M% (三)以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z( h, c, d7 z* T7 U% K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因遭到法律和抵押权人与其他权利人的限制,较有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索而在财产价值发生贬值甚至完全丧失权利,这种存在瑕疵的权利如用于出资,将使股东的出资变得不实,违背公司法所确定的原则,在内部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外部会损害公司债
5、权人的利益,因而,以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视为出资不实。 E# g6 w a7 P: i) B) k(四)已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土地的情形。 H: b* e T5 M L, , t! f( V0 l一般情况下,在股东已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公司名下之后,即视为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不再追查该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但实践中存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却未交付土地的情形,为此,亦应按部分出资不实的性质认定,股东或债权人有权要求该出资股东按未交付土地的期限计算土地使用费为标准承担责任,这是由于由于该土地未交付期间不能被公司实际有效地占有和利用,本质上构成了对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以及债权人
6、利益的进犯。: r9 j+ q3 |1 l; k四、外商投资企业中股东出资不实的特别情形。# Q: P+ m, r+ X%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与无外资成分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这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由股东分期缴纳,因而,这类公司在出资不实的表现方式上,可能并不存在虚伪出资的情形,而是领取营业执照后,并未提供任何虚伪文件或证明材料,但却不断未按章程和外资批机关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缴交注册资本,关于这类公司的上述行为,从法律上尽管并不应认定其为虚伪出资,由于其本质是一种违背章程和政府批准文件的行为,仍应按出资不实予以认定。 F$ 0 ?* A4 b9 o! N
7、3 五、关于未履行验资手续的出资的效力。) E s6 n3 h( R$ 4 n1 |+ n4 | r实践中,有的公司股东在出资后,未履行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的手续,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26条规定是法定程序,未履行验资手续出资是无效出资行为,股东应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尽管对股东出资进展验资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验资的本质是证明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公司成立后发觉股东存在出资不实说明验资错误,这就说明验资报告不是证明股东已足额出资的唯一证据,相反,在有其他证据证明股东事实上已足额出资的,未经历资程序亦不能否认足额出资的事实,不能以此追查股东的出资不实责任。3 x v% _8
8、|6 T4 X% b第三部分 实践中对股东出资不实事实的查证方向及方法$ V2 n2 k. n V2 M5 R由于股东出资不实事实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因而,不管是追查股东出资不实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亦或是民事责任,均需要特别留意充分利用专业财务会计知识,到达查证股东出资不实事实的目的。下面分述如下:5 O1 r# S, O一、民事诉讼中对股东出资不实事实的举证 V: K; H3 L* M( U5 Z. 9 h(一)民事诉讼中,对股东出资不实事实提起诉讼的主体有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不管是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依然公司债权人,追查出资不实股东民事责任的前提必定是证明出资不实的事实。然
9、而,由于股东出资不实一般都通过了一定时间,公司设立时又有验资报告验证,因而,对出资不实事实举证是实践中的难点。在诉讼实践中,应主要以核查公司财务材料和验资报告为介入点,通过各种有效手段,获取债务人公司设立时原始的验资报告和成立时的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与相关财务材料,通过比对公司原始财务凭证与验资报告所附的财务凭证的差异,发觉疑点,再通过检查财务报表中与验资报告列明的入资凭证相对应的科目,查实该凭证的真伪,假如出资存在瑕疵,财务报表上必定无记载、记载不全或记载前后矛盾,从而论证出验资报告的结论无真实依照,如此,尽管不能证明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任何过错,但能够证明股东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与其
10、公司财务帐册不一致的凭证,股东不实出资的事实由此能够初步证明。( |9 T0 E) J( _$ X i) |% o. |! A另一个十分有效的查证手段是调查股东本身的工商登记材料,查找相关财务报表或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核查公司长期对外投资科目的详细金额是否与该股东支付的投资款一致,这种查证反向方法常常能得到特别扎实的证据,出资不实的股东在这一证据面前往往无法抗辩。1 o# t/ j! C9 Q8 k5 X$ u第三个手段是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已出资股东往往会要求出资不实股东补足注册资金,这种要求有时会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提出,如有含有这部分内容的股东会记录,亦可有效到达证明目的。5 ! j
