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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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ZCR201014001郴国土资发201032号关于印发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现将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国土资源行政
2、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第四条 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
3、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予重罚。第五条 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第二章 裁量规则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量罚:(
4、一)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做出具体处罚决定。(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5、;(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三)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以暴力或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
6、(五)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六)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的物品的;(七)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停业或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 (八)虽不属上述行为,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行使裁量权不当:(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二)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三)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裁量权限的。第十一条 因行使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
7、被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变更、撤销的;(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撤销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行使裁量权不当的;(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十二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考核、检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或予以通报。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的
8、规定,由市局制定郴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见附件)。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统一遵守本办法和郴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五条 郴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所称“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第
9、十七条 本办法及郴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附件:郴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郴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 土地行政处罚一、非法占用土地(一)处罚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10、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未供先用地的,超过批准范围占地面积5以下的,或已通过用地预审、并已组卷报批但未批先用地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
11、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2、边报边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3、未报先用地,或拒不归还应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4、骗取批准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2、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5、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处以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对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部分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非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2、非
13、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3、非法占用耕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一)处罚依据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14、的规定处罚。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占用土地5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2、占用土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3、占用土地10亩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四、破坏耕地(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
15、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倍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非法占用基本
16、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一)处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擅自拆除或故意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经批评教育后立即修复的,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拆除或故意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拒不修复的,可处500元以上
17、1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一)处罚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8、,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可处土地复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2、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可处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七、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一)处罚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19、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下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下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2、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或非法占用耕地5
20、亩以下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或经营性项目用地1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3、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50亩以上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50亩以上的,或非法占用耕地5亩以上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50亩以上,或经营性项目用地1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八、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处罚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
21、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
22、为工业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5、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6、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九、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处罚依据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23、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2、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五十条:有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非法收入总额的20-50%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非法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2、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非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3、非法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或土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并处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十、非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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