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业务交流题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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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关于抗诉1. 抗诉范围有限。刑事审判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下六种情形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有罪却判无罪的,或者无罪而判有罪的;(3)重罪轻判的,轻罪重判的,适用刑法不当的;(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的。多为程序,少了实体。2.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我国刑法存在许多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出现的非常多,很多没有具体
2、的界定。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弹性的法定刑,量刑幅度很大,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也使得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盗窃罪,就规定了四档法定刑,每一档又有多个刑种和刑度可以适用。如何判决取决于法官个人的判断。在同一个法院,甚至同一个法官办理的罪名相同、情节类似的案件中,对于被告人判决的量刑幅度差异过大的案例并不少见,然而其都在法定刑范围之内。如此判决,完全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符合抗诉标准畸轻畸重的很少,量刑偏轻、偏重的多,一些判决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但明显不合理、不均衡,有的还有明显的偏袒,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即使提起抗诉,法院也不会改判。3.
3、抗诉标准严格限制。从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抗诉标准和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看,检察机关主要重视对实体法适用的监督,重点放在量刑的畸轻畸重上。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但是未达到严重程度,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判,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存在某些技术性差错,不影响案件实质性结论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从该条规定来看,检察机关很大程度上放弃了程序问题的抗诉,主要对准于“畸轻畸重”审判的抗诉,但“畸轻畸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和标准,只能靠经验判断。在刑事裁判司法实践中,明显超出法定的量刑标准的判决并不多见,出现的问题基本都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偏轻
4、或偏重和量刑不够合理的情况。4.对于抗诉工作的绩效考核规定不合理。在检察机关内部,对于公诉部门工作绩效考核有一个重要的指标是抗诉的胜诉率(改判率),胜诉率不达标的要被扣掉相应的绩效考核分数,这样使得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时不仅仅考虑法院判决不当的程度,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到最终是否能胜诉。但抗诉判决的结果掌握在法院手中,除非胜诉可能性很大,否则检察机关一般不会冒险抗诉。因此,是否提起抗诉的判断标准已经从认定判决是否有错,变化为抗诉是否能够改判。这违背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造成了抗诉工作的异化,本来抗诉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变成被法院判决书牵着鼻子走的被动局
5、面,有的检察院因此因噎废食,不敢抗诉,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加之基层检察院对案件提起抗诉必需取得上级检察院的支持,需要不断沟通协调花费大量的精力,有的检察机关抱着多一事不入少一事的态度,就对抗诉工作持消极态度,影响了基层检察院抗诉的积极性。5.人民法院内部的请示制度削弱了检察机关抗诉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在审判时,遇到不少问题都会请示上一级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进行判决。这样一来,很多案件中的问题即使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上级法院改判的可能性也很小,二审终审变成了实际上的一审终审,削弱了一审检察机关对审判的法限制了抗诉的效果,削弱了审判监督权的力度。二、诉讼引导侦查(公诉、审