11、 Q; V. D7 p 3 A6 r3 p(二)民事诉讼中出资不实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3 N, F! n x! d$ a$ 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均保存在公司或其股东手中,债权人在取证环节,事实上存在一定困难。主张股东不实出资一方应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假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能够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要求法院认定对股东出资是否到位由公司及其股东负举证责任。所以,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债权人均可在起诉时,在无任何外表证据或证据线索时,
12、都能够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公司及其股东举证股东并无出资不实的事实。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个起诉的条件,其中之一是起诉要有详细诉讼恳求和事实。债权人起诉股东出资不实时,必须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不实产生合理疑心的外表证据或证据线索,否则,法院能够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C; F6 x; h, e s二、刑事诉讼与行政处分中对股东出资不实事实的查证 x# f3 Y( Q b- t8 f. p4 刑事诉讼中,需要对股东出资不实事实进展查证的主体一般是公安机关。由于公安机关行使的是有强大公权力做后盾的刑事侦查权,在查证股东出资不实的事实方面有着民事诉讼中原告方不可比较的天然优势。公
13、安机关能够通过讯咨询犯罪嫌疑人、扣押公司财务帐册,前往银行核对银行进帐单、对实物重新评估等多种手段,核实已发觉的出资不实线索,从而到达证明目的。要特别留意的是,鉴于刑事诉讼证据的更高要求,公安机关在通过调查,发觉出资不实根本领实后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司法审计报告,以做为提交给法院的控方证据。这与行政处分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证明要求有不同之处。+ k) d T 9 F对股东出资不实进展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在我国,行政机关亦有着十分强大的公权力,能够说在特别多时候,行政调查权的力度并不比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权有任何逊色之处,因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在对股东出资不实事
14、实进展查证时,与公安部门调查的方向和方法根本一致。2 K% P* f; V A* F第四部分 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8 d8 c+ E, l% b2 P一、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法律责任。7 k7 J9 9 T7 X+ a1 l% W4 9 |为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立法对股东和公司的发起人进展了严格的责任规制。在我国,从立法层面分析,由于公司法制定时受各种客观条件所限,存在多处疏漏,股东出资不实法律责任无法从法律层面找到系统而有力的支撑和依照。从司法实践层面分析,公司法公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多个司法解释性文件不仅适用范围狭窄,有些原则也有失偏颇,值得商榷。鉴于
15、公司法马上全面修订,一度已进入征求意见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未与修订后的公司法保持一致而一直无法出台,由此,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只能愈发地处于混沌状态。为对这一领域做一个系统的梳理,以下对股东出资不实民事法律责任从三个方面予以分类阐述。/ ) r* k q3 e: b- t; n4 y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类型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二种。主要表现为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侵权责任),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和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下面分述如下:( 0 _2 K, r7 # p S) v6 E(一)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应承但的资本充实责任$ U7 C
16、2 C/ J G1 v$ D: 7 I. K. 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能够分别由公司或如实出资股东提起诉讼予以追查。鉴于由其他如实出资股东为主体追查责任的阐述在下文另有详细讨论,这里先阐述公司追查出资不实股东资本充实责任的法律依照和诉讼性质。$ D* n6 I 1 2 7 h2 R( ? P1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的法律依照) i! w$ D( 4 ?5 R# W; g(1)公司章程的商定( E6 U; T; c: q W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根本依照,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某种意义上讲,章程是公司的宪法,章程是以书面方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公司章程一经签署和批准,其
17、效力及于公司及所有股东,章程中关于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的商定,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对公司做出的为一定给付的承诺,是股东必须履行的义务。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所以享有出资恳求权。关于这一点,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是违约之诉,但由于受合同相对性所限,认为公司不是章程或公司设立协议的一方主体,不具恳求股东出资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正确。首先,这类诉讼是侵权之诉,以下有专门阐述;其次,不能简单否认公司不是章程的合同方,在公司章程这一法律文件中,公司是所以的一方,受章程约束,依照章程享有权利;第三,不能将合同相对性机械地理解和运用,现代民法中,消费者能够直截了当以违约
