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第三版教材电子档劳动关系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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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第一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学习目的】通过学习,应当明确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性劳务关系的含义及其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以及劳务派遣的概念、性质和特点。掌握依法选择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订立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关系,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程序和方法。【知识规定】一、劳动关系含义与特性(一)劳动关系的含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的。在劳动力市场中,公司与劳动者均为享有经济主权的市场主体。从社会生产的角度考察,公司是将劳动与资本按各自市场价格组织起来,并使他们与一定的技术相结合,生产出产品或服务;将产品(服务)按市场价格出售,收回成本并取得
2、赚钱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表现在劳动方面是凭借其生产物质条件的占有成为用工主体;与此相应,劳动者成为劳动主体。在现代社会。劳动的社会形式的趋同性使得劳动关系成为经济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对劳动关系的研究在各国广泛存在。因社会制度、历史与文化的差异,劳动关系的表述各不相同,分别表述为劳资关系、劳工关系、雇佣关系、劳使关系以及产业关系等。各类称谓的外延与侧重点虽略有差别,但其内涵基本相似:均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因劳动给付与工资支付而产生的关系。例如,HGospel和GPalmer在英国的产业关系(British Industrial Relations)一书将劳动关
3、系表述为:一种雇员通过提供体力和脑力劳动来换取雇主所提供报酬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菲利普,李维斯等学者则将雇佣关系理解为一种经济、法律、社会、心理以及政治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雇员投入自己的时间和专业知识为雇主谋利,以换取一系列个性化的经济和非经济的报酬。一般而言,所谓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因生产要素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而产生,它是产权关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与劳动分工并无直接的联系。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客观条件生产资料(资本),与生产的主观条件劳动力互相结合的具体表现形式,两者的结合在使劳动过程
4、得以开始的同时,也形成了现实的劳动关系。在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依据术语使用的习惯,雇员通常被表述为劳动者,雇主通常被表述为用人单位。由于构成用人单位的重要部分是公司,所以雇主也被表述为公司。在劳动关系中,雇员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按照一定的价格工资,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劳动力的使用者雇主;雇主在支付了工资后,获得了劳动的给付。工资作为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均衡价格是连接雇主与雇员两者的桥梁。劳动关系就其本来的意义上观测,它并不是反映人和物的关系,也不是反映劳动过程与产品或服务的投入与产出关系。劳动关系所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互换关系。(二)劳动关系的特性劳动关系与一般经济学中所
5、概括的劳动关系。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关系相比,具有如下特性:1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也是它的实质和内容。在现代社会,人口中40以上的人在从事各种职业的劳动,劳动者将其人生中最为宝贵的时间花费在工作场合之中进行各类劳动。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是人们各种社会关系中最为普遍的关系。2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特点由于劳动力是人体中的一种机能,劳动力只能寓寄在活的人体之中,劳动力具有显著的生理性特性,其存在和消费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可分离。劳动者向公司提供劳动力,事实上就是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公司。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来
6、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其互换的目的是获得工资:公司或雇主之所以雇用劳动力,是由于可以得到劳动给付,可以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回成本和取得赚钱。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又是一种财产关系。在现代经济社会,人们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基本上取决于他们的职业通过劳动和各种职业活动进行着各种交往,形成一系列相同或相异的各种观点、见解。通过劳动关系和劳动,人们获得经济保障和各类经济福利,工作所获得的收入则决定着个人或其家庭的生活标准。对于雇主而言,雇员的劳动效率和劳动态度、工资和福利水平等因素则直接影响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直接影响着资本投入者的利益。3劳动关系具有
7、平等性和从属性的特点在现代社会,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即雇主与雇员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平等主体的契约关系,两者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建立劳动关系一方面取决于当事人各自的意志。工资、劳动条件及其劳动能力结构的规定与适应是当事人双方对等协商的结果,具有显著的形式平等的特性。由劳动关系所具有的财产关系的属性派生出了劳动关系显著的形式平等的另一种表现等价互换。劳动力的所有者按照一定的价格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雇主,两者在进行互换时受到极其复杂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最终反映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供应、劳动力需求及其工资的决定,互换双方各自都要进行经济计量,得出使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只能是等价互换。然而,劳动关系一经建立
8、,劳动者就成为公司的雇员,公司就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管理者,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领导、命令和指挥,并要遵守公司内部的劳动规则这使得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即成为一种从属主体间的以指挥和服从为特性的管理关系。不仅如此,人们既然将其生命中大量的时间用在劳动中,工作场合及工作过程中人们的关系就对每个人生活的所有方面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传统社会,人们在为他们自己或他们的家庭成员工作;而在现代,人们在为各种各样的组织工作,有的组织规模很大,可以雇用数万名员工,而有的组织则较小,只有数名员工。组织无论大小,一般都有管理者和雇员之分:每个组织也都有各自的规则与程序,每个人的作用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现代社会可以
9、说是由雇员和雇主或者说管理者所组成的社会。劳动关系的上述特性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劳动关系是诸种社会关系中最为基本的关系,人们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直接决定了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互相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性(一)劳动法律关系前述的劳动关系仅指在劳动过程中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劳动关系尚有另一层含义劳动法律关系。所谓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显然,假如没有国家意志的干预,劳动关系就完全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形成,是纯粹的双方行为。现代社会提倡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只要
10、雇员与雇主意思表达一致,双方合意,即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协议而建立的,而协议制度自身就是一种法律制度。劳动关系是绝对脱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学者们在定义劳动关系的概念时总是将法律要素包含在劳动关系之中。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法律制度,特别是劳动法律制度已经不仅仅是劳动关系运营的客观条件或者说劳动关系运营的制度环境;实际上,国家意志已经明确而具体地介入到劳动关系之中了。在这种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当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确认、调整和保护时,劳动关系也就不完全取决于雇主与雇员双方的意志。当法,即国家所涉及的地方,当事人必须服从国家的意志,在拟定劳动关系各方面
11、的内容以及劳动关系当事人各自的行为时,如工时、工资、劳动条件等,以及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服从国家意志的制约,使确立的劳动关系既符合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又符合国家法律意志的规定,与此同时,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规范,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后,即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雇主和雇员双方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这种受到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雇主与雇员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劳动关系即为劳动法律关系,它与劳动关系的最重要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性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
12、律对人们的劳动行为及其互相关系进行调整而出现的一种状态。存在于各类劳动法律渊源中的权利与义务只是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称为法定权利义务,是权利义务存在的重要形态。现实权利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际行使和履行的权利义务。法定的权利义务只有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义务才对劳动关系主体有实际的价值,才是真实的和完整的;对于国家来说,才算实现了国家的意志和法律的价值。以观念抽象状态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到现实的劳动法律关系是一个决定性的转变,这种转变就是劳动法律的效力与实效的关系。法律一经国家的权力机关或授权的机关以规范性文献宣布生效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此时,其效力只停留在应然的状态。只有
