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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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大全说 明本资料由司站shy_stone朋友友情提供,质量不错,特整理提供。柠檬树司站民商法案例2民事诉讼法案例13刑法案例分析28刑诉法案例分析45行政法案例分析题59经济法案例75协议法案例分析83国际经济法案例99民商法案例案例1 抵押、质押、留置、风险承担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协议。协议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
2、,违约金按协议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协议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规定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问题(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规定行使抵押权,蒋规定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5)冯无力支
3、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协议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合用?为什么?(6)县良种站规定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对的答案(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由于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协议关系、留置关系。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协议关系。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
4、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5)不可以。由于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定金重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协议的责任形式,两者不能互相代替。根据协议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合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合用。(6)不应支持,协议的履行费用的承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7)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考点集成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重要的担保形式,指以保证债权履行为目的,在债权人或第三
5、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可以优先受偿的物权。抵押的对象重要是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必须办理登记的有: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产或乡、村公司的厂房等建筑物;航空器、船舶、车辆;公司的设备和其他财产。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抵押物未办理登记的,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质押的对象重要是动产和权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即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 留置的对象是动产,重要发生在债权人占有物的情况下。承揽协议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对完毕的成果享有留置权。 案例2 合作制度甲、乙、丙合作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
6、资比例和提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协议。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规定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作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批准;(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去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问题(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规定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该合作与果农丁所签协议及与
7、银行所签贷款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3)该合作与银行所签抵押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4)设乙、丙以甲免去戊的债务未经其批准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去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作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作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7)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所有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对的答案(1)应以“满意水果店”为被告。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之规定,起
8、字号的个人合作,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2)均为有效协议。根据合作公司法第38条之规定,合作公司对合作人执行合作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作公司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3)抵押协议并未生效。根据担保法第41、42条之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必须到运送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案中以货车为抵押物虽已移转,但未办理登记手续。(4)有效。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的,由合作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作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作人发生法律效力。(5)以水果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局限性部分由各合作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由于,第一,银行
9、与合作织之间的抵押协议并未生效,故银行之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依债权的平等性原则,三者应按比例平等受偿。第二,合作公司应先以自己的财产偿还所负债务,局限性部分,由各合作人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应优先支持水果店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合作公司对其债务,应先以其财产进行清偿,局限性部分,由合作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各个合作人对其个人债务,应先以其在合作公司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清偿。(7)能。见民法通则第35条及合作公司法第39条之规定。考点集成关于合作制度,个人合作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合作人之间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在内部责任划分上合作当然可以援引该约定进行追偿,减轻自
10、己的损失。每个合作人对合作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作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的合作人,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起字号的个人合作,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案例3 抵押、联营 (2023)甲街道办事处经所在地某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基金会,开展存贷款业务,吸取了200万元的存款。1997年7月甲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基金会向乙发放贷款200万元,用丙中学所属50亩划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年利率为15%,借期二年。丙中学向甲交付土地使用证后,基金会即按约定向乙公司发放了贷款。借期届满后,乙公司仅向基金会偿还了20万元利息。甲即聘请律师索债,律师查明以下事实:乙公司贷款200万元
11、用于与丙联营制售教学仪器,联营类型为协议联营;乙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金为300万元,股东王某占股份90%,但实际出资仅为100万元,股东谭某占股份10%,王某无个人财产,但和其妻共同开办了丁有限公司,王占股份80%,丁公司开发有商品房一栋,尚未出售和抵押。 问题 (1)基金会的成立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是否有效?理由有哪些? (4)甲是否有权规定丙中学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 (5)甲能否规定王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6)甲能否规定谭某对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7)甲能否在诉讼中规定法院直接查封丁公司的房
12、产?为什么? (8)法律是否保护甲的债权?为什么? 对的答案(1)基金会的成立不合法。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1条之规定。区政府无权批准设立非银行的金融机构。(2)借款协议无效,因甲的主体资格不合法。(3)无效。见担保法第37条之规定。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不得用作抵押。(4)由于抵押协议无效,丙中学不承担抵押人的清偿责任。丙中学与乙公司属于协议型联营,依民法通则的53条之规定,公司之间或者企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协议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义务由协议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5)不能,王某作为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王某虽出资不实,但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对债权
