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速记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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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造师执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公司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献,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献,
2、行政法规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规涉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献。建造师执业前提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通过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具有的条件: (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
3、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4)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5)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公司执业的; (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建造师执业基本规定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建造师执业专业划分 一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
4、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lO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
5、人。在我国,公民是社会中具有我国国籍的一切成员,涉及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儿童。自然人则既涉及公民。又涉及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各国的法律一般对自然人都没有条件限制。 自然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也可以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施工公司工作人员(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等)同公司签订劳动协议时,即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2)法人 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存在必须具有如下五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人是否具有营利性,把法人分为如下两大类。 公
6、司法人。公司法人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利润和增长积累、发明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从我国实际社会经济生活来看。公司法人有国有公司法人、集体公司法人、私营公司法人联营公司法人、中外合资公司法人、中外合作公司法人、外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等。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公司法人的重要表现形式即施工公司。施工公司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公司。 施工公司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序列:施工总承包序列公司资质设特级、一、二、三共四个等级,分为12个资质类别;专业承包序列公司资质
7、设二至三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劳务分包序列公司资质设一至二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 非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队。涉及:机关法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政党机关等),事业单位法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新闻、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法人(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教会、商会等具有法人条件并经核准登记,都可以成为社会团队法人)。 (3)其他组织指依法或者依据有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组织也被称
8、为非法人组织,涉及非法人公司,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承包公司、合作公司、非法人私营公司、非法人集体公司、非法人外商投资公司、公司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非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队如附属性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一些不完全具有法人条件的协会、学会、研究会、俱乐部等社会团队。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分四类:(1)表现为财的客体。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重要是建设资金如工程建设贷款协议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2)表现为物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
9、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物的客体,重要是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及其构成的建筑物,尚有建筑机械等设备。某个具体基本建设项目即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的客体。(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故意识的活动。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毕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查验收等活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协议的标的,即完毕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工程建设施工协议的标的,即按期完毕一定质量规定的施工行为。(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假如设计单位
10、提供的是具有发明性的设计图纸,该设计单位依法可以享有专有权,使用单位未经允许不能无偿使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的具体规定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 (1)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权利主体可规定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克制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民事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规定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2)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是互相相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民事义
11、务,义务主体假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协议,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告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主体变更可以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表现为主体改变。在民事协议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协议转让。(2)客体变更。客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
12、是其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将会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不变,内容也可以变更,它表现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增长或减少。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自然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成完结。 (2)协议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3)违约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
13、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干产生,而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也由一定情况决定的。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说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因素。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两类。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等。 当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规定把某种自然现象和建设权利义务关系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这种现象就成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即事件。这就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因素之一。事件产生大体有三种情况。自然事件。自然现象引起
14、的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等。社会事件。社会现象引起的。如战争、暴动、政府禁令等。意外事件。即突发事故如失火、爆炸、触礁等。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故意识的活动。涉及积极的作为或悲观的不作为都能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如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的初步设计的行为、依法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协议的行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受法律严禁的侵犯其他主体的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的行为。如违反法律规定或因过错不履行工程建设协议;没有国家批准的建设,擅自动工建设等行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授权
15、机关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下达基本建设计划,监督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行为。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工程建设法律的活动。如国家制定、颁布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条例等行为。司法行为。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活动。它涉及各级检察机构所实行的法律监督,各级审判机构的审判、调解活动等。如人民法院对工程建设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的行为。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16、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假如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协议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 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 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
17、理形式,合用范围比较窄。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重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4)不得滥用代理权。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毕;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18、(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因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债权 (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协议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与物权的区别:债与物权的主体不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债与物权的内容不同。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别人的协助,是绝对权。债与物权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财、物、行为
19、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 (3)债的发生根据重要有以下几种:协议协议是指民事主体之问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协议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据。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别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在我国习惯上也称之为“致人损害之债”。不妥得利不妥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协议根据有损于别人而取得的利益。它也许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长,致使别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也许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别人应当增长的财产没有增长。不妥得利一旦发生不妥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
20、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别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补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4)债的消灭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叫做债的消灭。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因抵销而消灭 债因提存而消灭 债因混同而消灭 债因免去而消灭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别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种类 传统民法规定的物权有所有权、地上
21、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使用权、经营权也属于物权。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别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使用权留置权等。 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用益物权。是指对别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都是用益物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公司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也属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
22、担保物权。 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动产物权。是指以可以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中规定的质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 (3)物权的保护方法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刑法、民法、行政法之分,这里仅介绍民法的保护方法。 请求确认物权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请求确认物权涉及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请求排除妨碍当别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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