18、责任起诉与其没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产品消费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时对次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享有诉权,都是对合同相对性理论的打破。5 s: , K B M7 C( p(2)公司法的规定$ , m _9 _3 o! |% q公司法25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该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确定了公司向股东提出补缴注册资金的权利。但该条有三大缺漏,一是仅明确了实物出资不实时才可追缴,未对
19、现金出资不实情形予以标准;二是仅明确了实物出资折算价额与认缴额有差异的情况下,公司可向股东主张补足资本,未规定实物出资完全不到位情形时如何标准;三是未规定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时,公司有权追缴股东出资的情形。但依照公司法立法本意分析,立法者显然是认为在注资须经法定机构验资前提下,现金出资不存在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情形,也不会存在实物出资完全未到位仍能通过验资的情形,公司法立法者过高可能了我国注册资金验资机构的操守和信誉,导致立法上存在上述缺漏,但不管如何,公司法第28条确定了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的原则。/ h! T5 r. J% 2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是侵权责任 c0 t/ #
20、v) 8 t8 E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损害了别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依照侵权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权侵权行为,股东抽逃出资构成对公司的积极侵权行为,未出资、未足额出资则构成消极侵权,不管股东存在何种出资不实形态,都构成对公司财产本质上的损害。从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一一分析,出资不实股东的行为符合侵权的定性。首先,股东明知设立公司应投资而成心出资不实,主观上具有过错;其次,因股东出资不实,导致公司财产减少,产生了行为的损害后果;再次,股东出资不实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定,行为具有违法性;最后,股东的出资不实行为与公司财产的减少有直截了当的因果关系,因而,股东
21、对公司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 0 k3 _0 c+ ! P, w3、股东抽逃出资时其他股东及公司高管人员的连带责任( I* t, q; _/ Y O* j4 H# g# g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起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情形下,公司能够对为抽逃出资提供协助或者负有直截了当收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同时提起诉讼,要求其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0 o# v! t+ s8 c U/ t(二)出资不实股东对其他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O. ?1 ) J* S R/ B; 7 O$ o! |出资不实股东对其他如实出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类型为缔约过失责任
22、、违约责任二种。 Z, J o $ S! J c l1、其他股东追查出资不实股东的缔约过失责任1 x# o1 v9 t3 e. _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公司设立失败和设立成功二种情形。当公司因股东出资不实设立失败时,其他股东能够追查该股东的缔约过失责任,承责范围一般为全额负担已发生的设立费用。这一点有合同法第42条为法律依照,一般不会有太大争议。 K- m/ j, H$ |- z2 g( 8 * G2、其他股东追查出资不实股东的违约责任形态之一基于其他股东本身单独利益的违约责任- n/ c$ o T: v7 . C+ : w; W: 进一步的情况时,尽管存在股东出资不实的事实,但公司却得
23、以设立成功(事实上,这种情形远远多于设立失败),其他股东有权依设立协议向出资不实股东追查违约责任,这里违约责任仅涉及到起诉股东的单个利益,而不是公司整体利益,单个利益主要依照是公司设立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商定,如违约金等,这类商定只要不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抵触,均合法有效。8 % M8 F0 M: ; ?4 2其他股东追查出资不实股东的违约责任形态之二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 / A2 S* P: w* X+ c* T公司成立后,关于出资不实的股东,公司有权要求其接着履行出资义务,直至提起追缴出资额的诉讼,但在公司不愿提起诉讼时,已足额出资股东可否起诉要求出资缺乏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
24、,一种意义认为是无权起诉,理由是出资义务产生于公司设立协议的商定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它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违背出资义务的行为,在公司成立之前,属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可就其本身遭受的损失向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恳求赔偿;在公司成立之后,则属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有权向该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一般而言,在公司成立或存续的场合,违背出资义务的股东只能是直截了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已足额出资的任一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足额出资股东能够股东派生诉讼的方式,对出资不实股东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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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股东 出资 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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