6、判引导侦查),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行使公诉权,成败的关键在于引导的“质”与“效”。要充分实现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预期效果,公诉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工作思维与视角。在修改后刑诉法强化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当前审判机关强调庭审中心主义的形势下,公诉引导侦查工作应当坚持“五个并重”。 既要注重案件引导,更要注重理念引导。提前介入侦查环节,当然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切入点和引导的载体,努力引导侦查机关(部门)、侦查人员拓宽侦查取证思维,明确侦查取证重点,规范取证行为。但单纯就案件进行引导,引导效果往往仅及于所引导的案件,对侦查人员的办案习惯、执法理念影响有限。在当前公诉案件质量
7、压力普遍增大的新形势下,公诉人员有必要充分利用数量相对有限的提前介入机会,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执法理念引导,推动侦查人员淡化以破案为中心的侦查思维,自觉地从有效证明犯罪的高度,选择侦查策略、侦查方向、侦查措施。从实践看,一旦把理念引导纳入思考范围,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空间将豁然开朗,召开侦诉座谈会、要求侦查人员旁听庭审、通报侦查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等各种引导措施也就顺理成章。 既要注重侦时引导,更要注重侦后引导。实践证明,公诉人员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侦查,对侦查方向、取证方式提供意见和建议,对案件的侦查取证能够产生立竿见影的推动作用。对于这种常见的行之有效的引导侦查取证方式,当然应当坚持与发扬。
8、但侦查过程中的即时引导,其正确性、有效性常受公诉人员介入程度、掌握案件信息程度的影响。在介入程度不足、信息掌握不全时所提的意见建议,有时反而带有片面性、误导性。因此,有必要将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视角后延,将工作视角同时放在侦查终结之后的引导上,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和庭审过程中的补证等工作环节进行有效引导,推动侦查工作最大限度地筑牢案件的证据基础。事实上,对于绝大部分公诉案件而言,由于没有提前介入,侦后引导就成了唯一方式,也是正确履行公诉职能必须倚重的工作方法。 既要注重个案引导,更要注重类案引导。依法提前介入,个案引导是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基本形式,但鉴于当前公诉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不可能过多
9、地开展个案的提前介入,且过多的个案提前介入也容易混淆侦查、公诉的业务界线,助长侦查人员对公诉引导的依赖,有违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初衷。在此工作态势下,采取一定的方式,对某一时段内侦查质量不高、容易引起诉讼争议或者侦查工作中难以把握的某一类案件进行类案引导,就显得非常必要。尤其是,对于新证据制度之下侦查不足导致的各种诉讼风险,通过问题通报、专题研讨、专项培训等方式进行类案引导,更能产生“疏淤导流”的效果,有助于推动侦查机关(部门)、侦查人员关注侦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提升某一类案件的侦查水平。 既要注重取证引导,更要注重方向引导。针对具体证据材料的提取、固定、转化提出合理化建议
10、,是实践中侦查机关(部门)、侦查人员对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主要期待。从配合、支持侦查工作的角度而言,公诉人员理应把引导侦查取证的着眼点放在具体取证工作的引导上,但如果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只停留于这一层面,其价值就必然打折扣。毕竟,侦查机关取证的专业能力不一定比公诉部门差。术业有专攻,公诉职能的内涵决定了公诉人员长于证据审查和犯罪证明,在引导侦查取证过程中,把着眼点放在侦查方向的引导上,更有利于发挥公诉人员的业务特长。如果通过必要的引导,推动侦查人员正确认识入罪的证据要求,自觉地从有效证明犯罪的高度确立侦查方向、明确侦查重点、构建证据体系,则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效果将事半功倍。 既要注重侦诉合力,更
11、要注重加强监督。侦查权与公诉权都承载着追诉犯罪的使命,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履行着各自职能。就此而言,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只不过是各自工作范围内的互相延伸,应当以加强侦诉合作,形成侦诉合力,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为工作重心。然而,立法从保障司法公正的高度已经明确了侦查权与公诉权的互相制约关系,无论如何引导侦查,公诉人员都不能放弃法律监督职责,决不能因证明犯罪压力的增大而混淆侦查与公诉的权责关系,大包大揽,代位侦查,更不能为了达到“成案”之目的而默认、纵容非法取证行为,放弃对侦查行为规范性、合法性的必要提醒与监督。三、出庭、举证、提高庭审能力在庭审中尤其是重大案件的庭审中,公诉人如何完成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责任
12、,如何兼顾庭审质量和庭审效率,显得尤为重要。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紧紧把握案件特点,抓住证据关键环节,示证质证繁简得当、重点突出,并有效运用多媒体技术(我们AJ2013软件正在规划)。 证据组合:编排合理有序,出示详略得当 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证据进行了合理归纳和组合。采取按犯罪构成和一事一证相结合的方案,分为主体证据、具体犯罪事实客观证据、综合证据三大部分,对每起犯罪事实又按照请托事项、谋利方式、收钱过程分为若干小组出示,证据组合逻辑严密,各组证据之间顺理成章,全案证据清晰有序。通过将众多的证据进行科学分类,制定合理的举证顺序,确保了举证过程层次分明、规范有序、目的明确,使人对复杂