13、人的民事责任。(6)不能。理由同(5)。(7)不能,乙丁两公司互为独立法人,财产、责任互相独立,且丁并非甲乙之间诉讼的利害关系人。(8)保护。依我国行政法律规定,公司之间非法拆借资金的,对贷款利息依法予以收缴,但借款人应返还贷款人的本金。所以,本案中甲贷给乙公司的200万元本金之债是受法律保护的。考点集成关于不得抵押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队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联营有三种形
14、式:(1)法人型联营,又称紧密型联营,联营各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仅以自己的出资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2)合作型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分派利益。(3)协议型联营,也即松散型联营,协作型联营,不组成任何经济实体,按协议进行协作,各方各自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案例 4 保证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20吨水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未签订质押协议,1年后,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甲公司不知情。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丁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履行债务并规定丙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题(1)甲公司承
15、担何种责任?(2)假如乙公司转让债权的同时将20吨水泥交还给丙公司,甲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3)假如丙丁公司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半年而甲不知情,18个月后,丙未能履行债务,丁规定甲承担连带责任,甲之责任如何?对的答案(1)根据担保法第19条之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即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甲对20万吨水泥所能担保的债权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2)责任同前。同样根据担保法第
16、28条之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去保证责任。(3)根据担保法第26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半年内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在此期间规定则保证人免去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协议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批准的,保证期间为原协议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因此,甲免去保证责任。考点集成保证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可以约定方式,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保证责任范围: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以所有债务承担责任。
17、主协议当事人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期间:当事人未约定期间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置日起6个月。共同保证:法律和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各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推定为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案例5 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误解康兰16岁,一天她到某公司以40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批准,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规定公司退款,而康兰提出她作临时工,可以自食其力,不愿退货。问题(1)康兰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2)假如康兰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其父母的退款规定是否合
18、法?(3)假如该电脑实际价值8000元,但售货员一时大意错标成4000元,该公司能否主张撤消该买卖行为?(4)假如该公司卖出该电脑后觉得后悔,提出该售货员并未被授权出卖该物,属于越权,据此主张买卖无效,是否合法?(5)假如康兰购买时带钱不够,留下3000元,并约好第二天带1000元取走该电脑,但电脑在当夜被盗,该损失应由谁承担?对的答案(1)有效。康兰已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工资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康兰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2)在这种
19、情况下,康兰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因未满18周岁,康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不予追认,因此,康兰父母的退款规定是合法的。(3)根据民通意见第71、73条之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结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导致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消。对价格的误解属重大误解,因此该公司有权请求撤消该协议。(4)纵是售货员越权订立的协议,但当时康兰有理由相信其有相应的代理权,故属表见代理,该行为有效。(5)由于双方约定次
20、日付款提货,因此被盗时电脑所有权仍属公司,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公司承担。考点集成关于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是指能以自己的劳动取得固定收入或较稳定的收入,并能 以此收入维持本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待定,其行为须经代理人追认。 关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时可撤消、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对民事行为重要方面,性质、当事人、标的物的主线性错误,构成重大误解。 案例6 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行为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所用
21、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2023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忽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规定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并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达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所有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气愤,但不知如何是好。问题(1)吴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陈某应怎么办?对的答案(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
22、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导致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导致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反真实的意思表达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连同电站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并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的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2)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反事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根据我国协议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据此,陈某可以规定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
23、回。假如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考点集成 关于胁迫、欺诈,胁迫、欺诈属于当事人因意思表达不真实而做出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受欺诈而作的民事行为是指因受对方当事人欺诈而陷入错误,从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达的民事行为。(1)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切实行了欺诈行为;(2)受欺诈人主观上不知道对方在欺诈自己,且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作出非真实意思表达。受胁迫而作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受别人的以现实的危害行为的逼迫或预告将要实行危害的胁迫而陷于恐怖,从而以不正实意思表达而为的民事行为。(1)胁迫人有胁迫故意和行为;(2)受胁迫人因受胁迫而陷于恐怖,且因此作出了迎合胁迫人意思的不真实意思表达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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