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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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2023-04-28 20:48呈请拘留报告书公刑字拘(2023)号犯罪嫌疑人李,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XX县XX乡XX村农民,住该村。曾于XX年XX月XX日因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10天。犯罪嫌疑人李简历:自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村小学读书;自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村中学读书;自XX年至案发时止在XX乡XX村务农。 呈请审批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其理由如下:2023年1月31日深夜, XX县XX乡XX村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经调查,李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对李采用了监控措施。重要证据有:1、
2、李右手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2、经搜查李住所,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装长裤一条,裤脚有血迹,经检查,该血为AB型,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为查清犯罪嫌疑人李的犯罪事实,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XXX、XXX 月日、XX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X公刑诉字(2023)104号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县乡村,汉族,中学高三学生,住县乡村。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3、,2023年5月2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朱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一案,我局通过审查,立进行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系被害人徐的侄子。2023年前随父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23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23年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愿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
4、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
5、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 人民检察院局长XXX(印)XX县公安局(印)五月七日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2附本案预审卷宗x卷X册。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2023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参考答案市人民检察起 诉 书 检刑诉2023第号 被告人孙,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市工厂工人,住市路号。曾因犯盗窃犯罪,1995年3月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 2023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市公安局
6、侦查终结,于2023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3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所有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孙曾多次向好友李透露“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吃一个人肉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小孩最佳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被告人孙于2023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
7、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迟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同年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同年9月6日上午,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日中午、7日上午、8日、9日,先后几次煮食。9月13日,孙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
8、没有精神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查,为“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
9、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司法鉴定报告。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别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孙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月XX日(院印)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2.预审卷宗3卷10册3、证据目录一份4.重要证据复印
10、件一册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XXXX)XX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于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市公司勤杂工,住市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3年5月10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2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于当天备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市人民检察指控,2023年2月,公司发
11、放2023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23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从木工房借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刘先借故支开侯。待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
12、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当天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予以处罚。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王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系激愤杀人,事出有因,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23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
13、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批准,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
14、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刘的供述,证人朱XX、侯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法医鉴定结论和医生检查结果,到案通过,被告人刘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为泄私愤,故意将别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认罪,依法
15、应予惩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属激愤杀人,事出有因,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生命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七月十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
16、杰,男,1940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被告孙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于2023年11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原告孙杰经被告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拟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平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所有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
17、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1999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2023年3月,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林于2023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规定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拟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所有交给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工作以后共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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