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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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绍兴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要点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规范完善全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等法规规程和要求,结合我县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要点。第一条 凡县内建筑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前必须具备产权备案手续,未办理产权备案手续的机械禁止安装使用。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机械台帐。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2、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进场自检合格证明及使用说明,并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机械上无出厂铭牌的不得进场。现场监理应认真审核,并做好审核记录。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在承接县域内业务前须在安质监站办理准入备案【备案须提供资料详见(网址:)】。未经备案登记不得在县内承接业务。第四条 租赁单位应加强自身管理,合理规划起重机械租赁活动,产权单位应合理配备专业维修人员(每25台起重机械不得少于一名,不足25台以25台计),及时更换安全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的零部件;及时保养、维修转场机械,并根据机械状况在进场前做好除锈刷新工作(列入机械台账),杜绝出租带病起重机械。新安
3、装的出厂时间超过5年(含5年)的塔机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塔机加强节、标准节、塔帽、起重臂等主要受力部位进行无损探伤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使用,检测不合格予以清退出场。使用超五年塔机的塔帽须刷红油漆,以示区分;巳达到使用年限的起重机械禁止使用。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之前,必须根据使用说明书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与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防范措施,以指导施工;专项施工方案与应急救援预案必须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拆卸)前3个工作日内,安装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使用登记机关,
4、办理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未办理告知不得进行安装(拆卸)。第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之前,安装单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装拆人员进行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安装(拆卸)、升节机械时,安装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到岗,作业人员必须挂牌(牌中注明人员单位)、持证上岗,并划出警戒区域。为防止上岗证做假作业人员需带身份证。第八条 使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及安全监理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并人、证复核。同时,安全监理必须履行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升节等旁站监督职责,在安装(拆卸)、升节时必须第一时间将信息告知安全监督员,监理隐瞒不报安质监站将进行不良行为扣分处理,站适时派人员抽查。对安装单位违规安装(拆
5、卸)及使用单位违规使用起重机械的行为现场监理应开具停用通知单,并及时上报。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同时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机械进行检测,取得验收合格与检测合格,未经检测不得使用。第十条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须携带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安质监站将适时推出起对塔机和人货梯操作证进行押证、挂牌上岗管理,对存在无证、假证操作行为的相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罚,并对相应起重机械采取限制、停用等严厉措施。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及使用登记等手续擅自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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