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行政追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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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企业财产安全,维护员工的利益和权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本企业各单位、各部门。3职责3.1安全环保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因安全“三同时”、安全教育、职业卫生、消防等监督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火灾、爆炸、人员伤害、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3.2机动部负责组织因设备管理、检维修施工、承包商管理等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或由设备事故引起的火灾、爆炸、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3生产部负责组织因生产组织、工艺管理等原因造
2、成的生产事故或由生产事故引起的火灾、爆炸、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4保卫部负责组织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因剧毒品管理的原因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3.5工程部负责组织对因工程管理、工程施工、承包商管理等原因造成的火灾、爆炸、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4管理内容与方法4.1 事故责任追究处理遵循的原则 a)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标准、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处理事故。b)“谁主管、谁负责”,各负其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的要求,一级向一
3、级问责,层层落实问责制。 c)“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处理要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确保处理事故责任人和教育广大职工相结合。 4.2 事故责任追究对象 本规定中行政责任追究对象仅限于在本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与生产有关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3事故分类 事故一般可分为:a) 火灾事故:在企业内部,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b) 爆炸事故:在企业内部,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c)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
4、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设备财产损失、影响生产或由此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d) 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或由此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e)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事故;f) 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三违”引起的人身伤害的事故;g) 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身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4.4 事故分级 本规定中的事故级别按安庆石化事故管理规定(安庆分公司制度安200526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4.5事故责任追究审批权限
5、4.5.1 企业级责任事故由事故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责任追究意见,报安全环保部备案。4.5.2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由事故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责任追究意见,经本企业HSE委员会审议,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备案。4.5.3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4.5.4 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除按规定时间上报外,各审批部门可先行提交处理意见,待刑事责任追究后,可视情况更改原处理意见或决定。 4.6安全环保部为事故归口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
6、,有权要求责任单位或事故主管部门重新上报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单位或部门,安全环保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4.7 人事教育部按事故主管部门或调查组提出的行政责任追究意见,对事故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处理。4.8 行政责任追究分为:a) 通报批评;b) 警告;c) 记过;d) 记大过;e) 降职;f) 引咎辞职g) 撤职h) 留用察看i) 解除劳动合同。 4.9 行政追究涉及到的情形 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各级责任事故的或发生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重大未遂事故,应对责任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a) 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7、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b) 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c) 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d)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e) 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f)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工艺纪律、劳动纪律,不按规范签发各类作业票证,而造成的责任事故。 4.10企业级责任事故的追究 4.10.1 发生企业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理;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的处理;管理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的处理;对事故发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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