13、的案情一目了然。公诉人在坚持出示关键证据的前提下,对证据进行恰当组合,而且在每组证据出示之前,采用说明的形式对该组证据进行高度概括,然后再宣读证据节录,在关键证据出示之后,还进行简要归纳、总结,既强化了法庭对证据的认识,也提高了庭审效率。 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及被告人刘铁男认罪态度较好的特点,公诉人合理安排举证内容,对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重点出示,详细宣读,加大对关键性、重点性证据的举证力度。对没有争议的证据出示前先向法庭声明,然后只宣读证据的名称,扼要说明证明目的,对具体内容不再赘述。比如,被告人刘铁男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时,公诉人不再详细宣读刘铁男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
14、述,而是重点宣读行贿人的证言,对其他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根据证明内容“打包”作为一组证据出示,不再宣读这些证言节录和书证具体内容,有层次、有条理、有顺序地向法庭展示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完整的证据体系,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 庭审示证:抓住关键环节,突出证据重点 法庭质证是法庭辩论的基础,是指控犯罪能否成立的关键。公诉人注意讲究质证技巧和讯问策略,对被告人的提前发问,问题的选择和预判很重要,抓住案件的关键点,被告人无法回避或者回避起来明显不合常理的点。根据被告人既想包庇儿子、又想减轻罪责、还想争取好的认罪态度等多重因素,不去纠缠枝节问题,而是抓住要害,突出重点,围绕起诉书指控犯罪的主要
15、事实和主要情节进行,突出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把对定案有重要甚至是关键影响的事实作为讯问的重点。如围绕被告人刘铁男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运用法律和事实依据,充分证明本案“老子办事,儿子收钱”的犯罪方式和刘铁男的“鸵鸟”心态,将事实和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将质疑一一厘清。 公诉人高度注意庭审讯问与庭审示证的协调统一,讯问方式灵活多样,把握层次,抓住关键,适当从简。只要被告人能够将犯罪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供述清楚,与相关的证据相互印证,就适可而止,保证讯问条理清晰,简明扼要,也为法庭辩论的成功打下良好基础。如法庭在调查被告人刘铁男收受张爱彬1000万贿赂款的犯罪事实中,公诉人紧紧围绕刘铁男明知
16、刘德成和张爱彬合伙经营4S店既未出资也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刘德成却在退出股份时得到了1000万元的事实进行讯问,以揭露、证实刘铁男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受贿故意为目标,紧紧围绕关键情节进行发问,收到了理想的效果。 举证形式:注意灵活多样,增强指控效果 刘铁男受贿案涉及证人多、证据多,庭审中如果按照常规性出庭方式进行举证示证,不仅延缓庭审进程而且也难以取得理想的庭审效果。公诉组针对刘铁男认罪态度较好的特点,对举证形式进行了大胆革新处理,在法庭调查中充分利用多媒体示证技术。 公诉方将2000多份证据材料逐一扫描录入电脑,对庭审中需要宣读的内容逐行划红线做标记,并设计制作了动画演示,由专人负责播放,充分
17、运用视频技术对涉案书证、口供、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录像资料等证据进行直观展示,而且在画面切换中,始终保持与公诉人证据宣读的速度同步,使整个举证活动有条不紊。将多媒体示证技术用于公诉庭审当中,不仅有效地增强了举证质证的透明度,加快了案件的审理进程,增强了庭审视觉效果,而且使法庭和旁听庭审的群众对案件有了直观的了解,更强化了庭审的公开和公正。比如,在证明刘铁男收受邱建林1549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时,因为受贿过程复杂,资金流转公司账号较多、流转次数密集,为了使法庭及旁听人员对整个犯罪过程能有清晰的认识,公诉人对1549万余元的收受过程制作了资金流转示意图,通过多媒体示证系统以动画的形式向法庭展示并同步
18、解说,形象地说明了行受贿过程,使整个犯罪活动清晰地展现在法庭上。再如,为了增强举证效果,公诉人对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1549万元受贿事实中600万元炒股收益能否认定为犯罪数额进行举证时,以当庭播放行贿人邱建林作证时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向法庭展示,有效增强了举证效果。 仪态表现:语言准确简洁,形象大方得体 整个庭审阶段,四名公诉人举止端庄、语言规范、表达准确,给人从容不迫、机敏威严的感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中肯的态度、确凿的证据,充分揭露犯罪,展现了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和职业素养。 为确保整个庭审过程始终保持良好主动状态,四名公诉人进行了合理分工:第一公诉人总揽全局,掌握整个指控进程,其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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