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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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编:张建华徐斌主编:张建华徐斌副主编:戚伟平吕闻悦副主编:戚伟平吕闻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年9月月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这一概念起源于法国。18世纪中叶,法国空想共产主义代表人物摩莱里于1775年在其撰写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使用“经济法”一词。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垄断阶段后产生的。在我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加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逐步兴起的,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推进而不断丰富和完善。二、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概念
2、和调整对象(一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案例介绍(见教材)案例介绍(见教材)三、三、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的形式(一一)宪法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立法的基础。(二二)法律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三三)法规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3、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四四)规章规章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五五)国际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与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的条约或协定等文件。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一、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意志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方,多数
4、情况下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主体之间的地位多为不平等。(3)经济法主体参加法律关系时结成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都是比较稳固的,不能任意改变。(4)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1)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二二)经济法律关系
5、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范围(1)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2)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三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
6、围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1)物。物是指能够为人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可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取得的成果。三、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一)经济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经济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根据经济法律规范在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消
7、灭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终止。(二二)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即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1.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2.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案例介绍(见教材)案例介绍(见教材)第三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一、一、违反经
8、济法的法律责任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二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三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国家刑法构成犯罪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给予的制裁后果,即刑罚。二、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履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履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
9、履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责任人主动实施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由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责任人实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其他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第二章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第二章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第一节仲裁和民事诉讼第一节仲裁和民事诉讼一、一、仲裁仲裁仲裁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双方发生的争议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一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
10、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专门法律规定,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二二)仲裁的基本制度仲裁的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协议仲裁制度2.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制度4.回避制度回避制度(三三)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四四)仲裁协议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一种协议。
11、2.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3.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效力(2)对仲裁机构的效力(3)对法院的效力(4)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五五)仲裁程序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申请和受理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或者由一名仲裁员独任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12、的,应设首席仲裁员。3.开庭和裁决开庭和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六六)申请撤销裁决与执行申请撤销裁决与执行1.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2.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被申请人住
13、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案例介绍(见教材)案例介绍(见教材)二、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活动。(一一)诉讼适用范围诉讼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二二)审判基本制度审判基本制度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的某个阶段或几个阶段,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起重要作用的行为准则。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承办
14、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制度。(三三)诉讼管辖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横向分工。(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
15、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四四)诉讼时效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2.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
16、,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3)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五五)审判程序审判程序1.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案件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包括以下内容:(1)起诉(2)受理(3)审理前的准备(4)开庭审理(5)审理期限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2.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
17、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述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3.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法申请、提起和决定再审以及如何再审所适用的程序。(六六)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
18、行的,强制执行。案例介绍(见教材)案例介绍(见教材)第二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二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一一)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二二)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1.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2)行政复议机关2.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受理3.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
19、案例介绍(见教材)案例介绍(见教材)二、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的总和。(一一)行政诉讼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范围1.受案范围受案范围2.不受理事项不受理事项(二二)诉讼管辖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0、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
21、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三三)起诉和受理起诉和受理1.起诉起诉(1)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3)起诉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受理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四四)审理和判决审理和判决1.审理审理(1)审理前的准备(2)公开审理2.判决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2、,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五五)执行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
23、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六六)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赔偿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案例介绍(见教材)案
24、例介绍(见教材)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一)公司的概念公司的概念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根据这一概念,公司具有如下特征: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组织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组织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是企业法人(二二)公司的种类公司的种类1.按照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按照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无限责任公司(4)两合公司2.按照公司对外活动的信用基础
25、为标准按照公司对外活动的信用基础为标准(1)资合公司(2)人合公司(3)人合兼资合公司3.按照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按照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1)母公司和子公司(2)总公司和分公司(三三)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设立方式单一资本不分等额股东人数上限不得公开募股,不得发行股票。股权转让限制财务不必公开。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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