13、法定权利转化为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法定义务转化为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时,才是现实化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才具有实效。从劳动关系控制和调整的视角观测,必须充足注意这种转化。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现实基础,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事实上,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是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来实现的。若不存在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以及依此形成的劳动协议规范和集体协议规范,劳动关系就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动法律关系,由于劳动法律规范不也许覆盖劳动关系的所有内容,因此,未在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劳动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于劳动关系,提供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行为模式标准
14、及其行为准则。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运用劳动法的各种调整方式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第一次调整,雇员与雇主按照法律规范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从而使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行为与规定具有法律意义。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后,若其运营出现障碍,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出现,则劳动法将对劳动法律关系继续进行调整,这是劳动法的第二次调整,其目的在于消除劳动法律关系运营的障碍,使其顺利运营。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受到肯定的评价,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受到否认的评价,即承担由失范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劳动法律关系的双
15、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双务关系,雇主、雇员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方在自己未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无权规定对方履行义务,不能只规定对方履行义务而自己只享有权利,否则,违反了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规定。4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是由观念抽象状态转化为现实秩序的一种状态。国家强制力是否立即发挥作用,取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性质;强行性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直接保障,如不得使用童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雇用员工,雇主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等;任意性规
16、范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当其受到危害时,则需经权利主体请求后,国家强制力才会显现。由于法律的国家性、普遍性,以及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通常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状态,故人们在运用劳动关系的概念时一般对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并不加以严格的区分,如“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运营、劳动关系的调整”等,其中的劳动关系既是指劳动关系,又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三)事实劳动关系1事实劳动关系的含义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外无书面劳动协议或无有效书面劳动协议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
17、动报酬等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劳动协议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协议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义务之一是订立书面的劳动协议,该协议也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之一。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较只是缺少了一个形式要件书面劳动协议。2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因素(1)不订立
18、书面劳动协议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实践中看,不订立书面劳动协议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协议:另一种是原劳动协议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协议,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协议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重要的因素。在劳动协议法施行前的审理劳动协议争议中,相称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协议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2)无效劳动协议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虽然也订立了劳动协议,但是劳动协议的构成要件、相关条款缺少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协议,双方依照
19、这一协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并参与两个劳动关系,它既可表现为两个法定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也可表现为一个法定的劳动关系与一个事实劳动关系并存。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职工下岗或停薪留职到另一单位工作,或同时从事其他兼职工作等。在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都有一个正式挂靠单位,通常并不提供经常性或稳定性劳动,但可以领取最低工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来说,假如第二个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或诉至法院经常存在着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
20、系确认的难题。当事人双方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很难得到全面的保障。(4)以其他协议形式替代劳动协议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实际给付劳动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并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协议,但是在其他协议中零散地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协议、租赁协议、兼并协议中一般性地规定了劳动者的使用、安顿和待遇等问题,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等。3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提出与劳动关系运营的特点有着直接的联系,劳动者的劳动力一旦被消费,劳动付出即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就不能收回。即使劳动协议无效,也不也许像其他民事协议无效那样以双方返还、恢复到协议订立前的状态来解决,否则对于劳动
21、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能合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与政策来解决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问题。我国劳动立法就是对事实劳动关系给予了规范。例如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协议或者故意迟延不订立劳动协议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第一次在正式文献中提出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的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该文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迟延不订立劳动协议,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协
22、议规定的补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补偿。”此外,该文第二条还规定:“中国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公司、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合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管是否订立劳动协议,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合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解决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告知(劳社部发202312号)对确立劳动关系做出了如下规定:(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
23、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合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3)建筑施工、矿山公司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
24、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等。由此可见,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否认其效力。但是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劳动立法部分条款的操作性局限性、劳动法的监督检查薄弱等因素,事实劳动关系在一定期期不仅未得到有效的制止,并且还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此种状况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劳动协议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行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协议的法律地位。劳动协议法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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